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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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划重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划重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21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划重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居民管辖权);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收入来源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25%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适用20%(减按10%)小型微利企业。

20%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15%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2、不征税收入a财政拨款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c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b企业所得税税款c税收滞纳金d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e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f赞助支出,具体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g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五、税收优惠—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个人所得税经济法必考知识点

个人所得税经济法必考知识点

个人所得税经济法必考知识点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在境内居住,或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

对于综合所得,如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税率档次。

对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实行比例税率,统一税率为20%。

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包括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费用扣除是指每月固定的扣除金额,如5000元。

专项扣除是指在取得某些特定收入时可以额外扣除的费用,如社保费用等。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额外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残疾人和孤老人员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等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5.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等内容。

同时,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等,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以及非居民个人的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的所得额和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等扣除各项费用和税收优惠后的净所得。

8.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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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可编辑)《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计税方法:按“月”计税税率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月工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元或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元月。

()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特殊规定:①离退休的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纳个税离退休工资或生活补助免税再任职应税(工资薪金)原单位福利(补贴、奖金、实物)应税(工资薪金)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税(工资薪金)②保险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保险金、年金是否纳税保险金按规定缴付的“五险一金”免税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年金缴费时单位缴费部分: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缴费部分: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的部分领取时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分红时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免税规定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集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集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集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是()。

A.从第6年起,以后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的B.的从第6年起,以后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C.从第6年起,以后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270天的D.从第6年起,以后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0天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列入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独生子女补贴B.误餐补助C.全年一次性奖金D.托儿补助费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B.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C.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D.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B.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公开竞价拍卖取得的所得C.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D.转让土地使用权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一次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所谓“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畸高”是指()。

A.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B.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C.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超过30000元D.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超过20000元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投资者(新股东)收购企业100%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B.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C.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D.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7、2021年10月中国公民李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并向注册会计师王某咨询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 ) 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中,个人独资 、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中, 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所得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 )承包、 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 )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 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 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 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 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 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只要具备任意 、居民纳税人的条件( 一个即可) 一个即可)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说明: 说明: 住所” 指因户籍、家庭、 ① “住所” ——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 指个人因学习、 ② “习惯性居住” —— 指个人因学习、工作 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 、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 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 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 第4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 第4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港澳台 同胞等。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 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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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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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 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 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 义务。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三、税目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 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 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共29项) 1.董事费收入 (1)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劳务报酬所得
《 经 济 法 基 础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 济利益。 2.个人所得的范围 (1)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 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

第五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1:个人所得税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1)居民个人(2)非居民个人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住所≠住房=习惯性居住地)【提示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提示3】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义务的其他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所得来源的确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济法基础》必备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必备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必备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调节经济,对纳税人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一整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中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必备知识点。

一、税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是政府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强制性财政收入,是国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取得的对社会成员征收的一种资金。

2.税收的分类:根据税源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税和国际税等。

二、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国家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能。

2.公平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保证税收的公正合理。

3.便利原则:税收征收和管理必须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4.经济发展原则:税收征收和管理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增长和调整。

5.法律平等原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平等义务。

三、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依据: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征管的规定。

2.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合法权益的保护、申诉权等;同时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如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等。

3.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程序:税收征收和管理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核定、税务审查等环节。

4.税收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税收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如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税收调查等,确保税收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征收。

5.税收征管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为了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性和合规性,税收征管需要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纳税人实行设有激励机制的奖励措施,并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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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②保险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③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相关链接】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即一般“兼职”所取得的所得。

【提示】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托儿补助费;
③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知识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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