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分析
卫生检验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案例分析

第五节卫生检疫案例分析一、目的要求1.掌握卫生检疫案例的分析方法;2.掌握卫生检疫的工作程序二、案例介绍及问题讨论【案例一】2007年4月13日晚22时45分,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福州的MF852航班上,一名旅客引起了入境检验检疫通道上工作人员的注意,该旅客身材消瘦、面容疲惫、神情紧张,入境时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表》,但未申报任何疾病与症状,体温检测正常,经现场医学巡查人员初步询问,该旅客称没有异常情况。
在该旅客的行李过“一机两屏”检查时,发现其携带4瓶未知名的片剂药品,经检查询问,该旅客承认自己是HIV感染者,携带的是抗HIV药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随即将该旅客带到现场诊验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
[问题讨论1]1.艾滋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传播?答:性接触传播、经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2.对该旅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既往病史、接触史、接触范围、生活史、现病史、手术史、相关临床症状体征检测、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研究。
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旅客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有怡游史,曾有一位较为固定的女性性伴侣,该女性身体健康,每次性行为均使用避孕套,2001年2月到新加坡打工,入境时被新加坡当局查出感染HIV,次日即返回吉隆坡,自检出HIV后,就未有过性行为,一年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才到医院就诊,进行抗病毒治疗至今,期间未到过其他国家地区旅行。
家人中未发现HIV感染者和AID患者。
否认有同性恋(双性恋)史、吸毒史、性病史、输(供)血史、手术史等及其他危险性行为,2004年7月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一家美容院做过纹身。
实验室检查结果:采静脉血应用ELISA、PA和WB检测,HIVⅠ型抗体阳性。
[问题讨论2]3.HIV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多长?艾滋病临床表现有哪些?答:潜伏期长短不一,可短至不到1年,长达15年,平均8年。
艾滋病临床表现:不明原因发热,关节疼痛,免疫力降低,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红斑样皮疹,恶质病,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症状,严重机会型感染和继发性肿瘤等。
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比较分析(减缩)

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比较分析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现就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大致比较分析。
一、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概述(一)美国在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部门负责。
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在美国,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完全实施强制检验。
如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国家、环境安全的产品。
二是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
部分产品可以不持有检验证书而销售,但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产品例外。
三是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
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订统一分级标准,并有政府机关实施监管。
(二)日本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
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有三方面:一是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二是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
三是对民间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批准民间检验机构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其进行考核认证和不定期抽查,对民间机构领导人实行任命,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注册。
(三)欧盟欧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与美国类似,也是按照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
官方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定义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
私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
(四)国际知名民间检验机构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1878年创建,总部在日内瓦。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总部在伦敦,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机构和实验室。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运行现状、问题和对策

例》 ( 2 0 0 5 )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境卫 生检 疫法 》 及 其 实施 细则 以及 据此 发 布 的 部 门规 章 。 关 于 卫 生检 疫 的要求 , 国际卫 生条 例 主 要有 针 对 “ 卫 生 文件 , 交
通 工具 和交通 工 具运 营 者 , 公 共 卫 生措 施 以及 针 对
称 国家 质检 总 局 ) 开发 了 C I Q 2 0 0 0 综 合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首 次在 全 国范 围 内实 现 了电子 报检 、 电子签证 和
电子转 单 。 此后 , 随着 检 验检疫 工作 不 断 向电子化 进 程 的 推进 , 与监 管工 作 相 适 应 的其他 配 套 系统 陆 续 出现 , 电子 化工 作延 伸到 电子 申报 、 电子 监 管和 电子
第1 8 卷 第5 期
口岸 卫 生 控 制
国境 口岸 卫 生检 疫 电子监 管 系统 运行 现 状 、 问题 和 对 策
陈维 坚 张德 云 顺德 出入境检 验检 疫局 ( 广东, 顺德 , 5 2 8 3 0 3 ) 摘要 目的 进 一步增 强 口岸卫 生检 疫 电子监 管 系统 的 实用性 和规 范性 , 提 高其 在 口岸卫 生检 疫
B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5 7 7 7 . 2 0 1 3 . 0 5 . 0 0 7
R 1 8 5 . 3 文献标 识码
从其 投 入使用 以来 , 由于有 自动统 计功 能 , 逐 步淘 汰 了电话 、 传真 和纸 质报 表 的数 据上 报形 式 , 各 种数 据 均 可 以电子 邮件 上报 。 随着 电子 计算 机技 术 的飞 速 发展 , 各地检 验检 疫 部 门纷纷 研 制 各 种 卫生 检 疫 电 子 监管 平 台。 2 0 0 3 年“ 非典” 的 出现进 一 步促 进 了电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2001-9-27 15:34:09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
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
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
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
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
其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9,603例。
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
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篇读书笔记

