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内、外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处理、预防接种、签发检疫证件等项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付外币者,按中国银行兑换率核算。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者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害,按本条例第七条处理。
五、对出入国境的外籍人员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六、收取卫生检疫费,应当给交费者开正式收据。
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本国籍的旅客、华侨、港澳同胞和边民,检疫收费可以酌情减免。
八、对本国籍人员的预防接种、外出办理预防接种证书者,其收费按本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卫生检疫收费为卫生检疫所的业务收入。
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业务补偿,如药品消耗、仪器设备的添置等,百分之二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蒸薰除鼠、消毒、杀虫等补助费。
外汇留成和用途按(80)卫计字第215号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规定办理。
所得外汇做为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用。
十、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项目|标准|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预防接种|发新或换发证书2元|||接种霍乱2元|||接种天花3元|||接种黄热10元|||外出接种手续费(派出医生和护士2|差旅费由申请单位||人者)30元|支付||50人以上者加收2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医疗及药品|按《医疗收费标准》(适应于外国人)执行本|药品按批发价格的|费|国籍交通员工、旅客按国内标准收费|五倍收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通费|大车(旅行车)30元|超过10公里加里|(10公里|小车20元|程费|之内)|里程费每公里外宾2元|带空调每公里加||内宾0.45元|五角||船艇按行驶小时/匹马力收0.10元,另加|申请单位提供交通||实耗油量费计算(候船每一小时/匹马力收|工具不收费||0.1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船舶蒸熏除|每净吨0.50元,药品费及其它用品费按实||鼠|际消耗另收(按市价的两倍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船舶鼠患检|1000吨以下(净吨)50元||查和签发除|5000吨以内收100元||鼠、免除证|5001—10000吨每吨位150元||书|10000吨以上2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签发延|按第5项标准减半||期除鼠、免|||除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船舶器械和|1000吨以下100元|部分除鼠减半|毒饵除鼠|1001—5000吨200元|||5001—10000吨300元|||10000吨以上4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除虫|||(1)除蟑|1000吨以下100元|局部减半,客轮加|螂|1001—5000吨250元|收60%||5001以上400元||(2)除其|药品按实际消耗另收(市价的两倍)||它医学昆虫|按(1)除蟑螂50%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签发消毒、|5—10元||除虫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消毒|||(1)垃圾|每立方米50元||消毒|||(2)压舱|每100吨50元|不足100吨按|水消毒||50元计算,药品|(3)饮水|同上|费另收客轮加收|消毒||60%,局部减|(4)船舶|每吨收0.02元(按净吨计算)|半|消毒|||(5)废水|每吨50元(按净吨计算)||消毒|||(6)粪便|每次每蹲位20元||消毒|||(7)货物|以人工/小时10元计算|药品费另收|消毒和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尸体、棺柩|每具50元|消毒加收100元|检查和签发|||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船舶卫生检|3000吨以下100元|签发船舶卫生证书|查和签发证|3001—5000吨200元|另收100元|书|5001吨以上3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列车消毒、|每节50元||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汽车消毒、|小车20元,大车40元||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飞机消毒、|起飞重100吨以下200元|局部减半|除虫|101—200吨300元|||301吨以上400元||检验费||本国籍交通工具及|⑴临床常规|每项1元|人员、旅客参照国|检验||内有关的收费标准|⑵临床生化|每项5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 检 疫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卫生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起施行。
A.1986年12月2日B.1987年5月1日C.1987年2月10日D.1987年3月6日2、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A.疾病B.艾滋病C.传染病D.性病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
A.监测传染病B.艾滋病和性病C.检疫传染病D.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4、检疫传染病是指()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A.鼠疫、霍乱、艾滋病B.鼠疫、霍乱、黄热病C.黄热病、霍乱、性病D.鼠疫、艾滋病、黄热病5、()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A.鼠疫B.霍乱C.黄热病D.性病6、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A.疾病B.传染病C.检疫传染病D.监测传染病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12小时B.24小时C.两天D.6小时8、在国外或者国内有()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检疫传染病B.传染病C.监测传染病D.艾滋病9、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B.就近的C.户口所在地D.途径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
A.临时检疫B.卫生处理C.移下病人D.对病人实施治疗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A.监测传染病病人B.艾滋病病人C.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D.检疫传染病染疫人12、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各卫生检疫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历史研究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历史研究1 世界卫生检疫的起源检疫始于14 世纪中叶,1347 年的一次烈性传染病即鼠疫曾波及整个欧亚两洲和北非海岸.当时,风帆船刚刚出现,航海活动有了明显的进步,人员的流动也比较大【". 1348 年,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米兰港就设"卫生监督员"检查来往可疑有鼠疫的船只,并进行简单的消毒处理.1374 年,为防止亚洲鼠疫传人,意大利威尼斯当局规定:彻底取缔患者入境;对来自疫区及疑似患者,在设立登陆处(远离港口的地方)隔离30 日; 对患者的用品采用冰冻,火烧,钱币用醋浸泡等方法处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鼠疫疫情的传人,更重要的是催生了国际卫生检疫的萌芽,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为抵御传染病的蔓延而颁布的防御法规.这一事实说明,传染病控制促成了卫生检疫,卫生检疫以执行法规为起启. 1383 年,法国马塞港把检疫期延长至40 天. "检疫"一词,源于意大利文"Quarantine",由"Quaranta"(原意"40")演变而来.不久,欧洲各海港相继实行了这项办法,在鼠疫第二次世界大流行的14 世纪一16 世纪三百多年的时间内发挥了控制作用. 卫生检疫法规是世界各国在共同抵制传染病蔓延的实践斗争中产生的,因而具有国际性的共同约束力特征,并对各国的卫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今意大利威尼斯港口于1374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卫生检疫的法规. 至19 世纪中叶,在全球工业化浪潮的背景下,巴黎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包含卫生检疫性质的国际法规即《国际卫生公约》. 1948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成立,由WHO 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和《国际疾病分类法》成为指导各国卫生立法的权威性文件.《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安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它较好地调整了国际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2,3】.2005年5月23Et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以适应世界各国共同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迫切需要.2 中国1949 年以前的国境卫生检疫事业中国卫生检疫始于1873 年,以海港检疫为先导, 1949 年以前中国卫生检疫事业大至分为四个时期:2.11873—1930年在外国人操纵下办理的海港卫生检疫时期自古以来,印度恒河三角洲是霍乱(古典型)的地方性流行区.19世纪初,由于通商,航海,朝圣以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国际交通日益发达,霍乱开始由印度向外传播.从1817—1923 年的百余年间共发生六次世界性大流行.1820年传入中国.百余年来,每次世界性大流行,中国均遭到侵袭,引起流行几近百次,夺去了成千上万人生命。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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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病例 的;
(二)入出境交通工具传染病检疫
Ø
入境前报告
提交申报证件
Ø
Ø
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三)入出境物品传染病检疫
Ø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
