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0.1 条,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 5.4.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4.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 5.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新防火规范要点2018

在“建筑构造”专章中。
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
如,1、设置,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等有关规定.如,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等提出要求;如: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2.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A?第?A.0.1?条,第?6?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A?第A.0.2?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5.4.2?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5.4.4?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面积不得超过?300?㎡?)?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2?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条、第??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200?㎡时,是否设?2?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条。
?4?、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条、第?3?款要求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新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在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上的差异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筑面积小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非地下、半地下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仓库,不论面积大小,未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丁类、戊类厂房、仓库规范未作要求。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的地下或半地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属于公众聚集密集场所,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S:《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4机械式汽车库;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该条为强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9.0.7条废止。
按说废止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有对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描述,但是没有。
各位看官,是规范编制时遗漏了呢?还是汽车库、修车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作为强条了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 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修改为;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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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
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
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0.1 条,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
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 5.4.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
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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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4.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 5.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5.4.13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5.3.1条。
但设置几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问题与面积(小于500㎡、小于200㎡、小于50㎡)、经常停留人数(小于30人、小于15人)、埋置深度(不大于10m)有关,详细设计时详见第5.5.5条有关条款。
七、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有变化:
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其每层面积减小为 200 ㎡ ( 首层面积值得商榷 ) ,使用人数减小至 50 人。
注意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操作时详见第 5.5.8 条及条文解释。
八、关于相邻防火分区相互借用疏散出口的问题: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直通室外有困难时,方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疏散出口,借用时应控制其分区面积和疏散宽度,借用的疏散宽度不得大于该分区计算总宽度的 30% ,详见第 5.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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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楼梯间的形式(一):
1、与敞开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算作封闭楼梯间形式。
详见第 5.5.13 条。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商店、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再计较多少层,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应含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详见第 5.5.13 条,第 1 至 3 款。
3 、应注意独立建造的单多层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因使用人员对内部环境不熟悉,为便于快速疏散,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但是当与其它功能组合在一栋建筑内时,楼梯间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
详见第 5.5.13 条,第 70 页条文解释。
十、楼梯间的形式(二):
1、住宅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应用范围扩大了 --- 高度大于 21m ,小于 33m 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高度小于 21m 楼梯电梯相邻布置的情况(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无论是否为单元式、通廊式,高度大于 33m 时,均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详见第 5.5.26 条、第 5.5.27 条、第 5.5.28 条。
2、规范少了塔式住宅的概念,这样对设计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建筑高度小于 54m 的塔式住宅是设一部楼梯还是二部,第 5.5.25 条,第 2 款与第 5.5.26 条不一致。
3、注意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设置前提条件及其疏散距离、前室等相关规定的区别,详见第 5.5.10 条和第 5.5.28 条。
十一、特别注意住宅建筑设置几个安全出口或几部疏散楼梯的问题:
住宅建筑总高大于 27m ,小于 54m 时,每个单元上至屋面的楼梯不能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详见第 5.2.26 条。
实际操作时,两个单元屋面可以(仅可以)错层高差为一层时,可以设置屋面楼梯将 2 个单元连通即可解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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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有关疏散门和疏散距离的问题:
1、对于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含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医疗、教学建筑)的面积控制、疏散门的数量、疏散距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操作时要认真细致理解第 5.5.15 条及其条文解释(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时按规范条文执行),括号内的建筑可以布置在走道两侧或尽端,但要控制面积、疏散距离和不少于 2 个疏散门等。
2 、对于设置 2 个及以上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大空间(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的室内小房间疏散距离、大空间室外走道疏散长度等均有定性、定量的规定,且比老规范更加详细,详见第 5.5.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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