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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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沪民福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12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逐步满足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需求,现就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是指以社区为主导,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

通过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重点帮助解决本市高龄、独居、纯老家庭以及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群体的日常用餐难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008年,本市将设立200个助餐服务点列入了市政府实事。

根据各区县区域实际情况、老年人口密度和老年人助餐需求,实事项目任务已作了分解安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一),重点鼓励助餐需求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推进助餐服务点的设立,切实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功能分类助餐服务点按功能、规模与服务提供能力,分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与单一型助餐服务点。

(一)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

其中,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

(二)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

三、设立条件助餐服务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3、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场所(应能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4、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5、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6、一定的服务提供能力;7、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8、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徐汇区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奉贤区民政局:为完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满足社区老年人多元需求,决定在徐汇区、静安区、奉贤区选取部分街道(镇)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目标(一)根据社区老年人需求,以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功能为核心,因地制宜设计服务主题,并以项目化的方式开展服务。

(二)加强社区营造,促进社区参与,链接社区关系,倡导社区互助,推动志愿服务,通过项目开展完善老年人社区支持体系。

(三)统筹社区为老服务资源,优化社区服务能级,形成政府、社区、市场多方责任共担,“在社区照顾”、“由社区照顾”、“为社区照顾”相互协调的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四)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需求评估、方案制定、资源整合、专业服务方面的作用,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的转介、合作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导向。

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统筹、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展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养老服务的系统性,服务开展的专业性。

(二)坚持社区为本。

重视社区资源,通过老年人本身及其家庭成员、邻里、社区单位,以至整个社区的参与,促进社区增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顾及支持。

(三)坚持探索研究。

项目的开展既是实务推进,也是探索研究,要在推进实务服务中研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的模式,探索社会工作服务与社区现有养老服务体系的融合与嵌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了支持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市民政局对2018年市政府实事建设项目(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等设施建设,以及老年宜居社区试点项目进行补贴。

现就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资金(一)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全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共80家,其中,申请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的78家(2家不申请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拟下达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合计4590万元(详见附件1),已预拨1380万元,本次下拨3210万元。

对经评估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两档给予补贴。

整体建设(指选址新建或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功能作较大调整的项目)且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局部改造(指在原有设施基础上增加场所设施及功能的项目),或者虽整体建设但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全年新建81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下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建设补贴合计3315万元。

已预拨2260万元,本次下拨1055万元(详见附件2)。

(三)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全年新增77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相关规定合计补贴599万元彩票公益金一次性建设补贴(详见附件3)。

(四)标准化老年活动室。

全年新建改造303个,其中新建161个、改造142个老年活动室,对新建和改建的设施补贴合计2990万元,已预拨2235万元,本次下拨755万元(详见附件4)。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沪老龄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试点区老龄办、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家庭照护的能力与意愿,进一步发展社区非正式照料体系,现选择部分区及街道,开展“老吾老计划”试点工作。

一、试点项目本次试点的项目名称为:“老吾老计划——家庭照护能力提升项目”。

该项目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以实训式的“集中教学”和“个体辅导”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提供支持性服务,缓解居家照护的服务压力。

二、试点范围在中心城区选取11个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项目实施主体由各街道根据相关要求选择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

具体如下:黄浦区外滩街道、老西门街道,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南京西路街道,长宁区江苏路街道,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塘桥街道,普陀区甘泉路街道,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徐汇区虹梅路街道,杨浦区五角场街道。

三、试点内容在开展社区动员、宣传和筛查的基础上,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以照护服务为核心内容,开展“家庭照护实务训练”,为社区轻度失能老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庭照护辅导,实训对象不少于100人。

(二)以健康养护为核心内容,开展“自我预防照护指导”,以社区潜在的被照护对象为主体开展照护实训,服务不少于20人;针对困难家庭提供居家照护指导不少于10人。

四、项目周期2017年12月—2018年1月:试点准备,制定方案,遴选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各区民政局: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以及《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模式。

本意见所称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用作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用途的建筑设施。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

二、基本要求(一)履行公益职能。

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二)确保资产安全。

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

运营方不得转包转租,或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

(三)注重专业提升。

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良服务品质的主体来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各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9月21日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公建民营为主要模式,立足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2017年,在全市选择两个区先行试点。

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运营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建设方与社会运营方的权责关系,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执行以来,社区助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调整政府补贴的困难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的决定,对沪民福发〔2004〕7号文中的“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1、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

政府扶持的部分为:9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

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3、相关工作经费。

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并加强管理,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评估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行政区划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重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除本文规定的调整内容外,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继续有效,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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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
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6]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老工发〔2016〕24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全国老龄办推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要求,近年来通过市级配送项目的方式试点开展了家庭养老支持服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扩大到139个社区,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市民政局(老龄办)在调研分析上一年度项目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向各区征询了市级配送项目需求,现决定2016年在本市部分街道(乡镇)开展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的试点工作,由各区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主要内容
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旨在通过专业社会组织为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开展相关培训,使其在照护理论和技能上获得一定的专业指导,从而提升自行照护失能老人的能力。

具体采用集中教学和个体辅导等形式,对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开展生活护理、心理护理、照护者心理减压等多方面的培训。

二、项目管理和保障
配送项目由上海市民政局委托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老发中心”)具体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作为本辖区配送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财务管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资金安排和使用范围
2016年市级配送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267.905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按时推进。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项目,确保进度并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握项目内涵,分类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规范运作,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各试点区及单位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运作,始终把项目的安全保障放在首位;要及时向市老发中心反馈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在项目周期内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审计和总结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打造项目品牌。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社区黑板报或海报等方式,在试点单位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项目的社区知晓度,使更多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能够享受到便利;同时要充分依托社区老年设施提供相关场地,落实项目对象,鼓励和扶持相关单位开展特色化、个性化服
务,打造项目品牌。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经费有效落实。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收支单列记帐、帐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并根据监管、审计或评估工作的需要,向本级财政申请资金补充项目经费不足部分,或根据本区域内实际需求,增加项目经费,扩大覆盖范围。

项目实施到期后,各区应按实清算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附件:2016年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2016年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老龄办)开展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工作,旨在通过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照料者开展相关培训,使其在照护理论和技能上获得一定的专业指导,从而提升自行照护失能老人的能力,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照料者。

二、项目周期
2016年10月-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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