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积分落户细则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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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苏州积分入户政策苏州积分入户政策【1】积分落户可享受哪些福利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待遇。
适用地区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人群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计分标准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一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个人基本情况积分1. 年龄。
得分标准: 18 周岁以上至 40 周岁以下人员为 10 分。
2. 文化程度得分。
文化程度得分标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职称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0 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50 分。
居住情况积分1. 房产情况。
房产面积得分标准2. 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 1 年加 30 分,最高分限 300 分。
二附加分: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情况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 分。
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得分标准表彰奖励奖励方式得分标准社会贡献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社会服务得分标准投资纳税投资纳税得分标准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得分标准三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办理条件: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平方米;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办理流程: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一、基础分(一)个人素质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1.年龄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50分;硕士研究生为70分;博士研究生为80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 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得分标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年龄40岁以上的为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为7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为80分。
按最高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每个险种累计每满一年加5分,五个险种的累积积分为该项总得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54㎡(含54㎡)且居住的为60分,54㎡以下的为40分,54㎡以上的每超过10㎡加5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1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分限100分。
二、附加分(一)计划生育情况得分标准:1.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证明的,加50分。
2.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已婚育龄妇女,主动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参加一年不少于两次孕环情检查的,加30分。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2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4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积分落户,申请人应当在法定工作日至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落户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正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提交积分落户申请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时处于参保状态。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拥有自己独立产权的住宅房屋;(二)申请人直系亲属拥有自己独立产权的住宅房屋;(三)申请人与其直系亲属拥有共同产权的住宅房屋;(四)申请人的配偶与其直系亲属拥有共同产权的住宅房屋;(五)申请人租住并在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和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五)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苏州积分落户积分计算案例

苏州积分落户积分计算案例摘要:一、苏州积分落户简介二、积分计算案例分析1.案例一:购房落户2.案例二:租赁房屋落户3.案例三:人才引进落户三、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四、注意事项正文:一、苏州积分落户简介苏州积分落户是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积分落户旨在调控城市人口规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二、积分计算案例分析1.案例一:购房落户张先生,35岁,已婚,本科学历。
在苏州工作多年,近期购买了一套75平方米的房产。
根据苏州积分落户政策,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积分: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30分)+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10分)+ 居住情况(20分)= 60分附加分:无子女(10分)+ 本科文凭(30分)= 40分总积分:60分+ 40分= 100分张先生购房落户的积分为100分,高于苏州市积分落户最低要求,可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2.案例二:租赁房屋落户李女士,28岁,未婚,大专学历。
在苏州工作并租赁房屋已满一年,无房产。
根据苏州积分落户政策,李女士可获得以下积分: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30分)+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10分)+ 居住情况(10分)= 50分附加分:无子女(10分)+ 大专文凭(20分)= 30分总积分:50分+ 30分= 80分李女士积分落户的积分为80分,高于苏州市积分落户最低要求,可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3.案例三:人才引进落户王先生,30岁,已婚,硕士研究生。
在苏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工程师,已连续工作满一年。
根据苏州积分落户政策,王先生可获得以下积分: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30分)+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10分)+ 居住情况(20分)= 60分附加分:已婚(10分)+ 硕士研究生文凭(50分)= 60分总积分:60分+ 60分= 120分王先生积分落户的积分为120分,高于苏州市积分落户最低要求,可顺利办理落户手续。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吴江积分落户标准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吴江积分落户标准
吴江积分入户细则是指在吴江区落户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根据吴江区政府的规定,以下是吴江积分入户的一般标准:
1.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 居住要求:申请人应在吴江区有1年以上的连续居住证明,且要求有稳定的居住地。
3. 稳定就业或创业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就业或自主创业能力。
4. 社会保障要求:申请人应在吴江区缴纳社会保险,并满足吴江区规定的社保缴纳要求。
5. 税收要求:申请人应按规定在吴江区纳税。
6.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7. 积分评定要求: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如年龄、学历、稳定就业、创业、社保缴纳、纳税等方面,按照吴江积分入户的积分评定标准进行积分计算。
申请人根据以上标准积分后,达到吴江区规定的积分入户分数线即可提出申请。
具体
的细则可以咨询吴江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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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苏州居住证积分细则对于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来说,积分入户可是一项不错的福利措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苏州居住证积分细则吧!苏州居住证积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xxx(管委会)统筹,苏州市、区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市、区xxx(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xxx(街道办事处)在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国家、省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其他已退休人员的还应当出示离退休证件;(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凭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户籍人员”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离退休证件;(十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十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的相关材料,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户落户;(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情形的,申请人需出示公安机关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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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入户分数怎么算?入户、入学、入医这些问题都
要注意
从明年1月15日开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就要实施了。
从此,新苏州人的入户、子女入学、入医都有了新的途径,那就是赚分!
昨天,官方消息发布后,小鱼第一时间推送了“一图读懂今天公布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可查看),引发小伙伴们热议,不少市民在微信后台咨询小鱼积分入户相关事宜。
比如就有市民问小鱼,子女享受就医入学福利时,是看夫妻双方的总积分还是单人最高积分?怎么算?
解答: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积分排名作为参考。
类似的问题还有许多,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积分新政,今天小鱼就来详细说明一下积分入户的计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首先大家要了解,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今后将不断拓展,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哪些人可以适用积分管理制度?
《办法》适用对象:在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县级市、吴江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计分标准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基础分: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居住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 周岁以上至40 周岁以下人员为10 分。
2.文化程度得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 个月,加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 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 分。
居住情况积分
1.房产情况。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 年加30 分,最高分限300 分。
附加分: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
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 分。
发明创造
表彰奖励
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投资纳税
公共卫生
扣减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 分。
违法犯罪
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如何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制度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应当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社会保障市民卡、社保编号及住房公积金卡。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4、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5、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6、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7、专利证书。
8、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9、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10、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1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入户:每年公布两次入户指标获得准入卡后,带齐这些材料去公安部门办落户
对已经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目前为人均18㎡)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市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即入户指标数),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公安部门进行复查、在媒体进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获得准入卡的人,在60日内,带着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户口迁入后,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入学:能否入学除了根据分数高低还要看具体区域的可供学位数量
积分入学:根据市民积分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各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家长,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教育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预测可供给流动人口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经批准后,于每年6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每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申请人拿到准入卡和告知书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入医:每年6月至8月提出申请9月至11月办理下一年入医手续
流动人口纳入积分管理后,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教育部门每年的入学指标数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可以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经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不受影响。
需要申请的市民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8月31日前的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每年9月15日前认定的入学指标数(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的流动人口子女医保指标数。
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9月统一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取得首次入医资格的申请人,带《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相关材料,通过子女就读的学校,在每年9月1
日至11月30日办理下一年的入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