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合集下载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doc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doc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
安置公开日期: 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 [2000]2 号)第 2 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 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
中发 [1980]72 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
方管理。

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兼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
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
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 号第 4 条“干部经批准
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
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 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8 月 12 日民安发( 1992 )23 号)第 1 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

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部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部交接⼯作的通知⽂号: [1993]国安办字第13号颁布⽇期:1993-05-17执⾏⽇期:1993-05-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学政治部⼲部部:根据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军队复员⼲部安置⼯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精神,现就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部交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993年军队复员⼲部计划(详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民政部、总政治部批准,军队各⼤单位和各省、⾃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按照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件的规定和此计划进⾏交接。

⼆、部队师以上单位⼲部部门,应于5⽉底前将复员⼲部审批报告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材料寄(送)到所接收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安置办公室。

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安置办公室接到复员⼲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材料后,要⽴即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向复员⼲部原部队和接收的县(市、区)退伍军⼈安置办公室发出《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原部队。

对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由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三、部队接到《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后,要及时下达复员命令,通知复员⼲部办妥各种⼿续,持《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到所接收的退伍军⼈安置办公室报到。

接收地安置部门凭《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办理接收、落户⼿续。

四、对犯有严重错误丧失⼲部条件,由部队组织决定复员的⼲部,按照⾃愿复员⼲部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1993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

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8.07.11•【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1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继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一年,是调整改革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第一年。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中央单位接收安置980名军转干部,其中师职干部50名、团职干部220名、女干部130名。

现将安置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使命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实际行动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发挥好带头和表率作用。

二、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坚决落实中央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民[1988]安字19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27日民(1988)安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1987年12月12日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后,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并要求对某些具体规定予以说明。

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同意,受国务院委托,现将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驻军医院”,是指义务兵驻地的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

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

四、《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所称“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是指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地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

五、《条例》第三条所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主要是指,各地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既包含了对退伍军人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适当照顾,也包含了应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8、2008年10月27日,300余名复员军官,进京到 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的诉求行动,“要求对 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提高待遇”。 9、2009年5月18日,陕西省50位复员军官代表全 国群体上访总政诉求,提交了《给胡主席的一封 公开信》、《全国复员军官的第九年诉求》等材 料,进行了对话。 10、2009年7月13日,全国约有7000名复员军官 共同行动拟到北京上访,诉求尽快恢复身份待遇, 后不足400人(含爱人孩子)到达总政。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退役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①任职满最 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②伤病残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 能调整使用的;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 工作的;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129号),1975年8月13日施行。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 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8〕190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 号)。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民安发[1994]19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1994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经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

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

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

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a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对于保持部队稳定,加强部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志愿兵转业的集中交接和安置工作;要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今后每年度的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1993年1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自1991年冬季开始试行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办法以来,经过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全国有8万余名转业志愿兵及时得到了妥善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志愿兵走不了、留不住、安不下的问题。

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集中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现行政策前提下,采取了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各种培训,为转业志愿兵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了条件。

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多数无固定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二是一些省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是少数用人单位有乱收费的现象,给安置工作和转业志愿兵的生活带来了困难。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办法,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快安置工作进度;由大分散到相对集中,可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国家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1992]国安办字第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2]国安办字第12号1992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各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
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搞上去,使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民政部安置可在辽宁召开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和部分生产经营搞得好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代表,会议由安置司朱重庆副司长主持。

民政部特邀顾问杨琛、原北京军区政委,现任中国老年报社副懂事长刘振华上将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安置司司长郑一民作了工作报告。

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参观了沈阳、大连、辽阳、营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

与会代表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好,开得及时,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学到了经验,明确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搞生产经营的目的和任务,增强了信心。

大家一致表示:要千方百计地把生产经营搞起来,壮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物质基础。

会议对近几年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在沈阳召开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以后,各地民政部门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很重视,特别是一九八八年七月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生产经营现场经验交流会议以来,各地普遍把这项工作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龙头”来抓,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得到迅速发展,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已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数量迅猛增加。

全国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休养所已由一九八七年起步阶段的数十个增加到九百个,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总数的65%,开办的生产经营实体已由一九八七年的数百个增加到1600多个。

特别是去年以来,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各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好势头。

(二)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突破了过去主要为方便老干部生活的格局。

已由创办方便老干部生活的小卖部、卫生室、维修部等服务性经济实体发展到初具规模的化工、机械、五金、百货、服装以及印刷、加工、建筑、金融、种植养殖、房地产等新兴产业。

不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的厂家或公司。

(三)生产经营方式向高层次发展。

从开始比较单一的经营方式,发展到现在的合资经营、集体投资经营、个人承包经营以及同港、澳、台、国外合资经营。

不少产品远销海外,并有了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

(四)生产经营效益逐年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