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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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精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旳数量及位置,保证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如下简称“系统”)旳稳定、可靠运营,充足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旳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旳原始根据旳精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旳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旳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旳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解决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畴内平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平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旳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原则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使用和管理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造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有关文件要求和本矿系统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适用于XXXX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第四条: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人员定位系统业务操作并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执行。

第五条:管理系统主机严禁挪作它用或不用,严格实行断续小时开机制。

第六条:系统管理人员必须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

第七条: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主管人员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警信息的处理。

第八条: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第九条: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做到内外通讯畅通。

第十条: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岗位责任制第十二条:矿长(总经理):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

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值班矿长(经理):是人员定位系统当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对当日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并对异常情况上传报表实施审阅、签字。

第十四条:调度主任: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装、使用与维护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2)安全管理功能①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②能够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③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④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工作所必需的岗位资格、身体状况及个人素质,确保能够安全有效地从事工作。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应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在作业现场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井下作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企业的用工需求,择优录用井下作业人员。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并参加资格考试和面试,经过合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并在合格后进行职业资格评定,确定其适合从事的岗位。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录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禁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任用。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的岗位应与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技术等级相适应,以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井下作业人员的奖惩管理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对其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出色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奖励,如提高工资、晋升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出现事故责任等情况的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应及时予以处罚,如降低工资、停止一定期限的工作等。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一、安装及使用范围1、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所用到的无线数据接收分站、隔爆兼本安型电源箱、读卡器及其附件安装于井下主要巷道、硐室处,能准确反映入井人员行走的关键点或关键区域。

2、识别卡安装于入井人员的矿灯灯绳上,一人一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外来参观或服务人员须佩戴临时识别卡后方能入井。

3、所有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在井口人员管理系统井口检卡设备上进行身份确认,信息准确后方可入井,否则不予入井。

如发现信息缺失、错误或坏卡时,入井人员必须做好入井记录后方可入井。

井口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

二、系统管理职责范围1、自动化部职责如下:⑴负责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维护、故障排查工作。

定期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检,根据采掘开工计划及时调整、安装、回撤系统设备。

⑵负责系统设备信息、显示图形的修改工作,指定专人定期对系统监控服务器、数据库、巡检平台进行维护监管,对服务器硬盘剩余空间、数据库备份情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2、安全部职责如下:⑴负责入井人员信息库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公司组织机构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人员/识别卡/矿灯号绑定关系录入修订、人员考勤数据管理,人员考勤记录报表打印等工作。

⑵负责井口检卡系统装置的使用监督管理、入井人员识别卡佩戴状况检查、故障卡和临时使用卡的登记等工作。

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线缆由安设在所管辖区域的队组负责看护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识别卡使用管理1、自动化部根据安全部提供的入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人员姓名、单位、矿灯号、工种、一寸彩色免冠照片等信息)确定跟踪识别卡与个人绑定关系,加装人员跟踪识别卡,并将更新后的“入井人员/识别卡号/矿灯号对应表”交安全部。

对于新增或调离本矿人员,自动化部根据安全部出据的证明及时增加或回收识别卡。

2、携卡下井人员在入井前和升井后必须通过井口通道的专用检卡装置检查卡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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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确保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9条井管站职责1、检查管理入井人员识别卡佩戴情况。

2、人员入井前在检卡处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3、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10条安监处职责参考系统监测数据负责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第11条其余井下作业单位职责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12条劳资科职责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将调令交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三章设计、计划与安装第13条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安装工作。

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14条监测队负责制定系统的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并建立设备台帐。

系统设备的备用量应满足矿安全生产要求,并应配置不小于使用数量20%配件、材料。

第15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16条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所有设备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并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17条系统在安装前要对安装地点、设备型号、监控范围、所用线缆、线缆走向、如何连接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得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18条全矿的系统的安装、调试由监测队负责,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线缆敷设、吊挂,安装和固定分站、识别器等工作。

第19条系统分站的电压等级为交流127V、660V,分站要有可靠的供电。

所有设备在供电调试前,必须查看设备铭牌上的技术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20条矿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21条系统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22条井下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23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等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24条系统分站电源应取自专用供电127V电源。

专用供电电源未覆盖区域,系统分站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系统分站电源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25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26条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读卡器)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读卡器)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读卡器)。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读卡器)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读卡器)。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读卡器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读卡器)。

第27条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第28条配备两台移动分站(读卡器)用于抢险救灾。

第四章联网要求第29条联网上传数据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五章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第30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31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32条监测队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系统日常维护、管理以及系统设备的故障处理工作。

负责地面中心站(机房)、井下各设备、线缆、牌板等得标准化工作。

第33条实施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除识别卡。

对无效的识别卡由劳资科出具有效单据,信息中心负责更换,旧识别卡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并负责系统数据库的资料调整。

第34条矿各部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安排专人到劳资科考勤室核实本单位员工入井数、考勤核对工作,并以此作为有效报工入井数量。

第35条。

井管站负责监督管理入井人员佩戴识别卡使用情况,检查人员入井前在井管站检卡处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有效,核实识别卡信息与本人是否一致等工作。

识别卡无效、与本人信息不符一律不得入井。

第36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主动到井管站检卡处查看识别卡是否工作有效后方可入井,对于不检卡者入井无考勤责任自负第37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到矿调度室、灯房和澡堂办理借灯、更换衣服和识别卡,而且必须佩带识别卡方能入井。

第38条各队组员工有调入、调出、变更工作的,必须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并附调动通知书,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员工信息。

第39条各个使用队组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负责其责任区内系统设施的日常看管、卫生清理等工作。

第40条各使用队组需每班检查责任区内的分站、读卡器工作是否正常,读卡是否有效,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调度室和信息调度,由监测队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带病”运行。

第41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分站及识别器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

严禁用水管冲洗系统设备。

第42条各责任队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系统设施的标准化管理、防爆管理、设备完好等工作。

第43条因队组作业地点变更需要拆除系统设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同意后,由监测队组织人员进行统一处理。

第44条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监测队必须及时处理,故障排除后要及时通知调度室。

第45条值班员发现定位卡有欠压和求救信息时及时记录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各队组,佩戴有欠压和求救信息的定位卡人员到信息中心核实。

欠压识别卡信息中心更换电池;求救识别卡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汇报调度室后两日内未到信息中心核实的人员,将给以停工处理,停工时间为定位卡恢复正常功能为止。

第46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定位分站(读卡器)安装完毕后,确认正常工作,由监测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测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移交单样表见附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移交使用单》。

第六章领用、回收和报废第46条监测队负责设备的编号、管理工作,并登记入账。

监测队负责安装所需是设备从供应科设备管理部领取。

第47条使用队组配合,监测队按实际数量回收系统设备。

采煤工作面的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各队组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丢弃。

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及时通知监测队进行回收。

相关设备应保证其完好标准。

第48条监测队负责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无法维修的要及时报损、报废。

第49条系统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装置;2、通过修理,虽然恢复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3、达不到防爆性能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50条定位卡的领用经劳资科出具相关手续,监测队经行发放;外来人员及外工队伍定位卡领用时每张定位卡按500元押金交付后发放。

第七章系统中心站管理第40条信息中心要保证监控中心站系统软件安全运行,系统服务器识别卡信息要根据实际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更改,系统Web浏览页面要根据井下巷道布置变化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41条监控中心站系统服务器不得安装和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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