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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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薪酬体系,有效地吸引人才,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员工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订的原则

1.以岗定酬,体现责任、贡献与报酬的统一;

2、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鼓励员工提升能力;

3、统一薪酬标准,保障基层员工的收入。

第三条公司员工分管理员工和作业层员工。管理员工薪酬实行结构工资制,作业层员工薪酬实行计件工资制,项目部外聘的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四条管理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出差补贴、津贴、绩效奖金组成。

1、岗位工资:机关管理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职务、工龄设置级别(详见附表一),项目管理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职务、类别、工龄设置级别(详见附表四);

2.年功工资:员工的年功工资按10元/年的标准计发,调整年功工资的日期为每年7月1日;

3.加班工资:根据历年情况测算出的员工综合加班费用,按月计发。加班工资的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四。执行此项工资后,员工加班不再另外发放加班工资;

4.出差补贴:根据历年情况测算出的员工综合差旅补贴,按月计发。出差补贴的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四。执行此项补贴后,员工出差不再另外发放出差津贴;

5.津贴:分三种: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术专家津贴,标准详

见附表二。职称津贴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执业资格津贴必须是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且注册在公司的执业资格证的员工才能享受。技术专家津贴分两个档次,技术专家的评审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6.绩效奖金:公司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机关和项目部的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办法。员工工资未全额支付的单位,不能发放绩效奖金。

第五条一至四档机关管理员工的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公司及分公司常任领导、项目经理不享受技术专家津贴;其他管理员工的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术专家津贴同时享受。

第六条为促进分公司本地化,经济发达地区的分公司可发放适当的地区差补贴,补贴标准由分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见附表三。大专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硕士和博士毕业生见习期为半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由分公司统一发放,在项目见习的,由项目部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补贴或奖金,在机关见习的,由所在单位发放适当的奖金。

已转正定级的高校毕业生,按其毕业当年学校是否为985、211院校确定其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条从事境外工程员工的薪酬由公司另行确定。

二、机关员工薪酬

第九条机关管理员工的岗位分为十四个等级(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公司机关主任职员的确定,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九至十三档中,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经所在单位办公会确定可晋升一档工资。

第十二条机关管理员工的岗位工资暂按一档工资标准执行,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并足额上交的单位执行二档工资,级差工资报公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外借到其它单位,仍由原单位发放薪酬的,其薪酬参照该员工本人对应的岗位等级薪酬标准执行。

三、项目员工薪酬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员工薪酬标准分两类

1、参与承包的项目管理员工的薪酬由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出差补贴、年功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标准详见附表四);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术专家津贴按附表二的标准发放;

2、不参与承包的项目管理员工的薪酬标准中已包含了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出差补贴、年功工资、绩效奖金,不再另行发放。职称津贴、执业资格津贴、技术专家津贴按附表二的标准发放;

3.项目必须严格按公司的薪酬标准足额支付员工的薪酬,员工薪酬未足额支付前,不能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项目管理员工参与项目承包。项目班子成员必须参与承包,其它项目管理员工是否参与承包,由其本人决定。

第十六条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的项目管理员工,经分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可晋升一档工资。

第十七条一类项目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可由分公司根据情况上调一档工资。

第十八条项目委派会计的薪酬执行机关管理员工同岗位标准,补贴及绩效奖金由分公司确定。

第十九条项目作业层员工的薪酬实行班组承包的计件工资制,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项目外聘员工的薪酬实行协议工资,由项目部与员工本人协商后报分公司批准。

四、不在岗员工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待岗员工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不高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内退员工的生活费标准按湘安劳人字[1998]89号文件第二条第5款规定执行,公司视效益情况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内退员工每月应发生活费低于800元的,调整至800元(提前内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两不找员工停发其生活费,并由本人缴纳其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和个人全部费用。

五、伤、病员工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伤、亡的待遇,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长病长伤员工的生活费按公司原规定执行,其中年功工资标准调至10元/年。

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生活费标准为:

患病一至六个月以内的:(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60%;(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档案工资的70%;(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80%;(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90%;(5)连续工龄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100%。

患病六个月以上的:(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55%;(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60%;(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65%;(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70%;(5)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75%;(5)连续工龄满30年及30年以上的,为本人档案工资的80%。

六、员工社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三十条员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依法享有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事假每天按以下标准扣发工资:月岗位工资(计时工资)标准/20.92天。

七、其它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报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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