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新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程度。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开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开展,与资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根底、工程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工程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审核”事项申请材料的公告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申请材料,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年版)》,经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同意,现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事项的申请材料调整为“审核《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申请书”和“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送审稿)”。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年版)》,报省政府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统一名称为“XX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特此公告。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0日。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相关文件汇编
一、总体验收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3]1311 号)
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 -2000]
二、库区移民验收规定
1、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2、《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四川省移民办编制)
3、《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4、《地方水电移民工程验收办法》
5、《水库库底清理及移民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6、《移民工程自查验收工作方案》
三、移民专项验收
一)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
1、《集镇迁(复)建及移民集中居住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 [2000]第 78 号)
3、《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发 [2000]0543 号)
4、《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 [2001]979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川建质安发 [2009]251 号)
(二)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1、《水电工程改(复)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指南》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 9 9 6 ]105 号)
3、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审发
[2000]64 号)
4、《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办发〔 2001〕390号)
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第 3 号)
6、《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 [2004]446 号)
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9、《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4]07 号)
10、《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号)
11、《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12、《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办[2002]245 号)
13、《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 2005〕563 号)
14、《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
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6]110 号)
(二)通讯工程竣工验收
1、《移民专项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2、《通信工程竣工资料编制》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0)349号)
4、《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电部邮部 [1996]54
号)
5、《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1]第18 号)
6、《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2002]第 20 号)
7、《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信部规
2005〕418 号)
8、关于印发《云南省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9、《市内电话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J 38-1985)
10、《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YD 5013-2003)
11、《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21-2005)
12、《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 5138-2005)
13、《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073-2005)GY
三)送变工程竣工验收
第一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第二篇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1. 110 KV 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4、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2-199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8-199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规范? GB50257-1996
GB50254-199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5-1996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8-199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 GB50150-2006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19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82-1993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7-1990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J149-1990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1-1992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56-1996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2-1992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70-2006
第三篇送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1.电气装置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
5161.17-2002)】
2. 1 1 0〜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
【 110〜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 DL/T5168-2002)】
3、QCSG_ 1 00 1 7. 1 -2007 _1 1 0kV 〜 500kV 送变电工程质量检
验及评定标准 _第 1 部分:送电工程
4、QCSG 10017.2-2007 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第 2 部分 .
5、QCSG 10017.3-2007 110kV〜500kV 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第 3 部分:变电土建工程
第四篇:送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6 版)1.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6 版)第五篇:送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1.送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2006 版)
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
( 2 0 0 5 版)
四)库区堤防工程竣工验收
1、《库区堤防工程竣工验收指南》
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条文说明)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
1、《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及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2、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
六)土地复垦验收
1、《水电工程土地复垦验收指南》
2、《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 [1988]第 19 号)
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和验收流程》
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6] 225 号)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7、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
的通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 [2000]76 号)(八)移民专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1 、《移民专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