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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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

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

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一、背景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作业环境。

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井下作业的人员数量,明确井下作业的责任分工,提高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等。

四、实施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为了生产;2. 严格执行: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本方案;3. 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五、具体措施1. 井下作业人员数量限制: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该区域的作业人员数量上限,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避免拥挤引发安全事故;2. 作业人员分工明确: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事故发生;3. 安全教育培训: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安全设施完善:完善井下作业区域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设备、排水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作业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作业。

六、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由矿方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2. 宣传培训: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本方案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严格执行本方案;3. 落实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好本方案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4. 监督检查:加强对井下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

七、风险评估本方案的实施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如作业人员的配合度不高、设施设备的不完善等。

因此,需要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八、总结井下作业限员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只有严格执行本方案,才能有效地提高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劳动限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井下从事生产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煤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监检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限员管理,防止因劳动过度导致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井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限员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限员管理制度,明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限员管理制度,防止劳动过度造成职业性病和事故。

第五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煤矿井下劳动的限员标准,明确各项劳动作业的限员标准和限员责任。

第六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对违规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限员管理程序第七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程序包括: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监测和评估、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管理资料的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监测与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劳动强度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煤矿井下劳动的实际强度情况;二是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劳动限员标准。

第九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检查是煤矿企业限员管理的重要环节,要监督劳动限员的执行情况,确保限员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第十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管理与改进是限员管理的关键,不断完善劳动限员的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限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限员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劳动限员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劳动强度;组织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劳动限员的管理培训、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建立健全劳动者休息和娱乐设施等。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因人员超员引发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

三、限员标准1. 采掘工作面:(1)掘进工作面:从迎头退后200米范围内进入人员不得超过9人;(2)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进入人员生产班不得超过16人,检修班不得超过40人。

2. 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1)生产班:每班不得超过40人;(2)检修班:每班不得超过50人。

四、限员管理措施1.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限员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限员管理措施。

2. 在采掘工作面、辅助设施及地面相关区域设置限员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限员规定。

3. 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将限员规定传达至每位作业人员。

4. 限员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限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各单位应设立限员管理站,配备防爆电话,确保调度室与进出人员的联系畅通。

五、交接班制度1. 交接班时,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或其他人员必须采掘工作面顺槽口以外场所进行交接班。

2. 交接班内容包括:限员情况、安全注意事项、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等。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限员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规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工作面、运输通道、巷道等。

2. 限员标准
2.1 按照井下工作场所的类型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限员标准,确保人数与场所的安全需求相匹配。

2.2 在制定限员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 井下工作场所的尺寸和通风条件
- 工作任务的性质和风险程度
- 逃生和救援设施的情况
- 井下作业的工期和工作强度
2.3 限员标准将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的
变化。

3. 限员管理
3.1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应明确设置监控点,监测实际工作人数
是否超过限员标准。

3.2 如发现超员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工作人数按照规
定范围内进行。

3.3 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限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处罚措施
4.1 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2 如发生严重违反限员规定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试行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过后,根据试行效果和实际情况,可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其他规定
根据煤矿井下工作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其他适用的限员规定,并在本规定发布后公布实施。

以上是《煤矿井下工作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请煤矿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遵守并落实规定,共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控制作业人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一班作业,包括井下开采、支护、运输、通风等工作。

三、人员限员规定
1.井下一班作业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20人。

2.开采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5人。

3.支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0人。

4.运输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8人。

5.通风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5人。

6.作业人数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通畅。

四、责任与执法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确保作业人员数量符合限员规定。

2.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查井下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限员规定。

3.煤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数,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总结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监察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人员限制,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矿井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限员管理制度

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各类矿山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矿井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矿井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和增加对矿井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矿井限员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依法治矿、综合治理。

第五条矿井限员管理贯穿矿井生产的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规章,明确各种责权利和操作程序,保证限员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加强与其他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限员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八条矿井限员管理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限员数量,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矿井应当加强对限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限员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限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限员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三条矿井限员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限员管理制度和规章;组织限员培训和考核;负责限员监督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矿井限员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限员管理的操作程序第十五条矿井对进入矿井的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禁止未经审批的人员进入矿井。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限员登记制度,对进入矿井的人员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性质、进出时间等。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限员培训机制,对进入矿井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对矿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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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
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10、调度室做好当班人员限定人数的统计。

11、各生产队组队长,要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限员规定组织生产。

12、当班跟班矿长要对采掘开工作面限定人数进行核实,对超出限定人数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处罚,每超过1人,扣除队组工资总额3000元。

13、井下各队组要做好当班出勤人数台账,每班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做好统计,当班出勤限定人数不得超过 80人(不含流动检查的安全管理人员)。

14、当班工作任务安排时,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任务,班组长负责各个岗位工的任务量完成情况,对当班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做到班班有考核、班班有统计。

15、井下进行非正常生产作业时,由生产技术科编制非正常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长、总工程师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作业;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工作任务、参加作业的人数等内容,调度室核定当班作业人数,严禁当班入井人数超过80人。

16、对井下限定人员管理制度要全矿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17、对超过限定的采掘开施工队组,举报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对相关统计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追责。

18、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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