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力董事存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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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关于200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200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200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沪证监公司字[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监局关于200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09]117号)上海各上市公司:为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履责能力,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我局定于2009年7月、9月、11月举办三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

请各上市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及我局培训总体安排,于2009年7月3日(周五)前上报2009年董事、监事参加培训统计表(见附件)。

现将我局培训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提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了解资本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及监管要求,树立风险意识、规范意识和创新意识;巩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作成果,努力提高辖区内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二、培训原则深化专题讲解,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讲授热点问题、分析正反案例;灵活培训方式,在普及学习的基础上,将专题培训、董监事分开培训等方式作为普及学习的有益补充;拓展沟通渠道,利用短信平台及时传递培训信息、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点等;扩大培训范围,鼓励拟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为其进入资本市场做积极准备。

三、培训对象1.未参加我局2008年度培训的董事、监事;2009年新任董事、监事。

2.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财务总监及董秘可自愿参加;若兼任辖区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如一年内未参加过证监会及其他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培训的,应参加我局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节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一、公司治理1.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适时修订、完善各项公司治理机制。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规范体系,确保上市公司的运作合规、审计有效、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3.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结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有效抑制部分控股股东的恶意行为。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合规的高管激励机制,保持高管人数适当、合理分配资源。

二、审计与报告1.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合法、准确,维护公司的诚信记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确保详尽准确的账务信息及时披露,保证财务会计报表准时报送有关部门。

3.建立完整的财务审计策略,保证审计工作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定期实施外审,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水平。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订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运营中及时发现、预防、控制风险;2.安排有关部门定期评估各种有潜在风险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确保重大决策和事项的把关合理有效;3.安排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检查评估、监测控制;4.定期开展审计检查,确保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顺利运营。

四、信息披露1.确保按时、详尽地披露重大事件及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重要事项。

2.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披露。

3.加强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实施有效的数据安全管理及相关安全措施,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

4.加强同股东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给股东提供管理有关的重要信息。

五、内外部环境变动的预警1.建立预警监控体系,定期进行全行业、同类竞争公司的数据比对及技术分析,及时有效地预警外部环境变动。

2.建立内部报告分析体系,定期对上市企业各项财务及其他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及分析,及时发现异常、预警内部变动。

3.遵守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重要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上证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58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第五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不断完善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本文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龙头交易所,承载着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责。

上市公司作为交易所的主体,在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责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运作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的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提供可靠财务报告的有效机制和措施。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目的是帮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1. 内部控制环境:上市公司应建立积极健康的内部控制环境,包括完整的管理层和董事监管机制、明确的权责关系、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2. 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以减轻和控制各类风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关键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 内部控制评价: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或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不足。

5.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考核: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6. 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提高内部控制的效能和适应性。

上海证监局关于举办2009年上海辖区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举办2009年上海辖区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证监局关于举办2009年上海辖区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沪证监公司字[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监局关于举办2009年上海辖区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09]124号)上海各上市公司:为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董事、监事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及我局2009年度培训总体安排,现定于2009年7月16日至7月17日举办2009年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

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1.报到时间:2009年7月16日上午 9:00-10:00。

2.培训时间:2009年7月16日10:00-17:30;7月17日9:00-17:00,共2天。

3.培训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第二教学楼600人报告厅。

凡取得过我局2007年、2008年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请携带合格证书报到,用于后续培训登记。

二、方式及内容1.培训方式:集中授课与网上培训相结合2.培训内容:(1)集中授课,从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二级市场股权收购等角度讲解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2)网上培训,包括政策法规、培训动态及交流园地三个专栏。

具体内容有最新法律法规、前期培训资料及学员学习心得交流资料等。

上海证监局外网“高管培训”专栏登陆方式: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点击派出机构频道进入上海证监局主页,进入“高管培训”专栏,或直接链接以下网址:http:///n575458/n870399/n10379943/index.html三、师资安排培训师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专家、我局监管干部组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越来越高。

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依法按照经营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程序、方法等手段,对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三、内部控制原则1.适度规模原则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深度。

不同规模和业务的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全面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全面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

3.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理,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合理有效,既能达到控制目的,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限制。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1.风险评估和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制度,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减少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面临的风险。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措施等。

3.内部审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4.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上市公司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内部控制环境。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改进1.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制度内容、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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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交所加强独董备案及培训工作
2010-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共四节26条,对独董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独董任职资格、独董培训等方面事项做出了规定。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或具有独董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董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在线填报候选人个人履历,并报送其相关材料的书面文件。

交易所在收到报送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独董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指引称,独董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董资格证书。

独董候选人还应具备独立性,且无不良纪录。

而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董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董。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独董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独董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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