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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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施行日期】1987.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引言概述:传染病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传播给其他人的疾病,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为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这些文件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国家级法律法规1.1 传染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传染病报告和信息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例时必须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以便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应对。

1.3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隔离、检疫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操作性的指导。

2.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1 市级传染病防治条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本地区的传染病特点和防控需求,明确了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为传染病防治提供了地方性的指导。

2.2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包括隔离措施、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病例报告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3 学校传染病防控规定该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学生健康监测、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学校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3. 行业性规范和标准文件3.1 医疗机构感染控制规范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医护人员的手卫生、器械消毒与灭菌、病区管理等方面,为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3.2 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包括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方面,为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控提供了标准化的指导。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传染病的定义和分类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传染病的定义,即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途径传播给人和动物的疾病。

根据传播途径和严重程度的不同,传染病被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

2.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包括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提高传染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加强传染病的疫苗研制和使用、强化传染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

3. 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

对于疫情严重的传染病,可以采取隔离、封控、消毒等措施进行处置,以防止疫情扩散。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法规,于2003年颁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

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和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即突发并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危害程度和扩散范围的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分为特殊重大型、重大型和普通型。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措施。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扩散范围,可以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分别对应不同的应急措施和工作要求。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十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
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
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 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 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 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例的个 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 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 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 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 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 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 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 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 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 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概述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途径传播给人或者动物,引起感染和疾病的一类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旨在防止和控制国际传染病的传播。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的紧急情况处理、旅行和贸易限制等内容,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

2. 国际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国际卫生条例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包括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和通报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各国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本国的传染病防控措施。

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针对传染病制定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健康。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的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该法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2. 传染病预防法传染病预防法是我国为预防传染病制定的法律,强调了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和个人责任。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和药物使用、传染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

各级政府和公民都有义务遵守该法律的规定,共同参预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3.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我国为管理传染病疫苗制定的法律,旨在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使用管理,以及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等内容。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对传染病疫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例如,某省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条例,明确了本省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和责任分工;某市制定了传染病疫苗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本市疫苗的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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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 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b.报告时限
↗ 责
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 ↘ → →
城镇
→ →
6小时
农村
12小时

城镇
12小时
乙类
农村
24小时

丙类

24小时
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一般性控制措施

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人、 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
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 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所医 学观察


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要的 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 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人与动物
动物与动物
人与人

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
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风疹等
霍乱是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 急性腹泻性传染病。每年,估计有300万~500万霍乱病 例,另有10万~12万人死亡。病发高峰期在夏季,能在数 小时内造成腹泻脱水甚至死亡。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疫区封锁

甲类、乙类 — 暴发、流行 — 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 — 宣布疫区
传染病防治法
.
霍 乱 给 人 类 带 来 巨 大 灾 难
13471351年
鼠疫(又 名黑死 病)导 致2400 万人死 亡
一 九 九 三 年 宣 布 结 核 病 全 球 暴 发
结核病
WHO
结核杆菌
我国2000年活动性肺TB 患病率为367/10万
流行性感冒
.
狂犬病
新传染病——
AIDS/HIV在南部非洲 影响加速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各种传 播媒介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3、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4、有效管理传染源 5、预防人畜共患病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决定

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的 — 国务院决定。

疫区解除 —— 原决定机关
四、传染病医疗救治
儿童AIDS
禽 流 感
.
主要内容:

一、 概述 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 三、 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
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
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施行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
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
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 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 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 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 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我国领域内的 一切自然人 (中国人/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
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
法定管理传染病 (37种)
乙类 (严格管理类) 丙类 (监测管理类)
甲类 (强制管理类)
鼠疫
霍乱
甲型H1N1流感 SARS AIDS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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