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探究

关键 词 债权 人
代住权
直接 受偿 规则 入库规 则
作者简介: 周利生,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任 , 高级律师, 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1 2 . 0 2
权 不是债 权人对 于债 务人或 者第三 人 的请 求权 。 请 求权 , ・ 是 权利 讼 时效 的债 权 , 笔者 认为 , 原 则上 也不能成 立代 位权 。但 是如 果
人 得请 求他人 为特 定行 为的权 利 。而代位 权是 由债权 人代 位行 合 同的无效 和被 撤销完 全是 由于债务人过 错, 债务人 对债权 人的
◆ 法 学研 究
制6 轴金
2 0 1 3 ・2 ( 上)
债权人代位权探究
周 利 生
摘 要 我国( ( 合同法 第7 3 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突破 了债的相对性 , 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 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文通过对代位权含义、 性质 、 成立要 件、 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分析 , 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问题进行 了探讨, 并认为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没有采纳传统的 入库规
使债 务人 之权利 , 债权权 利人 是债务 人而非 债权人 , 债权人 并非 债 务转化 为返还请 求权 、 赔偿请 求权 时, 债 权人 应仍 能行 使代 位
行 使 自己之权 。 它不 同于 请求权 的原 因在于 , 它在 内容上是 为 了 权。
保 全债权 , 而 且 在履行 期到来 之前 , 债权 人为 了保持 债权人 的财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概 念 和 特 征
第 四 ,债权 人 的 代 位 权 是 为 保 障债 权 的 实
现 而 设 立 的 。 一般 来 说 ,合 同 的 效 力 只存 在 于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是 指 债 务 人 怠 于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而 严 重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债 权
论 我 国 合 同 法 中 的 代 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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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而 得 不 到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保 护 等 。这 就 可 能 减 弱 其 偿 还 债 务 的 能 力 ,对 债 权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所 谓 能 够 行 使 ,是 指 债 务 人 完 全 具 有 行 使 债 权 的 条 件 ,客 观 上 不 存 在 行 使 债 权 的障 碍 。在 应 当 行 使 而 且 能 够 行 使 债 权 的 情 况 下 ,债 务 人 不 去 主 张 债 权 或 者 迟 延 主 张 债 权 的 ,则 构 成 怠 于 行 使 债 权 。 应 当 指 出 ,债 务 人 怠 于行 使 对 第 三人 享 有 的债 权 必 须 是 到 期 债 权 ,因 为 只有 对 到 期 债 权 债 务 人 才 负 有 清 偿 义 务 ,否 则 ,第 三人 有 权 拒 绝 债权 人 行 使 的代
害 的 ,债 权 人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请 求 以 自 己的 名
义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债 权 ,但 该 债 权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代 位 权 的行 使 范 围 以 债 权 人 的债 权 为 限 。 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人 的财产不 当减少 . 以致威胁到债权人利 褴. 说代位权 的 人埘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或者 这是代位权存在 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 ,
第二 ,代位权足代位债权人 以 『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 代位权 的 础 , - 1 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 , 则无代化 人 的债权 , 代化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而不足 向债务人提f请求 。 权 的 可 能 。 f |
【 关键词 】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中图分类号 1 4 1 1 DF 1 ̄ 9
次债务人
【 文章编号 10 9 83  ̄ o)1 0 3— 2 10 — 54 o 80 - 0 8 0
第二 , 三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可 以是向人 民法 院提 请求 , 即
【 文献标识码 】 A
代位权制度可 埘合同保 全制度 ・ 的币要鲥成部分 .它足 } i
(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 但该债权 n经到期 ; 叫)债 务人 的债 权不是 属于债务 人 自身的债 々 属. 权 。” 这就从法律上 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种权利足债权人所 固有的 ,只要债权人所卒有的债权符合法
冗 ,¨ 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 , f : 致使其 无力 清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 卜简称《 同法 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一 》以 合 ) 1
债权人依照合用法筇 7 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 当 应 偿对 乙的债务 , 乙就可以代位行使 的权利 , 求丙碰 行』 规 定“ 则
力 ,』; l 所对抗 的是债权 与侦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 述为“ 可以”并未用“ , 必须” 二字 。“ 法不禁止则 人 的财产。
一
’ 就是 . 也
说代位权 的行使办式并不仪 限于i讼 。 乐 第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 种权利而不是 义务 。也就是 一
八九讲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具体法律制度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债权1
债权2
债权位权取得:构成要件
•1所 2(的、、不债 债一债问权 务权);人 人债债与 对权务债 次关人务 债系与人务债之人间享务的有人债的之权债间产权必生亦须的应存原 合因 法在在 ;合法 【3、例“】合某法动”物显园而出易见售的一合只法死,老是虎法给院受家理庭起条件 诉较时为的拮判据断,的并单非身经汉审某判甲程,序所要做价的1万定性元。。某甲
• (四)债务人之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债权
【基系劳置款 还 位 权例于动费产。 尚 。3】0认 报 、生章有问0老0养酬人的某退:元李、、寿给后休章,头抚退保付来 金 某因退养 休 险请了 的1无休0关 金 、求解 代0其后0系 、 人权到 位0他生元、 养 身, 权经活未赡 老 伤老 主济拮领养 金 害李 张来据,美 、 赔头 成源,于系 抚 偿在 立一从是、 恤 请原吗直章主继金求来?未某张承、权的能处代关安单偿借位
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2012年第5期总第215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经济管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思考刘冲(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还存在着诸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从而制约了法律赋予的代位权制度的功能的发挥。
应制定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代位权制度,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权保全[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5-0070-03一、代位权综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并对后世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随着代位权制度在法国的确立,世界各国如日本、西班牙、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各自的法律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内容。
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随后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名词。
啥叫代位权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哇塞!是不是有点绕?别急,咱们慢慢说。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可张三呢,他就是不去找王五要。
这时候,李四急了呀,李四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跟王五要这笔钱。
这就是代位权啦!
