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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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考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师岗位的权责、学生权益保障等。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还能够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本文将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生权益保障、教师岗位权责等三个方面,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指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其作用是规范和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1.《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师工作中的基本法律依据,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考生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需要重点掌握《教师法》中涉及到的教师基本权益保障、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的评价和考核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制度和教育管理等基本内容。

教师资格证考试要求考生对《教育法》中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普及、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了解。

3.《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

在备考教师资格证时,考生要熟悉《义务教育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义务教育改革等内容。

二、学生权益保障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生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教师资格证考试常考查学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措施及其实施细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等内容。

1.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章程的制定、学生会组织的设立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保障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2.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学生权益保障的原则是指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生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

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对于考试的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两大类。

1.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育法》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明确教师资格证的法律依据。

2.教师招聘和任职的法律法规教师招聘和任职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法规有《公务员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考生需要了解教师招聘和任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考生需要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了解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4.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学生权益保护是教育工作中重要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资助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教学中能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校园安全管理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规程》等。

考生需要了解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学会如何预防和应对各种安全事件。

三、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应用除了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考生还需要学会将其应用于实际教育工作中。

201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考试章节考点

201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考试章节考点

2010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考试章节考点(1)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一种认证,是国家对教师从业资格的一项管理制度。

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

而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是教师们必须具备的法律素养,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将对教师资格证法律知识进行详细总结。

一、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教育体制和教育政策的立法基础。

教师需要了解《教育法》中包括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以便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依法行事。

2.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教育领域中的教师与学生、学校与家庭等关系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师应当遵守《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维护教育领域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教育制度、教育质量、教育资源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

4. 《教师法》《教师法》是我国教师职业的专门立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职业培训等方面有着详细规定。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做一个合格的职业教师。

5. 《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我国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对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详细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学校安全法》中的相关内容,增强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

二、劳动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2. 《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教师需要了解《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工会法》《工会法》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对工会组织的管理、职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必考知识点归纳-2

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必考知识点归纳-2

教育法规概论1、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多选)2、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他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经典选择题)3、我国的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

(多选)4、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判断、单选)5、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成为教育单项法律,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6、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7、义务教育,又称强制教育、免费教育。

8、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19c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出现和实施。

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的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9、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多选)10、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多选)1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任何组织。

1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对象或标的。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3、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和义务关系。

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010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学章节知识考点笔记二

2010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学章节知识考点笔记二

2010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学章节知识考点笔记二第二章教育与社会发展•1 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一、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制约1.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领导权2.政治经济制度决定受教育的权利3.政治经济制度决定教育的目的4.教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制度二、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1.教育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所需要的人。

2.教育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论力量。

3.教育可以促进民主。

总之,政治经济制度直接制约着教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教育又对一定的政治经济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教育对政治经济的变革不起决定作用。

•2 教育与生产力一、生产力对教育的决定作用1.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

2.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的变化。

3.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内容和手段。

4.教育相对独立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二、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1.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实现:教育再生产劳动力;教育再生产科学知识。

2.人力资本理论舒尔茨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做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讲演,被成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宪章”。

人力资本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人力资本”它指的好似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生产性工作的能力,它是资本的形态,因为它是未来薪水和报酬的源泉;它是人的资本形态,因为它体现在人身上,属于人的一部分。

考点:舒尔茨根据人力资本理论,通过教育资本储量的分析方法,推算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

教育资本储量是指国家在某一时期内教育支出的总额。

•3 教育与科学技术(一)科学技术对教育的影响1.科学技术能够改变教育者的观念2.科学技术能够影响受教育者的数量和教育质量3.科学技术可以影响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手段(二)教育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1.教育能完成科学知识的再生2.教育推进科学的体制化3.教育具有科学研究的功能4.教育具有推进科学技术研究的功能(三)信息技术与教育1.信息技术改变着人们关于知识的观念2.信息技术改变着人们关于学习和教育的观念3.信息技术日益成熟和普及,为实现教育的第三次飞跃提供了平台信息技术对教育的影响经历了三次革命性的突破:电报、电话和无线电的诞生;第二次是电视机、计算机和人造卫星的发明与应用;第三次是信息技术革命以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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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 1 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

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

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

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

9学位法。

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

德国新教领袖马丁。

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

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2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

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

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

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

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

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

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

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2教育行政处罚;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

3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4经济法律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

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

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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