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撰写时间:2006/6/21 16:09:00 来源:浏览量:212 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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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利用召开移交安置“三见面”会的时机,邀请地方军休办的领导和分管人员对全体休干进行政策宣讲和答疑解惑的方法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不仅使移交休干对其移交地方后的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安置管理等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消除思想顾虑,顺利移交,也可以使其他未列入移交计划的休干,能够提前身临其境地感受一下,对移交工作有个大致了解,为来年的移交安置工作打下基础。
四是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困难。
地方军休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移
交休干在原部队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因此,要把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作为移交安置工作的前提和突破口,特别是一些曾经有过上访、缠访行为的信访老户,分管领导应亲力亲为,主动找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到不留隐患的“彻底”移交。
同时,还应尽全力为移交休干解决好自身实际困难,特别是对家庭确实有困难、身体犯过重病的休干,各单位应采取“超常”措施,积极压缩日常行政开支,可以在医药费、取暖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把组织的温暖送到大家的心坎上,让每名移交休干都能够高高兴兴地离开部队。
五是要细致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移交休干档案整理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特别是有的休干入伍时间早、岗位调动频繁、原单位撤销等原因,给档案缺件填平补齐工作带来巨大麻烦,这就要求具体办事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是对入伍(工作)、提干和退休这几个相当重要的时间点的确认上,要细之又细、有理有据,对地方要求必不可少的入伍登记表、各职级任职晋升任免报告表、立功审批件或有效证明、入党志愿书和退休审批表等表件一定要仔细梳理,要想尽一切办法对缺件进行补齐,千万马虎不得,说严重些,有些我们觉得不起眼的表件可能会影响到移交休干后半生的个人利益。
六是要长期做好移交后的暖心工作。
有些人认为,完成档案移交、拿回“三联单”、到干休所报到后,就算完成移交了,对休干就不管不问了,这是做
好移交安置工作的大忌。
因为这些移交休干基本都是在工作岗位上工作30多年,可以说把自己的青春热血都献给了国防事业,他们退下来后心理就已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落差,移交地方后必然对部队存在相当的不舍,这时他们特别需要老部队的关心与帮助。
因此,我们应注意做好移交后的暖心工作,这项工作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在休干移交后,我们不仅应当主动地帮助其咨询协助办理落户、身份证等后续事宜,而且还应在重大节日期间给他们送去问候与祝福,让休干在移交后仍然感受到组织的关怀,这从另一个方面对日后的移交安置工作也会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