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队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作业队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井下作业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操作工等。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1. 井下作业队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录用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规章制度等。
3.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人员职责1. 队长负责全面管理井下作业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2.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负责井下作业队日常事务管理。
3.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生产、安全、技术等工作,确保班组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4. 技术员负责技术指导、设备维护、事故处理等工作。
5.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6. 操作工负责完成生产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五、劳动纪律1.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设备、浪费材料。
4. 井下作业队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六、考核与奖惩1. 井下作业队人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3. 对表现优秀的井下作业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井下作业队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为准。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精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旳数量及位置,保证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如下简称“系统”)旳稳定、可靠运营,充足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旳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旳原始根据旳精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旳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旳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旳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解决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畴内平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平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旳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原则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矿工、井下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井下作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安全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人数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是井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关键措施。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由矿井或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导,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规处罚制度等。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符合,并根据井下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补充和改进。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科学、严密、灵活和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基础,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和解决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全面治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原则是以善待井下作业人员,提高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限员管理内容第十五条限制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标准和依据;(二)对井下作业区域的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三)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四)对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管理制度包括:(一)确定井下作业人员的封闭式管理;(二)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通行证进行管理;(三)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经验和技能进行管理;(四)对井下作业人员的集中控制;(五)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定期返岗复查。
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提高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井下所有零散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工、清洁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通过公司组织的体检,身体健康;3. 熟悉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 接受过井下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选拔程序: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参加面试;3. 面试合格者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4. 体检合格者参加井下作业安全教育培训;5. 培训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正式上岗。
第三章作业安全第六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1.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2. 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3. 严禁在井下生火、吸烟、喝酒;4. 严禁在井下逗留、闲逛、打闹;5. 严禁在井下乘坐非作业车辆;6. 严禁在井下进行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2. 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关注作业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3.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遗留物品;4. 作业过程中,如需使用机械设备,必须先确认设备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2. 定期对井下零散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 考核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恒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矿井灾害发生的搜救能力,规范出入井人员的考勤、落实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并使用好、维护好人员定位系统设备,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情况,提高矿井防治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范围(一)、调度室1、调度室是人员定位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人员定位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修改、维护工作。
4、根据矿井的实际需要,对人员定位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5、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的网络发布工作。
6、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的规章制度。
7、在矿井反风演习、灾害救治等情况下,调度室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第一时间赶到岗位,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按要求及时向矿提供有关出入井人员信息。
(二)、人劳科1、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员工信息进行监督。
2、负责按照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职工进行入井考勤。
3、各单位人员变动及调整时,必须将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度室和机修厂,以保证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4、建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安检科1、负责结合人员定位系统报表对全矿管理人员进行入井考核。
2、检查和管理所有入井人员的人员定位卡佩戴及安装使用情况。
(四)、其它单位及个人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负有监护、保养的责任,并负责粘贴要求的合格证。
2、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调度室进行信息变更。
3、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电源管理,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
二、管理规定1.人员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射频卡。
私自拆卸的处以200元罚款。
人为损坏,丢失等照价赔偿每卡100元。
2、定位仪实行一对一制度,严禁一人携带多个定位仪入井。
一经发现按“三违”论处。
给予100元/次罚款,单位正职200元/人.次罚款。
井下作业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井下作业,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生产目标的实现。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井下作业部门及从事井下作业的相关人员。
3. 管理责任3.1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负责井下作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高效进行。
3.2 井下作业部门负责人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组织、管理、引导和检查井下作业,确保符合安全、环保、质量要求。
3.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个人安全和企业利益。
