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2024年版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与协议签订指南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与协议签订指南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招投标法规1.1 第二条招投标程序1.1.1 第三条招投标文件的准备1.1.2 第四条招投标公告的发布1.1.3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审核1.1.4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1.1.5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1.1.6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开启1.1.7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组成1.1.8 第十条评标方法与标准1.1.9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1.1.10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1.1.11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与监督1.1.12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1.13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1.14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1.15 第十七条合同的终止与续签1.1.16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1.1.17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1.18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1.19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1.20 第二十二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招投标法规1.1 第二条招投标程序1.1.1 第三条招投标文件的准备(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业报价、资格证明等。
(3.2)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和标记。
(3.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
1.1.2 第四条招投标公告的发布(4.1)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日前,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投标公告。
(4.2)招投标公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4.3)招标人应保证招投标公告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1.1.3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审核(5.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
(5.2)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人。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1.2 投标资格要求1.3 招投标文件的提交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2.2 招标文件的获取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中标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3.2 协议的主要内容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条件4. 工程实施与管理4.1 工程进度管理4.2 工程质量管理4.3 工程成本管理4.4 工程变更管理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付款方式5.3 结算程序5.4 违约金计算6. 违约责任6.1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6.2 发包商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或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地11.2 合同的签订日期11.3 合同的份数12. 附件12.1 招投标文件12.2 协议文本12.3 相关法律法规13. 签字页13.1 承包商签字13.2 发包商签字14. 附件说明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提交时间14.3 附件的修改与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投标资格要求1.2.2 承包商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业绩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或项目证明。
1.2.3 承包商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

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的区别虽然《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都没有关于“预中标公告”的提法,只对中标公告发布的时间、期限、发布内容,以及不发布中标公告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从实际采购活动来看,预中标公告与中标公告在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
内容不同18号令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内容。
与中标公告相比,预中标公告的内容相对丰富一些,不但包括中标公告的内容,还包括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预中标公告的内容应该更加丰富一些,不但要将排在前几位的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还应公示所有供应商的排名情况,将每个供应商所得分数较低的打分项目在预中标公告上加以公示,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法律效力有别中标公告的发布,预示着采购结果已经揭晓,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中标公告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18号令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采购人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通报。
如果供应商存在无故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然而,“预中标公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起到公示、告知的作用”,它只是采购、评标结果的公告,以便将采购结果提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了问题提前处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13-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困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大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招标文件是特殊的要约邀请,从而得出二者相违背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并载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造价的下浮率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竣工结算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的实物工程量,施工结算按施工图进行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准,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 129 / 1210 / 12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 / 12二、公示内容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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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1.4 合同解除与终止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2.2 投标人资格审核2.3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 开标、评标与中标2.5 招标结果公示与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与生效3.2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与注销4. 工程质量与安全4.1 工程质量标准4.2 施工安全规定4.3 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5. 合同价款与支付5.1 合同价款的确定5.2 支付方式与时间5.3 价款调整与违约金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的约定6.2 进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6.3 工期延误的处理7. 材料与设备7.1 材料设备的质量与标准7.2 材料设备的供应与验收7.3 材料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技术要求与支持8.1 技术文件的提供与审查8.2 技术咨询与支持8.3 技术变更与修改9. 保密与知识产权9.1 保密义务与范围9.2 知识产权的保护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处理10.3 赔偿金额的计算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院11.3 仲裁或诉讼的时效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3 合同的废止与保存14. 附录14.1 合同附件14.2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14.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是指甲方(招标方)与乙方(投标方)就2024年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所达成的明确约定。
甲方是指具有招标资格并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是指具备投标资格并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可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系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关于法律责任的属性判定沿用了中性表述。
对此,业内专家展开了讨论,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之争论依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总结,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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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8条)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金额: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中标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公告发布媒体、中标供应商、质疑途径(含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中标金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1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2006)》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8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属于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的招标投标信息,包括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9条)。
《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08)》
/除涉及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8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7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2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18条)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18条)
公告成交结果,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6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2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2009)》
自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后,各公告发布单位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发布采购、中标公告(3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2009)》
7个工作日(1条)
中标公告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标公告
法规名称
法条适用范围/应当公告的范围
公告开始时间
公告期限
公告媒介
公告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1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62条)
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62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62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中标的项目名称、数量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包括资格预审合格和不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八)质疑及投诉电话。(12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七)质疑联系方式;(八)投诉联系方式。(11条)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基本内容
(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数量:
采购用途:
简要技术要求
合同履行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招标公告日期:年月日
定标日期:年月日(招标文件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