《国境卫生检疫篇》读书笔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二、主要内容分析 (3)1. 国境卫生检疫的历史与发展 (4)(1)起源与早期发展 (6)(2)现代国境卫生检疫制度 (7)(3)发展趋势与挑战 (9)2. 卫生检疫的实施流程 (10)(1)报检流程 (11)(2)查验流程 (12)(3)处理流程 (14)3. 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16)(1)《国境卫生检疫法》解读 (17)(2)相关法规及规范介绍 (18)(3)标准体系构建与完善 (19)三、重点章节解读 (21)1. 重点章节一 (22)(1)章节内容概述 (23)(2)核心法律条款解析 (24)(3)与实际操作的联系 (25)2. 重点章节二 (26)(1)传染病在国境卫生检疫中的地位 (27)(2)监测方法与手段介绍 (28)(3)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29)四、心得体会与启示 (31)一、书籍概述《国境卫生检疫篇》是一部关于卫生检疫领域的专业著作,旨在全面介绍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知识、理论和实践操作。
这本书对于从事卫生检疫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为普通读者了解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了丰富的信息。
本书首先概述了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及重要性。
通过介绍全球范围内卫生检疫的现状与挑战,使读者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书籍详细阐述了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体系、制度框架以及实际操作流程,包括检疫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监管要求等。
书籍还介绍了卫生检疫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了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法律依据。
在书籍的内容安排上,作者充分考虑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实际需求和特点,从基础理论到实践操作,从法律法规到案例分析,逻辑清晰。
通过本书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全貌,为从事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国境卫生检疫篇》是一部全面介绍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专业著作,既包含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涵盖了实践操作的经验总结。
口岸卫生检疫风险分析方法

口岸卫生检疫风险分析方法基础上,按照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措施及分级监管模式,有的放矢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传入,提高卫生检疫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服务于检验检疫系统“大通关”战略推进和国际贸易交流发展需要。
2卫生检疫风险分析的价值2.1加强疫情防控的需要当前,全球各类传染病疫情疫病频发,传染病入侵形势严峻。
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人员往来不断快速增加,许多外来医学媒介生物传入我国,造成大量的健康损失和疾病负担。
在各种风险频发的情况下,加强风险分析,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2.2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而船舶卫生检疫业务量激增情况下,国境卫生检疫人力资源相对不足,更应该变当前的被动式船舶卫生检疫模式为主动模式,通过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提高工作效率,由原来的船舶到港后登轮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转变为船舶未到港前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的船舶重点检疫。
通过风险分析,集中力量,将紧缺的人力资源有针对性地对风险性高的交通工具、人员加强检疫与卫生监督管理,避免人力和资源浪费,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3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和国际卫生港口建设的需求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口岸当局需要具备的6个方面核心能力中,对所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快速进行危害程度分析评估是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
因此,在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中引入风险分析方法是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和促进卫生检疫事业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3卫生检疫风险评估常用技术方法3.1经验分析法经验分析法又称实践分析法,是风险分析理念引入卫生检疫工作时最常运用的风险评估手段。
通过清晰、直观的列举卫生事件的表观因素来寻找风险因子的所在,对各个风险因子指标进行定性的指认和分析,从而各个击破、提出针对性的卫生检疫和监管措施。
3.2矩阵分析法矩阵分析法又称评分问卷法。
采用矩阵分析法进行卫生检疫风险评估时,按照风险分析原理设计研究内容后,选取科学、重要、相对独立且易于评价的指标作为待研究的风险因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①交通工 具上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 风良好;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 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③ 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 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 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④对不符合卫 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 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 清洁卫生,无毒无害。容器、管道、贮存场所、 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 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 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 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 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 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 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 (一)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 1 .填写健康申明卡。健康申明卡,是指人出境 人员就自己的健康情况, 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 行申报说明。健康申明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发 现人出境人员隐瞒真相,不如实填写,即成为追究 法律责任的依据。 2.提交健康证明。来我国任职、就业、就学的 外籍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居住1年以上者,在申 请入境签证时,必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 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如果在所在国私立医院开 具的证明,尚需办理公证手续。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对外籍人员提交的健康证明进行验证。对合格者签 发验证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可向国 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 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鼠疫、 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 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血清学指标。 根据有关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 员: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 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 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 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三)发放就诊方便卡
1.入境前报告。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 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 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2.提交申报证件。 3 .电讯检疫。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国际 航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 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用 高频电讯系统在飞机落地前就将航班上旅客的健康 情况传达给检疫局,局方根据收到的信息确定是否 给予放行,如果可以,则通知机组人员可以放行, 机组人员就可以组织旅客下机了,这种方式大大加 快了旅客的入境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入境:严重精神 病、传染性肺结核等。
第二节 卫生检疫
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 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 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 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所谓指定地点,包 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 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 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是世界卫生大会制 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 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 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于1969年进行了修 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一、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 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 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 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的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的任务是: 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 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 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③监 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 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 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 水的处理,以保证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 行李、货物、邮包等整洁卫生,防止疾 病传播。
(三)隔离 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 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 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 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 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 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 播的危险。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
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传染病监测,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 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 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 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 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 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根 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1.入出国境的人员,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 检疫豁免权。 2.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3.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 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 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 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 病、甲型H1N1。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 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艾滋病为国际间监测 传染病。此外,如艾博拉--马尔保病毒病、 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 入严密监测之中。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 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 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 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 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 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 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 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 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 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 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 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 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 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 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 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 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 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 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按照规定, 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 6 天, 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 所接受留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 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船长请求船员在 船上留验的;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 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留 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留验 场所或上岸。
(二)出境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 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 岸接受卫生检疫。 (三)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 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 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 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 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 依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办理。 (五)特殊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 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 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 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 (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 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 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三)尸体、骸骨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 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 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 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 骸骨人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 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 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二)旧物品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 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 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 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对于由 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 在境内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 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 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 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 虫、动物。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 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③传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 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 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 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 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 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 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 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二、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 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 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 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 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 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 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 鼠、除 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 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⑦被检疫传染病污 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 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