4. 作业准备4.1 井下作业部门负责人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作业计划,明确作业内容、工期、作业方式等,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4.2 在进行井下作业之前,应进行必需的准备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和障碍物,确保作业通道畅通;—检查井下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进行必需的维护和修复;—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需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进行必需的培训和引导。
4.3 在进行高风险井下作业之前,应编制认真的作业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 作业执行5.1 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井下作业现场之前,应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井下作业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技能。
5.2 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计划和作业流程,依照规定的方法、工艺和程序进行作业。
5.3 井下作业人员应相互搭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5.4 在作业过程中,假如发现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井下作业人员有责任及时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 作业记录与检查6.1 井下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作业记录管理制度,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紧要数据和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量、工艺参数等。
6.2 井下作业部门应定期对井下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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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确保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9条井管站职责1、检查管理入井人员识别卡佩戴情况。
2、人员入井前在检卡处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3、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10条安监处职责参考系统监测数据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第11条其余井下作业单位职责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12条劳资科职责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将调令交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三章设计、计划与安装第13条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工作。
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14条监测队负责制定系统的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并建立设备台帐。
系统设备的备用量应满足矿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配置不小于使用数量20%配件、材料。
第15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16条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所有设备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并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17条系统在安装前要对安装地点、设备型号、监控范围、所用线缆、线缆走向、如何连接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18条全矿的系统的安装、调试由监测队负责,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线缆敷设、吊挂,安装和固定分站、识别器等工作。
第19条系统分站的电压等级为交流127V、660V,分站要有可靠的供电。
所有设备在供电调试前,必须查看设备铭牌上的技术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20条矿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21条系统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22条井下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23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24条系统分站电源应取自专用供电127V电源。
专用供电电源未覆盖区域,系统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系统分站电源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25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26条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读卡器)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读卡器)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读卡器)。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读卡器)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读卡器)。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读卡器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读卡器)。
第27条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第28条配备两台移动分站(读卡器)用于抢险救灾。
第四章联网要求第29条联网上传数据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五章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第30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31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32条监测队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系统日常维护、管理以及系统设备的故障处理工作。
负责地面中心站(机房)、井下各设备、线缆、牌板等得标准化工作。
第33条实施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除识别卡。
对无效的识别卡由劳资科出具有效单据,信息中心负责更换,旧识别卡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系统数据库的资料调整。
第34条矿各部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安排专人到劳资科考勤室核实本单位员工入井数、考勤核对工作,并以此作为有效报工入井数量。
第35条。
井管站负责监督管理入井人员佩戴识别卡使用情况,检查人员入井前在井管站检卡处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识别卡无效、与本人信息不符一律不得入井。
第36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主动到井管站检卡处查看识别卡是否工作有效后方可入井,对于不检卡者入井无考勤责任自负第37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到矿调度室、灯房和澡堂办理借灯、更换衣服和识别卡,而且必须佩带识别卡方能入井。
第38条各队组员工有调入、调出、变更工作的,必须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并附调动通知书,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员工信息。
第39条各个使用队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负责其责任区内系统设施的日常看管、卫生清理等工作。
第40条各使用队组需每班检查责任区内的分站、读卡器工作是否正常,读卡是否有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调度室和信息调度,由监测队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带病”运行。
第41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分站及识别器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严禁用水管冲洗系统设备。
第42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系统设施的标准化管理、防爆管理、设备完好等工作。
第43条因队组作业地点变更需要拆除系统设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同意后,由监测队组织人员进行统一处理。
第44条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监测队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排除后要及时通知调度室。
第45条值班员发现定位卡有欠压和求救信息时及时记录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各队组,佩戴有欠压和求救信息的定位卡人员到信息中心核实。
欠压识别卡信息中心更换电池;求救识别卡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汇报调度室后两日内未到信息中心核实的人员,将给以停工处理,停工时间为定位卡恢复正常功能为止。
第46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定位分站(读卡器)安装完毕后,确认正常工作,由监测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测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移交单样表见附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移交使用单》。
第六章领用、回收和报废第46条监测队负责设备的编号、管理工作,并登记入账。
监测队负责安装所需是设备从供应科设备管理部领取。
第47条使用队组配合,监测队按实际数量回收系统设备。
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各队组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丢弃。
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及时通知监测队进行回收。
相关设备应保证其完好标准。
第48条监测队负责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无法维修的要及时报损、报废。
第49条系统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装置;2、通过修理,虽然恢复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3、达不到防爆性能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50条定位卡的领用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监测队经行发放;外来人员及外工队伍定位卡领用时每张定位卡按500元押金交付后发放。
第七章系统中心站管理第40条信息中心要保证监控中心站系统软件安全运行,系统服务器识别卡信息要根据实际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更改,系统Web浏览页面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变化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41条监控中心站系统服务器不得安装和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