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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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政 法规 的 决 定 》 第
次修 订
20

根据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定 》 第 二 次修 订

根据




国 务 院关 于 修

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例 的 决 定 》 第 三 次 修 订
和 国 水法》
制 定 本 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大 中 型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和 移 民 安 置
国 家 实 行 开 发 性移 民 方 针




采 取前 期 补偿

补 助 与后 期扶 持 相结 合 的 办


使移 民 生 活 达到 或者超过 原有 水平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务 院 关 于修 改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的 决


定》


20







起施行

20


年4




国 务院关 于修 改 《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程 建 设 征 地 补偿 和 移 民 安 置 条 例 》 的 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水库移民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 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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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X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国务院47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移民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可作为股金,投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自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应按参股资金的比例分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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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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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
得超过十二倍!
"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第七条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
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三章
移民安置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十六条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
区建设基金的提取$
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水利部$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
交纳电费"
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第二十条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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