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硕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

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一、引言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的出现,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对社会责任的追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应用1.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
2.无过错责任的应用场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等。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无过错责任强调的是结果责任,而过错责任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往往结合使用,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三、法硕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污染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是指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作业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作业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动物侵权责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等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追问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回答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
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案例:雇员装模板摔伤雇主无过错赔偿雇主曾某家建房子,雇佣木工李某安装模板。
施工前,曾某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
但李某不听,在曾某离开后,为图省事仍然站在模板上施工,模板因承载过重而垮塌,李某当场从二楼摔下致腰椎骨折。
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致残70%.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曾某在支付了4486元的治疗费用后不再出钱,争议由此发生。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92795.8元。
曾某辨称,其在施工前即已嘱咐李某“注意安全,不要站在模板上施工”,但李某不听安排才酿成安全事故,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被告曾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而受伤,被告曾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李某作为多年的木工,应知违章作业的危险性,仍然不听被告曾某的嘱咐及安排,擅自站在模板上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本人对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同时认定原告经济损失78145.96元。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和无过错责任口诀

口诀解释:
医:医院,一共有三种情形,即医院违法法律啊诊疗规范之类的给患者带来损害,
院:园的谐音,动物园动物致害;
挂:悬挂物,即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
井;窨井,即地下挖掘等作业
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害
木;林木折断致人损害
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单肩(监)劳动机,倒还高产!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
肩:监护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的一方
动:动物致人损害,除了上面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其余都是无过错
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还:环境的环字,为了顺口而改的,即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倒:倒塌,是建筑物倒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高:高危作业
产: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将责任的分配与过错或疏忽的评估分离开来,即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与传统的有过错责任原则截然不同,传统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产生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大优势是,它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很难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者对方可能故意掩盖自己的过错,此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消除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得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
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救济途径。
传统的有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并且通常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可适用于更多的情况,例如产品责任领域,受害人只需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即可获得赔偿,而无需单独证明生产商存在过错。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能为受害人提供其他救济途径,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限制。
首先,该原则可能对被让与责任的一方造成不公正。
当事人可能因为一些特定原因造成了损害,但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能鼓励了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需承担过错责任而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从而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最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可能导致资金的过度转移,特别是当责任方被设定为一个相对富裕的主体时,可能使得一些特定的行业或活动难以开展。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强调在特定情况下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它在一些情况下能够提供更广泛的救济途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该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限制,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权衡和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
❶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❷加害人实施(天星司考)了加害行为;
❸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❹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32条);
❷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❸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❺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❻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❼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❽建筑物倒塌(天星司考)致人损害(第86条);
❾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59条);
❿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➀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➁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三)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4条)
❶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❷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❸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❹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 公平责任的承担
❶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❷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❶由加害人承(天星司考)担侵权责任。
❷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
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答案:AD)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
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天星司考)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67题)(答案:AC)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3条)
(1)公平责任
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1致人损害;
❷加害人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无过错;
❸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2)过错责任(下列两种情况属于过错侵权)。
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具有过错的;
❷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例1】小S(天星司考)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无过错,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适当补偿。
【例2】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梦游中伤害他人。
某夜,小S在梦游中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真题】李某患有癫痫病。
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03年·卷三·48题)(答案:BD)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天星司考)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5.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
(1)适用条件
❶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
❷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
❸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
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
【例1】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天星司考)公室扔出。
①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
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1主要包括下列情形:①因突发中风、心脏病、癫痫病等失去知觉;②梦游中致人损害;③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
【例2】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
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
经查明,业主乙、丙、丁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
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
①在因果关系推定之下,加害人乙、丙、丁是确定的。
②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乙、丙、丁构成危险行为,应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2)公平责任的承担
❶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❷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3】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
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
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
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
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
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可能需要鉴定)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6. 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1条)
❶避险不当的。
避险人构成侵权,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❷避险适当的。
①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②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如因自然原因引起险情),可由避险人(天星司考)(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8题)(答案:A)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天星司考)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11年·卷三·89题)(答案:D)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