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服务大厅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厅的功能大厅是局对外服务的窗口,主要有以下功能:(一)是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二)是受理投诉申诉、接待投诉申诉人员的场所;(三)是受理信访举报、接待信访举报人员的场所;(四)是接待咨询人员的场所;(五)是办理经局长办公会同意需在大厅办理的事项的场所。
根据我局实际,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在大厅设常驻窗口。
相关处室(单位)根据需求设窗口但不设常驻人员,根据大厅总服务台的通知到窗口接待。
大厅工作时间为9:00-11:30 (周一至周五); 13:00-16:30(周一至周四)、13:00-16:00(周五)二、相关处室(单位)的职责(一)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处室(单位)大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处室(单位)在大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处室(单位)领导应参加大厅的接待工作。
(二)局办公室负责大厅日常管理。
大厅设置总服务台,由办公室派驻专人,负责大厅日常工作和设备的管理,协调处理有关事项,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局办公室负责大厅电子触摸屏和滚动式办事指南大屏幕的内容设置及更新,负责提供自由索取资料。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文件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80元/件
证明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80元/件
声明书、委托书
200元/件
非财产性民事协议:赡养、抚养、变更抚养权、寄养、监护、解除收养关系等
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代办费
100元/件
——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应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10元,已审查的,该事项公证费的50%。
2740
50-100万元
0.4%
2000
4740
100-200万元
0.3%
3000
7740
200-300万元
0.2%
2000
9740
300-400万元
0.1%
1000
10740
400万元以上
0.05%
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书证
200元/件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
800元/件
不动产
1000元/件
其它物证
400元/件
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家庭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民间借贷、还款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
400元/件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收益额的2%,最低200元
遗嘱类公证
遗嘱
400元/件
保管遗嘱
10元/件/月
清点遗产
450元/件
保管遗产
协商收费
确认遗嘱效力
500元/件
公证监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1995.11.29•【字号】京高法发[1995]386号•【施行日期】1995.11.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1995]38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分别报告各自上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暂行规定如下:一、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追偿债款、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不履行义务时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下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债务人住所地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京司发[2009]15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京司发[2009]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f0c68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7d.png)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
正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司发[2009]158号2009年5月26日)
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我局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3个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1999]1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5号);
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司发[2006]10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新的制度规范,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

公布 收 费 项
—
收费
—
标 准 文件 依据 行 业 监 督 举报 电 话 和 价 格 投 诉 举报 电 话 等 信 息
、
、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 十 三条
定机 构 提供
收费 行 为
司
司
法 行 政部
门
和 价格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强对
司
法鉴
法鉴定服务和 收费 行 为 的 监督检查 依 法查 处违法
民 法 院 审 判 工作提供 的 法 医 类
,
。
依 法 为 本 市各 级人
料类
司
、
物证类 声像资
、
法鉴定 收费 实行政府指 导价 管理 其他
。
司
法 鉴定 收 费 实行
市场 调 节 判
门
司 法
鉴定 收 费 政 府指 导 价 项
司
第二条
,
本 办 法适 用 于在本市
司
法行 政 部
司
门
审 核 登记 的 司 法
鉴定机构 依 法 接 受 人 民 法 院 委 托提 供
的行 为
。
法 鉴定服务 时 收取 费 用
另
法律
、
法规或 规章 对
司
法鉴定 收 费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第三条
司
法鉴定 收 费 实行政府指 导 价和 市场 调 节价 管 理
、
、
司
法部
、
国
家新
闻 出
版广
电 总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日期:2010-05-15 【字号大中小】京发改〔 2010〕 651号2010年 05月 14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10年 5月 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 4000— 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 3000— 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含 10万元 , 10%(最低收费 3000元 ;10万元至 100万元 (含 100万元 , 6%;100万元至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 4%;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
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京发改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五条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7]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
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司发〔2017〕94号)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已于2017年9月11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
为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及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收费
【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6]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京发改规[2016]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4月29日
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