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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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善意取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不具备恶意的情况下,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 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转让人对转让的财产无所有权或他物权,或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2. 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事实并不知情,且不存在恶意。

3. 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4. 交付财产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或控制了转让的财产。

四、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财产:1. 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2. 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3. 货币货币的善意取得不受财产性质的限制。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1.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满足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其权利与原权利人相同。

2. 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丧失对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3. 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受让人受骗,转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

后来,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丙也支付了房款。

此时,乙和丙均不知甲已将房屋出售给乙,且甲对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和丙均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乙在受让房屋时为善意,且甲对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但乙不知情。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doc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教育网(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答:(1)应该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因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

(2)由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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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引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考试成为全国越来越多法律人士必须面对的考试。

作为综合素质较高的国家级考试,司法考试从2001年正式实行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司考热点,其中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考点之一。

本文旨在分析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概念、实践应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以期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和帮助。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意思表示和意思不一致民法中将意思表示分为真实意思表示和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的实际意思和其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表达的语言和其实际意思不一致,存在一定的欺诈性质。

在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中,重点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况。

善意取得人和法定无权人民法中规定,民事权利的归属是按照事实分配的,具有民事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民事权利依法转移给他人,但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除外。

其中,善意取得人指的是在取得他人不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权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该民事权利的不合法性;而法定无权人则是指未依法获得对该民事权利的支配权利的人。

善意取得与信赖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信赖保护机制,即民法中所重视的民事关系实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依据的信赖保护机制。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人可以依法支配取得的民事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然对善意取得人采取保护措施。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应用产权流转在任何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须保证彼此是真正的产权拥有者,否则该买卖无效。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产权存在流转的情况,此时善意取得人的出现是合理的,因为善意取得人可以完全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支配自己所获取的产权。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产生的财产权利同样可以适用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例如,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借款人未还款还违约的话,银行可以依法获取借款人的财产权利,这其中的信任机制就很好地体现了善意取得的实际意义。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善意的取得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要到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相关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

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

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民法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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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按照所有权的物权的效力,所有权人完全可以对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如果允许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周,有害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因此,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善意取得知识点梳理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考察中考察频率较高,常以案例形式出题,在做题时要能够准确判断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发生善意取得,进而判断这个物的权利归属。

善意取得这个名词看起来比较抽象,什么叫做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举个例子就能够明白,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囊中羞涩,于是心怀不轨,将手机以自己所有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50 00元拿走了手机,此时丙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

多年前罗马法一直认为丙无论如何是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日渐增多,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保护也是需要重视起来的。

在这个例子里面,乙在出让手机时,声称手机为自己所有的,并且乙正在占有这部手机,生活的经验告诉丙,占有一个动产的人十有八九都是这个动产的所有人,如果丙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信以为真,把乙当成所有人,这样的信赖利益,也是不能完全无视,需要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律不应该苛刻的要求丙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精力把这部手机的所有权的归属调查清楚,丙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也不能要求他做到这一点,因为丙根本做不到,如果让他做到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因此,本案例中,乙无权处分甲手机的行为,如果丙作为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乙实施的是无权处分,那么善意受让人丙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完全忽视。

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一是甲的所有权要保护,二是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

到底是优先保护谁?民法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这些严格构成要件时,我们才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有哪些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首先要求出让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财产,如果以原所有权人的名义出让财产则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也就不构成善意取得了。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专家谈司考热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概述司法考试中,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近年来成为了热门考点之一。

该制度被认为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形。

本文旨在对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该考点。

什么是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对于以违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取得该财产的人可以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如果是以善意取得的,则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和占有。

具体内容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条件为了能够得到善意取得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取得人必须具备诚信善良的精神状态;•所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他人的财产;•取得人必须以交付或者其他正当方式从非所有权人处获得该财产;•取得人未知道该财产是非法所得。

善意取得与无故受益人在民法上,善意取得人被认定为无故受益人。

什么是无故受益人?无故受益人是指在和解、调解等与和解调解内容有关的法律行为中,无争议项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议产生,受益于该后果的一方。

因此,处于善意取得情况下的取得人就是无故受益人。

因为他们不知道原有所有人的利益,而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该财产。

而原有所有人已经将其投入到市场中,既然如此,对于投入市场中的财物产生的影响,必须承担起后果。

善意取得的权利保护如果满足了所有的善意取得条件,那么取得人可以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

此时,若原有所有权人需要取回该财产,则只能向取得人请求赔偿。

取得人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已经具有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所以原有所有权人的要求只有基于返还财产或者补偿这两种选择。

善意取得的限制在对善意取得制度有较好的理解之后,需要注意到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

具体来说,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以下几种限制:1.其他法律规定对该财物的归属有特殊规定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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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法律敎育网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法律敎育网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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