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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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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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经过深思熟虑,这样才能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达到最好的要求。

下面就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和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背景评标专家是评审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陈述的质量、性能、价格及交付时间等方面的声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关键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质量,评标专家履职行为需严格规范管理。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以便评标专家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清单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准确。

以下是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1.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非评标工作之用。

2. 精通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应事先研读招标文件,认真了解评标标准及注意事项,确保能够做出公正、准确、客观的评估。

3. 独立、公正、客观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评审程序,不得受任何利益干扰,评标意见应基于评审的事实和数据,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 全面评价评标专家应当全面评价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等信息,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科学。

5. 紧扣评审程序评标专家应按照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流程、标准、指南等要求执行评审工作。

6. 符合技术、质量要求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7. 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意见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意见,不得迟延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8. 参赞和留底评标专家应当参见评标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及文书,并保留自己的披露和意见。

9. 遵守法律法规评标专家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评标规则、评标纪律等规定。

结论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清单是评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专家应按照此清单严格履行职责,从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质量。

同时,评标专家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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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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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安徽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被抽取为某项目并且已确认参加评审项目的专家,要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不得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无法参加已承诺的评标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

不得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

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意见施加影响。

第七条评标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拒绝出具和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条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并在评标报告中具实记载。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不得有违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准则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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