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玉溪河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20年)。

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良好、地方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区),以及部分小型灌区率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范围为:成都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综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8市,改革重点涉及都江堰灌区、武都引水灌区、玉溪河灌区、通济堰灌区、青衣江乐山灌区、九龙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下同)所在区域。

川南经济区,包括区域内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并存的自贡、内江、泸州、宜宾4市,改革重点涉及长葫水库灌区、石盘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所在区域。

川东北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洪旱灾害严重、水利建设欠账较多的广元、南充、巴中、达州、广安5市,改革重点涉及升钟水库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所在区域。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川府发[1983]190号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川府发[1983]190号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1983年11月6日川府发〔1983〕190号)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抵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是为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巩固和扩大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充分利用水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以水养水”原则,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应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户)收水费。

受益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工矿企业、水电站、水力加工站、国营或集体经营的农、林、渔、牧场和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水利管理单位自办的综合经营项目等一切用水单位(户)。

各用水单位都应把水费纳入生产成本,列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按规定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管理单位要同各受益单位(户)签订供水合同,落实计划,一年一订,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各受益单位(户)要节约用水,要自觉交纳水费,并与水利管理单位共同保护好水资源和水利工程。

水利管理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计划保证供水。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水费标准系根据水利工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与“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基础加以制定。

由于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应当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价高于农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水价高于循环水水价;保证率高的水价高于保证率低的水价;严重缺水地区的水价高于丰水地区的水价;收益大的用水水价高于收益小的用水水价;国家投资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高于国家投资少的工程供水水价;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其用水给予优惠水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2005年6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不同,执行以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分区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元/Kwh┌─────┬────────────┬──────────────┐│分类│地表水│地下水││├────┬───┬───┼────┬────┬────┤││成都、绵│南充、│达州、│成都、绵│南充、广│达州、巴│││阳、自贡│广安、│巴中、│阳、自贡│安、眉山│中、甘孜│││、内江、│眉山、│甘孜、│、内江、│、广元、│、阿坝、│││资阳、乐│广元、│阿坝、│资阳、乐│雅安、宜│凉山│││山、遂宁│雅安、│凉山│山、遂宁│宾、泸州│││││宜宾、│││、攀枝花│││││泸州、││││││││攀枝花│││││├─────┼────┼───┼───┼────┼────┼────┤│工业取水(│ 0.085 │0.075 │0.065 │0.20 │0.15 │0.10 ││含火力发电││││││││冷却水)│││││││├─────┼────┼───┼───┼────┼────┼────┤│生活取水(│0.06 │ 0.05 │ 0.04 │0.15 │0.13 │0.10 ││含自来水厂││││││││取水)│││││││├─────┼────┼───┼───┼────┼────┼────┤│其它取水│0.10 │ 0.08 │ 0.05 │0.20 │0.18 │0.15 │├─────┼────┴───┴───┴────┴────┴────┤│水力发电取│0.0025-0.005 ││水││└─────┴───────────────────────────┘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起暂按0.0025元/kwh征收标准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玉溪河、通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玉溪河、通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玉溪河、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成价农[2003]6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200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
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
玉溪河、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03]67号2003年3月25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川价农[2003]60号、61号、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成都市二00三年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照川价农[2003]60号文件规定执行。

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
1 / 1。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9]20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川价发[2009]20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以及《
1 / 1。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大桥水库灌区一期工程供水水价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大桥水库灌区一期工程供水水价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大桥水库灌区一期
工程供水水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川价函[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大桥水库灌区一期工程供
水水价的复函
(川价函〔2008〕78号2008年4月21日)
凉山州物价局、凉山州水利局:
《凉山州物价局、凉山州水利局关于大桥水库灌区一期工程供水水价的请示》(凉价〔2007〕8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暂授权由你们按照以下原则安排大桥水库灌区一期工程供水水价: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价按照不高于当地现行的农业水价标准由你们试行安排;
二、非农业用水水价按照不高于都江堰灌区的现行非农业用水水价标准由你们试行安排。

三、以上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期暂定两年。

在水价的安排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黑龙滩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黑龙滩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黑龙滩灌区
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2.03.08
•【字号】川价农[2002]53号
•【施行日期】2002.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下达
黑龙滩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川价农[2002]53号二00二年三月八日)
省都江堰黑龙滩灌区管理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下达黑龙滩灌区2002年农业用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黑龙滩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9.00元。

二、计收办法,计收对象,解缴时间等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管理局黑龙滩水库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6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人民渠道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人民渠道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人民渠道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2.03.11
•【字号】川价农[2002]62号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人民
渠道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意见的通知
(川价农[2002]62号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德阳、绵阳、遂宁市物价局、水利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针对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就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支渠进水口以上的农业用水价格,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2002年的农业用水价格仍执行“川价农(2001)44号”文规定的标准。

二、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支渠进水口以下的农业用水价格,委托德阳、绵阳、遂宁市物价局会同水利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备案。

三、德阳、绵阳、遂宁三市在制定人民渠二处灌区支渠进水口以下的农业水价时,应先规范农业用水价格,对不属于水价范畴的搭车收费进行清理,把过高的农业水价降到合理水平。

四、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灌区支渠进水口以上的农业用水价格与支渠进水口以下的农业用水价格之和为终端水价。

各地应将终端水价公示,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玉溪河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字农[2000]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玉溪河
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字农[2000]61号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雅安地区物价局、水电局,玉溪河灌区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现就玉溪河灌区2000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