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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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相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青岛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逐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达到规范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公司及下属各项目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四条术语及解释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指对机械、设备、电气、消防、安全人员、安全制度、日常安全管理等实施的全面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安全巡检及日常安全检查等。

(二)专项安全检查:指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施的某一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恶劣天气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等。

(三)时钟化安全检查:指安全检查要按照不同层级、部门、班组/岗位及职责分工,分别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实现安全

检查从时间、空间上做到持续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覆盖。

(四)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

(五)重点关注类隐患:指危害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具体可参考《中粮置地重点关注类隐患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青岛公司安全环保部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实施各类安全检查,并负责督促各项目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落实或根据置地管理要求制定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责任人;负责组织管辖区域隐患治理工作,监督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督促和指导实施,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治理和消除,并按有关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七条各相关方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形成记录),积极配合青岛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第三章安全检查实施

第八条各项目应依据《中粮置地时钟化安全检查表》(附件2)进行各类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类安全检查的周期与频次:

(一)青岛公司每月实施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带队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实施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项目专业人员及相关方对所辖范围实施日常安全检查。

(二)青岛公司及下属各项目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三)以上检查周期可以缩短,不可以延长。

第十条检查的要求

(一)青岛公司及项目单位由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二)所有安全环保检查须保存详细检查记录,归档保管,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青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检查所涵盖的检查重点内容,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食品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安全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建立情况。

(五)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情况。

(六)各项目对承包商、商户的监督管理情况。

(七)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八)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

(九)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运行情况。

(十)存在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应急物资的配备、应急队伍的建设等。

(十二)事故/事件的报告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三)相应季节主要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节日放假期间安全保卫工作部署情况。

(十五)危险作业过程管理及实施情况。

(十六)其他与安全环保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并由检查部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凡是查出事故隐患应严格按照“三定”原则(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逐项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下属各项目应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预防及

控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和建档等方面的要求;事故隐患整改要明确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在隐患未得到消除之前,必须做好事故防范措施及相关预案。

第十五条下属各项目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方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查出的各类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做好相应记录并建档留存,整改完毕后报检查组或检查部门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关闭,资料由青岛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自查及上级检查发现的重点关注类隐患建档留存,实行一案一宗管理,专人跟进、督办。对查出的隐患严格落实整改,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做好事故防范措施及相关预案。。

第十八条检查发现重大险情时,检查组具有停工权、处罚权和追责建议权。对于发现的重点关注类隐患,检查组应要求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措施应该包括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方法、临时应急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重点关注类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点关注类隐患治理方案制订完成后,由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环保部参与评审,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评审或审批通过后,责任单位应按照重点关注类隐患治理方案逐步完成隐患的治理与整改工作,并将治理结果于安全环保部存档,必要时报送上级安全环保部。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隐患所在项目应先组织自查,自查通过后向青岛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青岛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管辖范围内的隐患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及其主要负责人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参照《青岛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青岛公司安全环保奖惩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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