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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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审查要点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审查要点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第8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必要时全面熟悉。
高层建筑、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等术语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₂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武城管规〔2019〕2号)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液化气站一级二级三级的标准

液化气站一级二级三级的标准

液化气站一级二级三级的标准一级液化气站的标准一级液化气站是指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的液化气供应站。

其主要特点有:1. 设备和容量:一级液化气站通常配备有大型液化气储罐和高压泵等设备,储罐容量一般在500吨以上,能够满足大规模的液化气供应需求。

2. 储存和输送:一级液化气站具备专业的液化气储存和输送系统,能够保证液化气的安全储存和高效输送。

储存设备采用先进的保温技术,确保液化气不发生泄漏和挥发。

3. 安全设施:一级液化气站配备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如火警报警系统、泄漏报警装置、安全阀等,以确保站点的安全运营。

此外,一级液化气站还需要有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

4. 维护和保养:一级液化气站需要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检修、清洁、润滑等,保养工作包括液化气储罐的防锈、防腐等处理。

5. 环境要求:一级液化气站应远离居民区和火源,站点周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同时,一级液化气站还需要配备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火灾等意外情况。

二级液化气站的标准二级液化气站是指规模中等、设备较齐全的液化气供应站。

与一级液化气站相比,二级液化气站的特点有所不同:1. 设备和容量:二级液化气站的设备规模相对较小,储罐容量一般在100吨左右,适用于中小型液化气供应需求。

2. 储存和输送:二级液化气站的储存和输送系统相对简单,一般配备有中型液化气储罐和低压泵等设备,能够满足中小规模的液化气供应需求。

3. 安全设施:二级液化气站仍然需要配备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如火警报警系统、泄漏报警装置、安全阀等,以确保站点的安全运营。

安全人员需要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站点的安全使用。

4. 维护和保养:二级液化气站同样需要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检修、清洁、润滑等,保养工作包括液化气储罐的防锈、防腐等处理。

5. 环境要求:二级液化气站同样需要远离居民区和火源,站点周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一、选址标准1.储配站周围应禁止存在大规模人员密集居住区、敏感区域和重要水源保护区;2.储配站距离周边居民区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储配站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配送能力、灾害防范等因素。

二、总体布局要求1.储配站布局应满足生产、供应和配送的需要,确保运营效率和安全;2.储配站周围应设有有效的安全隔离区,防止储配站及其附属设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3.储配站内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设施要求1.储配站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2.储配站应设有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储罐压力、泄漏情况等,确保运营安全;3.储配站应设有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应急喷淋系统、泄漏收集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四、操作管理要求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配备专业的操作管理人员,持有相关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储配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制度、应急演练等;3.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1.储配站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设有精密监测仪器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2.储配站应建设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物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3.储配站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评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维护保养要求1.储配站设备和设施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2.储配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3.对于老旧设备和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安全和效益。

七、应急预案要求1.储配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应急预案应涵盖火灾、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并与相关救援机构进行协作。

总结: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建设需要按照一系列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选址标准、总体布局要求、安全设施要求、操作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维护保养要求和应急预案要求等。

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

附:浙江省液化气行业安全服务标准规范一、设施标准(引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 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 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 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 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 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二、行业服务标准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与运行要求
1.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基本性能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有剑现货,储存,装卸,供应的方式,运行和经营液化石油气(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设备和贮存能力
构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储存容量不能小于1000吨。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控管技术,保证液化石油
气的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具备良好的安全运行保障技术,保证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安全、效率、可靠性。

1.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
(1)设计要符合当地的中央政府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行业专业
技术标准;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应考虑质量、经济性、安全性、
可靠性等方面。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行要求
2.1工作程序
(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有。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首先,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方面:1.场地选择: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选择在安全距离内,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物质仓库等危险场所,以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2.设施设计: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和消防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通风系统、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并应配备灭火器、报警器等设备。

3.储存设施: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设有储罐,储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材料选择、抗震能力、容量等,并应配备检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等安全隐患。

4.设备选用:供应站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包括瓶装机、灌装机、气体检测仪等,以确保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对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以确保运营的安全和稳定。

1.人员资质:供应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熟悉气体特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以保证操作安全和应急响应能力。

2.供应站安全管理:供应站应实施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进出登记、消防安全培训、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等措施,以保证供应站的安全运营。

3.液化石油气质量控制:供应站应定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气体成分、含油量等,以确保供应的液化石油气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4.事故应急处理:供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包括疏散人员、封锁事故现场、报警和救援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为了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设计和运行达到标准要求,需要实施监管和检查制度,对供应站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1.监管机构:成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供应站的设计和运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检查和评估: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供应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场地环境、设施设备、操作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供应站的安全和运行质量。

3.处罚和处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供应站,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运营、吊销许可证等,以确保供应站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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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
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级站6<V≤20
Ⅱ级站1<V≤6
Ⅲ级站V≤1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V≤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
25
12
15
12
民用建筑
15
6
8
6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
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
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
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
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
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
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
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
取9瓶/m2。

2.6 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

2.7 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8 Ⅲ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室温不应高于45℃;
5.至少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
6.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Ⅱ级站1<V≤3级别的规定。

Ⅲ级站的延伸形式便民点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瓶库面积应大
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800平方厘米。

2.9 在供应站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3 安全设施
3.1 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

3.2 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

通风口不应小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宜为对流通风口。

3.3 供应站的瓶库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具8kg干粉灭火器,但不应少于2具,设置点不应少于2处。

门卫(管理室)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应急抢险器材。

3.4 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防爆、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
4.瓶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供应站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供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3.5 供应站的瓶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6 站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低矮植物。

4 运行管理
4.1 运瓶车入站应配带防火帽,并按规定要求堆放气瓶。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气瓶应单层堆放,并应留有通道,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4.2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4.3 任何人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产生火花物品进入生产区,工人上岗的工作服和鞋应防静电。

4.4 钢瓶搬运过程中严禁有砸、滚、碰、摔等现象。

4.5 供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4.6 供应站内灭火器、防爆电气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4.7 供应站内应有钢瓶检漏设备和适用于防爆场所的维修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8 管理、操作人员应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和维修知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9 Ⅰ、Ⅱ供应站至少应设置1台符合防爆要求直通外线的电话,且应有人24小时值班。

Ⅲ级供应站非营业时间或夜间瓶库内不准存放液化石油气满瓶。

5 用户服务
5.1 供应站应设置合格的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定期送
检,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供应站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和服务人员。

5.2 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5.3 供应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同时建立收取、送检钢瓶和出售的瓶装液化气的统计资料和台帐。

5.4 供应站应当制定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用户公布投诉电话,用户投诉处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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