那为啥要有代位权呢?哎呀呀,这可重要了呢!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债务人耍赖不去要别人欠他的钱,债权人不就惨啦?那债权不就没法保障了嘛!所以呀,代位权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履行。
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哟!要是本来债权就有问题,那还代位个啥呀?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啦。
啥叫怠于行使?就是该行动却不动,懒洋洋的,可把债权人急坏了!还有还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自身的债权。
啥意思呢?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代位啦。
那行使代位权有啥效果呢?哇!这可有意思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从王五那里要来的钱,直接
归李四啦!但是,要注意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呢!
总之呢,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名词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对于咱们理解合同的公平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呀!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有点明白啦?。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随着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传统的债权法律很难应对某些新生问题。
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债权方面切实存在着一个常见的问题,即企业乃至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许多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
这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许多合同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权为请求合同债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权利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合同债权实现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达到、经济流转能否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合同债权的维护同时也是社会信用的维护。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合同债权人运用法律制度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为更好地解决合同债务链条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债的法律制度。
而代位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保障方式,国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规定。
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
我国台湾地区亦有此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
从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债法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额被称为( )。
A. 违约金 B. 损害赔偿金 C. 利息 D. 罚金
答案:B 2. 债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 )。
A. 法定之债 B. 约定之债 C. 侵权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3. 债法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的财产被称为( )。
A. 返还物 B. 代位物 C. 抵消物 D. 赔偿物
答案:A 4. 债法中,债务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 )。 A. 延期履行 B. 拒绝履行 C. 部分履行 D. 免除履行 答案:D 5. 债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 )。
A. 法定之债 B. 约定之债 C. 侵权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C 6. 债法中,债务人因债务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被称为( )。
A. 诉讼程序 B. 仲裁程序 C. 执行程序 D. 调解程序 答案:C 7. 债法中,债务人因债务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额被称为( )。
A. 违约金 B. 损害赔偿金 C. 利息 D. 罚金
答案:A 8. 债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 )。
A. 法定之债 B. 约定之债 C. 侵权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D 9. 债法中,债务人因债务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额被称为( )。
A. 违约金 B. 损害赔偿金 C. 利息 D. 罚金
答案:A 10. 债法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 )。
A. 法定之债 B. 约定之债 C. 侵权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 债法中,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债务的消灭?( ) A. 债务履行 B. 债务抵消 C. 债务免除 D. 债务人破产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导读: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合法的,到了债务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到期债权,因此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是债务人承担的。
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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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总结资料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合同法》及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合同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理,最终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大问题。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原因,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X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为了防止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防止三角债的产生。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以及优化民商交易环境,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一、 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X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 - -. - - 总结资料 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
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在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二、关于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1、含义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2、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 - -. - - 总结资料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X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
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X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上述保全的必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 - -. - - 总结资料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
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X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X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代位权的效力 - - -. - - 总结资料 1、对债权人而言,其代位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债务人权利的X围,必须以能够保障债权清偿为
限,并且原则是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权利,如抛弃、让与等,否则,该处分无效。
2、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3、对第三人而言,由于债权人对其主X的是债务人的权利,所以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实务问题的探讨 1、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代位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诉原被告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在目前司法实践是一致的认识。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属共同被告,理由是从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地位看,他是债务人,处于被告的地位,虽然债权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属于债务人的位置;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理由是原告债权人对第三人起诉代位行使的债权本身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故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 - -. - - 总结资料 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第三人诉讼的资格,作原告不合适,债务人不得另行起诉的同时,更不能对
本诉当事人的争议有独立的主X;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虽有债权,但两者不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常出现两者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丧失了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作为代位权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第二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
2、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X,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X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对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须举证证明,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次债务人尤其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匿证据,妨碍债权人举证;其次,债权人应对其提起代位诉讼,实现其债权的保全的必要性举证证明,特别是按合同法解释规定,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附条件,两项合法债权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尚未提起诉讼等等。
(2) 债务人对债权人主X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 - -.
- - 总结资料 (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
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甚至出现争抢财产等暴力、XX行为,无法实现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诉讼方式,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4、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该规定促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从而排除了“入库规则”的采用。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其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其三"谁主X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