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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摘要: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扩张的表现,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但我国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与传统理论有些不同,特别是变“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创举。

本论文试通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国外差异以及利弊分析展开论述,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质疑,以对完善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提供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直接受偿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

《合同法》适应了民法现代化的需要,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⑶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⑷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

从而看出,外国法律更注重对债权的保全,而我国的规定则侧重于代位权的行使,因此将代位权行使的前置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和代位权客体的限制等都作为要件予以规定。

一、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介绍代位权制度的背景意义代位权制度作为民事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变身为债务人,直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国家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实现。

代位权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维权困境。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优化债权关系,促进债务人的债务清偿。

在实践中,代位权制度的运用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安全与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提出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性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促进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顺利处理。

完善代位权制度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对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也可以有效应对债务人破产情况下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代位权行使程序的监督,可以规范债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增强法治意识、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代位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法律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不明确的困惑,无法准确把握权利和义务。

2. 代位权行使流程繁琐:在实际操作中,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多方协调和审批,时间成本较高。

这导致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代位权的优先顺位不清晰: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优先顺位并不清晰,导致债权人之间出现优先权的纠纷。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权,以取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及时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代位权的程序繁琐,法院审理代位权案件的周期较长,这些都导致了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简化代位权申请程序,加强法院对代位权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代位权。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规范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权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位权,如何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申请,以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等。

只有通过明确规定代位权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有效避免代位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从而保障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完善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和保护。

在我国,第三人在代位权案件中常常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往往无法得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是否已被代位,从而导致重复支付债务或者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向第三人及时告知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已被代位,同时规定第三人在知情后应当如何履行债务,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只有通过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第三人和债务人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债务关系的合理解决。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

浅析代位权制度[内容摘要]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

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 代位权制度规定缺点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债权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该制度具有比较广泛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如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方式,如提起民事诉讼等。

法律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着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昂等问题。

应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有效救济途径,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并不完善,存在问题如执行困难、资产难以追回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包括加强对被代位人的追责、设立专门的代位权执行机构等,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适用于刑事债权和国有企业债权等特定领域。

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需要更加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权关系。

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为不同领域的债权关系提供合理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相对不完善,导致债权人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风险和难题。

为了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应该加大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通过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途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机制、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加强债权人代位权的保护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能够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救济措施。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法律领域一个重要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目前在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通过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建议和现状,探讨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平和效率。

在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实践运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完善、问题、必要性、建议、现状分析、法律体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债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人履约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亟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其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成为当前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实际案例中,债权人常常会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救济和保全,提升了债权的实现效率,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当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和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还需要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和指导。

2. 正文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发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论文目录一、论文摘要二、正文(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四)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五)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三、注释四、参考文献论文提纲一、序二、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三、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1)代位权为实体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前提;(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4)代位权为管理权。

四、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满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4)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五、代位权的行使途径六、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适用调解或和解;(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上诉;(3)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债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我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和完善,完善了我国债的担保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及其起源、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探讨了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工的作用。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论文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

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此不揣冒昧,试图就一些重要问题作一简单探讨分析,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的目的研究代位诉讼制度,必须首先明确设定该制度的目的。

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

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

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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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摘要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

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

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

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

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的规定可以说是使用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

此后,随着理论界对代位权研究的逐步深入与成熟,以及现实生活中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的迫切需要,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积极有效的法律手段,对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

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的解析依据债的一般的理论,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是不及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的。

这就是债的相对性原则。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保全。

学理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依据此种理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例如,A欠B1000元,C欠A200元,A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C的效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未依法成立并生效,都不可由债权人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用权没有影响。

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动为标的债权,原则上债权人除因债务人的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外不得行使代位权。

另,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至于不行使权利的理由如何,则在所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问。

“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减少其财产价值。

例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能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利。

即债务人客观上人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不行使”,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

如果债务人已经向他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这样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只有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中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存在无法实现或满足的危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行使其债权得以实现满足。

当然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

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对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陷入无资力为必要,而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

5、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未发生效力,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还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性,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1、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的性质要求能够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要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所获得的价值应与所需要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如超出保全债权的范围时,应分割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不能分割行使的方可行使全部权利。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部分债权,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多数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以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其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形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4、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兑换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5、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用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擅自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但其处分的行为可以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将不易保存的货物予以变卖处理。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即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

在债权人已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的行使受到妨害的行为,债务人违反此限制而擅自处分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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