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检疫 行李和物品检疫 邮包检疫
Ø Ø Ø
(四)检疫传染病管理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管理
鼠疫:潜伏期为6日 霍乱:潜伏期为5日
黄热病:潜伏期为6日
九、国境检疫的法律规定
(一)入出境检疫 Ø 入出境交通工具、人员及物品的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 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 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 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的管理 在到达口岸时
Ø
Ø
Ø Ø
特殊物品的管理
Ø 签发就诊方便卡
三、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 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Ø 国境口岸的环境卫生监督
Ø 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
Ø 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二) 卫生处理 Ø Ø Ø 交通工具和废旧物品的卫生处理 尸体、骸骨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卫生处理
四、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 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爆发、流行或多人死亡
的;
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Ø
Ø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
趋势或可能蔓延 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Ø 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Ø
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二)应急处理
Ø 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 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 Ø 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 Ø 对出人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 限制措施,禁止移运; Ø 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
品;
第三节
一、行政责任
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Ø Ø
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 整理、分析和传递; 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二) 传染病监测的措施
Ø 禁止某些疾病患者入境 Ø 出示有关健康证明 填写健康申明卡、提交健康 证明 Ø 健康检查 物理检查和血清学检查
法律责任
(一)具有以下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Ø 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Ø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 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Ø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
处理的; Ø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Ø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
七、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
国境卫生检疫范围也称检疫对象,包括:
Ø Ø Ø Ø 入境、出境人员 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行李、货物、邮包等 尸体、骸骨
八、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 鼠疫、霍乱、黄热病; 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
质炎、疟疾以及流行性感冒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此外, 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六、国境卫生检疫的依据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law of frontier health quarantine inspection) 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 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 境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 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 的传染病防治法。
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
的动物和物品的。
(二)具有以下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Ø 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 逃避查验的; Ø 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Ø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
下垃圾、污物的;
Ø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及染疫嫌疑人周围环境的管理
二、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内容 Ø Ø 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Ø
Ø Ø
传染源调查:
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 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 流行病学调查;
Ø
Ø
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 素的调查;
十一、卫生监督法律规定
(一)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
Ø 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消除; Ø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Ø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 查其健康证明书; Ø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 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 劝阻的。
Ø
隔离 检疫传染病病人及处于其潜伏期的人,
必须立即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Ø 就地诊验或留验 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留 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Ø 卫生处理 包括医学措施和卫生措施。
十、传染病监测法律规定
传染病监测 (surveillance of infectious disease) 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特定环境பைடு நூலகம்人群进行流行病学、 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 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Ø 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
Ø 是以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
的执法活动。
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2001 年 4月,国务院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境卫生检疫的行政 部门。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
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疾
病检查与处理等。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Ø
Ø Ø
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 有关卫生法规;
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 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 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件等实 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Ø 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 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 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Ø 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 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Ø 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Ø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Ø 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Ø 根据入境、出境的方向,国境卫生检疫可分为:入境检疫 和出境检疫; Ø 根据实施检疫的国境口岸的地理位置,国境卫生检疫可分 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
二、国境卫生检疫的特征:
Ø 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主权的国家行 为; Ø 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Ø 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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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一、入出境检疫 二、传染病监测 三、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