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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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由省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已经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已经完成意见征求。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批复文件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大型水利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二、申报办理程序(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转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 号令)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47号令) 颁布时间: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时间:1994年07月11日时 效 性:有效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的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实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查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 (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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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及后期扶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导后期扶持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十二)协调处理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为:(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确认实物调查成果。

(二)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三)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六)直接或授权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

(七)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协调和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出具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意见,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委托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与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配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五)审核申报设计变更,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权限内的内部审计和稽查,配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

(七)配合开展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公开、参与、协商、诉求表达等机制。

(九)负责移民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组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

主要职责为:(一)参与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并依据停建通告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项目法人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公示。

(四)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定、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与移民和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

(八)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并上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九)组织编报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协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

(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制订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编报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四)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主体设计、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六)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

(七)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

(九)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

第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保障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

依法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一)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

(三)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在充分尊重移民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前提下,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与省扶贫移民局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定期通报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等情况。

(五)参与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与其签订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按计划或协议及时拨付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足额到位,配合审计和稽查工作。

(六)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提交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负责做好库区因蓄水影响导致的滑坡塌岸的监测、防护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单位是移民工作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的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确保移民工程设计质量,对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根据委托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参与实物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所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根据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设计(设代)工作,承担设计交底、委派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编制设计文件,协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和实物指标分解、移民人口界定、建档建卡、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负责移民资金概算分解,配合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委托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五)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

(六)协调处理移民工作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是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监督评价的单位,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委托其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监督评估工作质量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对移民安置进度计划、资金计划进行研究,对移民安置实施的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三)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对移民安置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体报告,协助建档建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移民及迁(复)建相关企事业单位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分为形成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发布停建通告、制订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并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前,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一)应包括前期调查主要实物成果、调查依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成果确认等内容。

(二)应对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进行规定,对实物调查工作组织成立及人员分工做出合理、科学的安排。

第十九条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的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第二十条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等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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