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意见-琼发[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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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意见(2000年1月6日琼发〔2000〕3号)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1998〕15号)精神,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了海洋渔业的发展。
海洋渔业已成为我省农业的支柱产业和沿海市县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但是,我省海洋渔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海洋捕捞业渔船旧、渔场旧、渔具渔法旧的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海水养殖业仅限于港湾和滩涂,浅海养殖发展缓慢;渔港建设滞后,后勤补给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海洋渔业投入特别是捕捞业投入严重不足;渔民观念陈旧,文化和专业技术水平与发展现代化渔业不相适应等等。
我省具有发展海洋渔业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必须进一步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海洋渔业,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根据近几年渔业生产情况,我省今后3年海洋渔业发展目标为:2000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0万吨,产值66亿元,增加值45.6亿元,分别比1999年增长14.3%、20.3%和22.3%。
其中海洋渔业产量64.1万吨,产值55.4亿元,增加值37.7亿元,分别比1999年增长13.1%、22.6%和22.6%。
海洋渔业中,海洋捕捞产量55.5万吨,产值34.5亿元,分别增长9.5%和10.6%;海水养殖产量8.6万吨,产值20.9亿元,分别增长43.3%和49.3%。
2002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100万吨,产值90亿元,增加值65亿元,分别比1999年增长67%、102%和114%,平均年递增14%、19.3%和21%,其中海洋渔业产量75万吨,产值75亿元,增加值51亿元,分别比1999年增长32.3%、65.9%和66.1%,平均每年递增9.8%、18.4%和18.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琼府〔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职责。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理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用海受理有关事项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申请材料模板。
第七条海域使用申请,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市、县、自治县的海域使用申请,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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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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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9
【摘要】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查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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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3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十一月六日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
第六条从事渔船设计、制造和更新改造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渔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一)持有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二)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助航、气象信息接收设备等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三)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等级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持有训练合格证书;(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五)配备适当的海图等航海图书资料;(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检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实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5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检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实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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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资源专项检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实行)》的通知
农办财〔2017〕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海洋渔业资源专项监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试行期一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专项检测调查预算定额标准(实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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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琼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
(三)制造渔船是指新建造渔船,本办法中的制造渔船是指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四)更新改造渔船是指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渔船报废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渔船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的大、中型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二)船长小于12米的小型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批;(三)跨省购置,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四)小型渔船不得跨市、县、自治县购置。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六条申请渔船审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应为我省沿海乡(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应与其登记地一致。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投资人有自然人的,其本省户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人持股比例应为51%以上。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其实际控制人应为本省户籍,且持股比例应为51%以上。
第七条申请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渔船,由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申请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渔船,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具体审批办理流程如下:(一)受理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程序转交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办理,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材料审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审批签发。
部门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处室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并签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办结、通知领取。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申请更改渔船主机型号的,由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进行更改,并在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跨省购置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拆解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后,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告知船舶所有人。
第十二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现场拆解监督组,负责实船勘验、现场监督工作。
现场拆解监督组成员由当地负责渔政事务的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人员组成,每个单位各派1人以上到现场监督,并对渔船报废拆解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拆解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或者与船舶所有人、拆解厂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船舶监理机构承担拆解监督工作。
渔船拆解工作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一)现场拆解监督组对待拆解渔船实施现场勘验,核实无误后,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勘验情况并作出结论。
可以拆解的,应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手写体船名,并拍摄留存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
不符合拆解要求的,应当通知船舶所有人中止拆解活动,并在拆解确认表中写明理由。
(二)渔船报废拆解过程应当进行拍照、录像,采集能够反映渔船报废拆解开始、拆至龙骨、拆解完成等三个关键环节同一侧的有效录像各五分钟,同一角度和同一位置的有效照片各一张。
照片要求能反映报废渔船的总体面貌,船名及其他标志清晰可鉴,影像资料中需出现现场拆解监督人员和船舶所有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拆解全过程录像。
(三)渔船拆解、环保处理完毕后,现场拆解监督人员、船舶所有人和拆解厂应当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拆解厂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船舶修造或者船舶拆解,并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渔船拆解活动。
小型木质、玻璃钢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异地拆解的,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可书面委托拆解厂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拆解监督组。
第十四条因海损、自然灾害等事故造成渔船灭失或销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渔业安全应急中心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证据材料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当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需要法院判决的,判决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查处理期限内。
第十五条拟报废渔船用作人工渔礁建设的,参照渔船报废拆解程序办理,同时须提供船作礁体投放关键环节照片和投放过程的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十六条申请渔船拆解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营业执照;(二)船舶所有人与渔船拆解厂签订的拆船协议和拆解厂营业执照;(三)《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四)《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五)购置并拆解的,应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大中型渔船还应提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关于购置的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购置的,由买入方向当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二)买卖双方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三)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四)渔船买卖协议(合同)和能反映渔船总体面貌、当前停靠地、船名及其他标志的照片;(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六)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七)被购置渔船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相关证书必须合法,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购置并拆解的,除分别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购置并拆解的可行性承诺,并填写《海南省渔船购置拆解申请表》(附件),其中《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若不在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提交有效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提交不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制造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二)企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三)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四)船网工具指标来源证明材料(渔船报废证明材料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五)渔船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第十九条申请更新改造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二)企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三)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四)被改造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五)被改造渔船的《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相关证书必须合法,并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六)渔船设计图纸(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申请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增加部分功率指标来源的证明材料(渔船报废证明材料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均为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生成并打印。
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二十一条申请渔船报废的,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凭《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办理《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注销手续,收回原件并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