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相关法规及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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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化学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化学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化学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化学行业的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其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的领域。

为了保证化学行业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来全面探讨和论述。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等危害性质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根据危险性质和用途不同,危险化学品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易燃物、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品等。

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

二、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具体的生产经营许可要求包括: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机关、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等。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评估和审核才能获得许可。

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是危险化学品行业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使用和维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措施等。

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响应虽然我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但事故仍然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因此,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人员、环境和财产的损害。

应急预案的编制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事故,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措施,确保事故应急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五、绿色化学与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化学行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化学和可持续发展。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危化行业指的是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潜在的危险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中国危化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以便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了解并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危化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重点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生产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是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对危化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生产等过程中可能形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

该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和程序,并要求危化企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03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登记、标识、包装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明确了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许可条件、审查程序、质量监督抽查等方面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AQ3025—2008
2008-11-19
2009-01-01
国家安监总局
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6—2008
2008-11-19
2009-01-01
国家安监总局
9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2008
2008-11-19
2009-01-01
国家安监总局
10
2009.3.31
2009.12.1
国家质监总局
1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11—86
1986.5.31
1987.2.1
国家标准局
17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1995.7.26
1996.2.1
国家标准局
18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8196-2003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0.1214
2011.2 1
国家安监总局
2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2011.7.22
2011.12.1
国家安监总局
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
2011.8.29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2008.06.01
2008.06.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号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化学物质。

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危化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例如,必须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等。

对于管理不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化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基本规范。

按照该办法,所有危化品经营单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以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相关活动。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发证后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 Model Regulations)UN Model Regulations是联合国制定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则。

这个规则是全球公认的标准,包括了危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装载、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适用。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例如货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培训,货车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技术标准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危化品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如规定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了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成为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该条例,危险化学品被分为六类,包括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腐蚀品和氧化剂。

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有不同的管理要求,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进行业务活动。

许可证的颁发是对企业的一种监管手段,通过对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还要求企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认可,只有取得该证书的企业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

根据该办法,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设备设施情况,同时还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取得许可证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例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规定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规范》则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防火防爆措施、应急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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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常见相关法规及分类
标准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GB6944分为9类。

有些类别再分为项别。

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类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品和物质、1类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1类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
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易燃气体、2类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2类3项毒性气体;
第3类为易燃液体;
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易燃固体、4类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4类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氧化性物质、5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毒性物质、6类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
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
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如果办理了甲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话,需要再办理乙证,必须要分开申请。

相关法规如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半岛化工产品交易中心面向全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危化品公司,所办理危化证全国通用,政府备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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