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港口、机场、火车站、陆路口岸等。
三、职责分工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4. 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口岸卫生设施:口岸卫生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检疫通道、隔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2. 口岸卫生监测:对口岸的空气、水源、食品、货物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卫生安全。
3. 口岸卫生检验:对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旅客等进行卫生检验,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
4. 传染病疫情报告: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应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5. 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对口岸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意识。
五、监督管理措施1. 依法开展口岸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口岸设施、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整改或隔离、销毁。
3. 对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加强与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合力。
5. 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测、检验的,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卫检发[1991]第2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1991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3种健康证书的任意1种:1.《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
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规定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执行。
附件略。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首先,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对于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现代交通和全球化的发展,人员、物品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跨境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通过建立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可以对来自境外的人员、动植物及物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测,严防疫情的传入。
其次,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国家履行对国民健康保障责任的重要措施。
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民众的健康安全,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进出境人员、动植物的卫生检疫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情传入国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也对促进国际间合作和交流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境卫生监督不仅仅是一项国内事务,而是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的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国家间信息和经验的分享,还可以加强国际上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疾病威胁。
首先,建立健全的检疫检验机构和人员队伍。
国境卫生监督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执行,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同时,国家也需要为这些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和资源支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境卫生监督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风险预警,实现协同监测和应对。
此外,国境卫生监督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境卫生监督的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加强对违反卫生要求的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最后,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参与。
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对于卫生监督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对国境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11汇总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建设过程
中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始于清朝1873年,检疫机构隶 属海关,设在上海和厦门
1930年颁布《海港检疫章程》 1950年颁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 1951年颁布《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及《实施细则》 1979年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检疫法》及《实施细
第一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一、概念 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国内传出,
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 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我国缔结的或参 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例等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 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 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 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 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 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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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
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 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
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以及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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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疫的法律规定
(一)入出境检疫 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
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 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 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 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 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 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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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传染病。
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第三类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
《国境卫生检疫核实施细则》中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围人人境。
第二节卫生检疫一、入出境检疫 (一)入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应当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所谓指定地点,包括检疫锚地、允许航空器降落的停机坪和航空站、国际列车到达国境后第一个火车站的站台及江河口岸边境的通道口。
1.入境前报告。
在交通工具及人员抵达国境前,交通工具的代理人或者有关管理机关(如港务监督机关,实施检疫的航空站、车站),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2.提交申报证件。
3 .电讯检疫。
按照传统的现场检验检疫方法,国际航班到达入境机场后,旅客不能马上下机,而是要等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实施检查,确认没有特殊情况后,方可下机。
实施电讯检疫,机组人员可以使用高频电讯系统在飞机落地前就将航班上旅客的健康情况传达给检疫局,局方根据收到的信息确定是否给予放行,如果可以,则通知机组人员可以放行,机组人员就可以组织旅客下机了,这种方式大大加快了旅客的入境时间,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二)出境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
(三)临时检疫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
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四)边境接壤地区的来往检疫依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中国政府的规定办理。
(五)特殊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邮寄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六)携带物品和托运物品的管理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
(七)入境和出境检疫证的签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二、检疫传染病人的管理 (一)就地诊验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二)留验留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留验期限根据各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予以确定。
按照规定,对染有鼠疫、黄热病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6天,对染有霍乱嫌疑人的留验期限为5天。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在船上留验: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
留验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开留验场所或上岸。
(三)隔离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第三节传染病监测一、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传染病监测,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执法活动。
传染病监测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染源调查: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二、传染病监测的措施 (一)出示有关健康情况的证件1.填写健康申明卡。
健康申明卡,是指人出境人员就自己的健康情况,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申报说明。
健康申明卡是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发现人出境人员隐瞒真相,不如实填写,即成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2.提交健康证明。
来我国任职、就业、就学的外籍人员,包括其随行家属,居住1年以上者,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必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如果在所在国私立医院开具的证明,尚需办理公证手续。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外籍人员提交的健康证明进行验证。
对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可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是一项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结合的一项检测制度,其目的在于鉴别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以及检测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血清学指标。
根据有关规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下列人员: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三)发放就诊方便卡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一、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的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卫生监督的任务是: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备;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以保证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邮包等整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一)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①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②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③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二)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①交通工具上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②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③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三)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均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害。
容器、管道、贮存场所、仓库等均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防止其在运转、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对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①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②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③国境口岸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
二、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人出境人员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对需要采取卫生措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和其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的消毒,除鼠、除虫等执法活动。
(一)交通工具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⑦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旧物品卫生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对于由国外起运经过我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