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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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五日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做好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备案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区域控价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等,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盐城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盐城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逐渐增多,停车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路边停车收费,盐城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盐城市制定了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而大型车辆则为每小时10元。

这样的区分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引导市民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停车,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大型车辆占用过多路边停车资源的情况。

其次,盐城市还规定了不同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每小时8元至10元不等。

而郊区或者偏远地段的停车收费则相对较低,每小时3元至5元不等。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一方面能够更好地调节停车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题。

另外,盐城市还对停车时长进行了相应的收费规定。

一般来说,前30分钟是免费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则开始计费,每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能够满足市民短暂停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资源的情况。

此外,盐城市还规定了停车收费的支付方式。

市民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者电子支付,方便快捷。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停车缴费,盐城市还在一些主要路段设置了停车自助缴费机,市民可以自行操作进行停车缴费,减少了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了停车效率。

总的来说,盐城市的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相对合理,针对不同类型车辆、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长进行了详细规定,方便市民停车缴费,也更好地管理了停车秩序。

希望市民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
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鉴于《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相关内容,已被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全部涵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市政府决定废止《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③经营管理资料(如住户档案、房屋档案、房屋安全普查记录、物业管理资金得交缴与支取纪录、业主委员会对服务标准得考核意见等)逐步建立与完善,各项措施落实。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①装修管理制度较完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已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规定注意事项。
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手续齐全,无危及房屋结构得违规装修现象。
④假山、亭、廊、雕塑等园林小品每2年检修、油漆(粉刷)1次。
(四)
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①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有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巡检要有记录,大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报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落实维修资金。每2月巡视1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她公用部位得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10月份安排置次共用部位门窗检修,使其保持基本完好。
②运动场地、文化场馆定时向居民开放。
③能配合街道做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
综合管理与服务
①小区管理单位与物业委托人或业主委员会责权利关系明确;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
严格得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②管理单位有固定得办公场所,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示,工作规范严谨与蔼,能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③外墙或屋面安装得设施设备或构件无重大安全隐患。
④能及时制止违章装修、乱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权部门处理。
(七)
环境秩序
①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标示准确,房屋楼号、单元号完整,每年检查、修换1次。
②流动摊点、小商贩,拾(收)荒者进入小区得,能及时制止并驱逐。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1]58号)

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

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

5、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6、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已经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上限又确需提高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2006年)


文件编号 盐市价发[1996]137 号 盐市价发[1999]97 号 盐市价发[2000]79 号 盐市价发[2000]102 号 盐市价发[2000]113 号
成文时间 1996.7.30 1999.7.6 2000.5.23 2000.6.20 2000.6.30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现行有效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目录
(盐城市物价局 2006 年清理公布)
说明:截止时限:2006 年 8 月 31 日前制发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公布的文件范围:市物价局以及市
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发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但不包括:①转发上级文件无补充意见的文件;② 核定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文件;③不予批准的答复件;④取消价格或 收费项目的通知件;⑤县(市、区)物价局请示的答复件。
2006.6.2 2006.6.2 2006.6.19 2006.7.10
发文机关 市委农工部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 《江苏省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收费管理办法》 和 《江 苏省妇幼保健保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救护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药品价格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的通知 关于市一院部分病区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件编号 盐市价发[2000]72 号 盐市价发[2000]110 号 盐市价发[2001]86 号 盐市价发[2004]41 号 盐市价发[2004]50 号 盐市价发[2004]59 号 盐市价发[2004]150 号 盐市价发[2004]101 号 盐市价发[2004]199 号 盐市价发[2005]86 号 盐市价发[2005]114 号 盐市价发[2005]126 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盐政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发〔2009〕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管、考核和矛盾调处及业主大会的指导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做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调配合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评,调处矛盾纠纷。

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细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把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督促街道(乡镇)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建、换届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选关,并落实考核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2000年1月20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我局苏价房(1998)518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试行一年,各方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交易综合服务费,南京、苏州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8-1%收取,其它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7-0.9%收取。

(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原则上对半分成)。

交易综合服务费仍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但卖方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向买方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部门在省定标准幅度内确定。

二、为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卖方交纳150元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买方交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50元两证费和100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各地不得再加上任何费用。

三、接受赠与和继承房地产的,由受赠人、继承人按评估价(评估不得另行收费)的4-5‰负担。

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要认真研究商品房流通中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商品房销售的市场准入问题。

这次核定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有效执行期为2年,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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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亭湖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盐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

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

5、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6、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已经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如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上限又确需提高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车辆类型、
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盐城市物价局监制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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