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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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共30章,分为总则、新食品和传统食品、食品安全检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监督管理等方面,下面将对该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新食品和传统食品生产者、供应者、进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等食品安全主体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明确食品安全目标修订版食品安全法明确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根本目标和工作重点。

3、提高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食品和传统食品1、规范新食品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新食品管理的章节,明确了新食品管理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新食品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

2、传统食品规范管理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传统食品规范管理措施,对传统食品进行监管。

要求传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规范,确保传统食品的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测1、严格监督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

规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处理工作。

2、建立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

修订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效率高的从规制到管理的食品安全检测保障体系,加强对长时间不能保质安全的食品实现可追溯和可回溯。

三、食品生产经营1、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环节建立全面从严的检验检疫制度,并规定凡是涉及进口食品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测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2021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内容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2021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

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

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2021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

2021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己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xx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木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2021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___市食品安全条例于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0日通过,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1月20日 ___市第十四届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_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 ___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 ___、 ___、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 ___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 ___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 ___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 ___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中 ___规划和;(三) ___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___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五) ___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七)市、区人民 ___授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49
GB/T 23786-2009 速冻饺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50
SB/T 10423-2017 速冻汤圆
商务部
51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52
GB 3164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 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粮食局
2014/10/1
27
GB/T 20880-2018 食用葡萄糖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10/1
28
GB/T 317-2018 白砂糖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9/1
29
GB 1310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10/1 2017/9/17 2023/6/30 2021/9/3 2009/9/1 2023/4/1 2017/6/23 2008/10/1 2012/4/20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2016/11/13 2007/7/1 2018/12/21 2008/11/1 2024/9/6 2017/10/19 2024/9/6 2023/4/1 2014/7/1 2015/5/24 2009/12/1 2024/1/1 2023/6/30 2012/10/25 2009/12/1 2017/10/1 2022/3/7 2019/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窖,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艮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艮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2023年新食品安全法全文(实用版)目录1.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意义2.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3.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4.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史5.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四、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史食品安全法自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1 年4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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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2021
食品安全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wtt
整理提供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
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同时,他们还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方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提倡由研究机构、
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

草案公布后,也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评委员会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在食品生产经营方面,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场所和产品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则应当在依法取
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如果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应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研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如封存食品及原料、工具和设备,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指出,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调查的部门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加强重点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境口岸的食品监督管理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的。

这一措施旨在保障国家食品安全。

针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监管。

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以确保这些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这一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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