《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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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税总局纳服司副司长张维华解答2018年4月13日

2018年4月13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信息主题: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时间:2018年4月13日上午10:00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主持人]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家好!2018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即将发布,今天,我们开展这期主题为“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的在线访谈,希望能在纳税信用方面为各位纳税人答疑解惑。
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领导张维华简要介绍一下当前纳税信用管理的一些基本情况。
[2018-04-13 10:0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部署,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为契机,积极构建现代化的纳税信用体系。
截至目前,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全国纳税信用状况总体发展良好,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今年年初,税务总局又发布公告,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丰富评价级别,进一步为企业增加信用资产,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税收现代化发展。
[2018-04-13 10:00][网友36061]请问今年纳税信用扩围涉及哪些纳税人?[2018-04-13 10:04][张维华]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今年年初,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将3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即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机关 对 纳税 人 的纳 税信 用 信 息 开展 的采 集 、评 价 、
确定 、 发 布和 应用 等 活动 。 第 三条
称 纳 税人 ) 。
信息 ; 非经 常 性 指标 信 息是 指 税 务 检 查信 息 等 纳 税 人在 评价 年度 内不经 常产 生 的指标 信 息 。 外 部信 息 包 括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和外 部 评 价信 息 。 外部 参考信 息 包括评 价 年度 相关 部 门评 定 的优 良信
用记 录和 不 良信用 记 录 ;外 部评 价 信息 是指 从相 关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办 理 税 务 登记 , 从 事
生产 、 经 营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企 业 纳 税 人 ( 以下 简
信 用记 录 和不 良信 用记 录 。 税 务 内部 信 息 包 括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息 。经 常性 指 标信 息是 指 涉税 申报 信 息 、
特 此公 告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2 0 1 4年 7月 4 日
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促 进 纳 税 人 第 七条 国家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应联 合 开 展 纳税 信 用评 价工 作 。
第 十二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纳税 人 信 用 4 0 分 或者 直 接判 级确 定 的 。
第 十 九条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纳 税 人 , 本 评 价 年 度不 能评 为A 级: ( 一) 实 际生 产经 营期 不 满3 年的;
公告2014 40号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7-04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20年)的通知》(国发〔〕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它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地税评[2007]48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486号)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流程图2.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略)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略)4.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5.纳税信用A级企业备案表(略)6.纳税信用C、D级企业备案表(略)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中华会计网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五条市局纳税评估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评定审核工作;纳税评估科设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岗位,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汇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意见建议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意见建议随着我国在新时代税制改革进程中不断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强自然人税费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能有效提升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自然人税费管理效能。
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提出了建立个人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税务机关面临的是有限的征管资源和海量纳税人、纳税数据处理压力,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对促进改革的稳定有序推进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着力点。
自然人涉及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划归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面临数量多、税费种多、流动性强的自然人征管对象。
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应以《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建立、专项附加扣除推进政府间信息共享等工作为抓手,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用管理为着力点,科学设计评价指标和评定方式,为纳税人动态信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并实现跨部门共享联动,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信用查询服务。
以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管理为关键点。
加强对“双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财富分配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未来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
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应以“双高”人群为关键点,拓宽大数据多方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信用评价体系等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信用约束、纳税信用管理,柔性且有效的执法方式提高“双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遵从度,不断提升我国自然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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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标 签】纳税信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号【发文日期】2014-07-04【实施时间】2014-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14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外部信息、税务管理系统信息。
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历史信息,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当期其他部门评定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息。
税务管理系统信息是指系统内评价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款(费)缴纳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从相关信息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纳税人基础信息项中的税务登记信息、人员信息和经营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暂缺的出纳人员信息由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历史信息从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和税收管理记录中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外部信息中的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主要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
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系统内评价指标信息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记分以税务管理系统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的指标得分方式记录。
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扣起,按次(值)扣分。
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年度记分和直接判级的具体评价指标与扣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年度记分。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因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尚未结案的; (五)因税务争议已提请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尚未结案的。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 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30分以上60分以下; 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30分以下和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在评价所属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查补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税务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有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被发现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由“走逃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 (十)由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补缴税款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协议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不定期以集中曝光形式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评价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便利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四)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以适用: 1.税务事先裁定; 2.办税事项预约后即到即办。
(六)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跟踪信用评价变化情况,适时加强日常管理或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本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控和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党政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在政治安排、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社会保障、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 (七)D级标注保留2年,第3年不得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 (八)税务机关依据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协议,以及依法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纳税人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第三方信息比对而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需扣减信用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修改以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并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评价机关应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XX月 XX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