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甘政办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11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推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近期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兰州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兰州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二)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三)逐步做到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四)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气体燃料、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图)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本报记者党运摄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
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年度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甘价服务[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1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为全面掌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等相关情况,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814号)规定,决定建立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制度。
从2008年起,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具体做法是:每年6月15前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州的相关信息及书面文字材料联合上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建设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两部门统一汇总后,联合上报。
2007年的相关信息于2008年6月15前联合上报。
二、信息公布。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在各市、州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汇总后在系统内公布,待统计报告制度比较健全后,择机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也应建立本地区的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三、统一上报。
相关信息分为省会兰州市和各市、州的信息。
兰州市及各市、州的信息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后上报,各地请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上传文件电子版。
四、提高认识。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应提高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认识,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和收费力度,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公厕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公厕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兰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公厕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18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公厕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公厕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9年8月27日上午,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继祖召集市执法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近郊四区政府负责同志,就我市2009年公厕建设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研究。
现将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近郊四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尽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市公厕建设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部分公厕选址仍未落实,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率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今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今年50座公厕建设任务作为市政府为民兴办的实事之一,年内必须完成。
近郊四区政府要按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保公厕数量和面积不能少,标准不降低,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要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公厕选址问题。
要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抢抓进度,确保10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三、近郊四区政府要按照市编办批准的收费所编制,将收费人员配置到位,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将收费任务向各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进行分解,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政府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全力以赴协调解决。
四、关于各区收费工作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执法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兰州垃圾清运费标准

兰州垃圾清运费标准
兰州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兰州市作为一个日益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垃圾处理和清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管理问题。
为了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兰州市实施了一套垃圾清运费标准。
根据兰州市相关规定,垃圾清运费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 垃圾产量:按照垃圾产量的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档次。
一般来说,家庭生活垃圾的产量较小,而商业、餐饮、工业等单位的垃圾产量要大得多。
因此,各个档次的清运费用也有所不同。
2. 垃圾种类:根据垃圾种类的不同,清运费用也会有所区别。
例如,有些垃圾可能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因此费用会略高一些。
3. 清运距离:清运垃圾的距离也是决定费用的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清运距离较远的地方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4. 清运频率:垃圾清运的频率也是影响费用的因素之一。
有些单位或者小区可能需要每天清运垃圾,而有些地方可能只需几次清运。
清运频率高的地方费用相对较高。
兰州市垃圾清运费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居民和单位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
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技术改进的投入,以提高垃圾处理效率和降低清运费用。
总结起来,兰州市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是一种根据垃圾产量、种类、清运距离和清运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费用标准。
通过合理收费,鼓励居民和单位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促进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8年4号令[范文模版]》
![《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8年4号令[范文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aa0e00fabd64783e08122b7a.png)
《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xx年4号令[范文模版]》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卫局负责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
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统一安排调度。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二)物料应堆放整齐;(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价格、审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图)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
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
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本报记者党运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
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
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
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年度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2007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7号),2009年3月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开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目前,兰州市已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建成三个生活垃圾处理厂,城关区中铺子焚烧垃圾发电厂正在建设当中,一期2000吨工程将于2014年底竣工投入使用。
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大一部分将用于垃圾处理厂的补贴费用。
垃圾处理费为何由燃气公司代收?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9年3月正式开始征收,通过几年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拒缴、欠缴现象严重,征收率只有24%。
针对此种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相关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需要说
明的是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早已于2009年3月开征,此次调整只是将原来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的方式改变为委托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的方式,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第十三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