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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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wu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wu

• GB19108-2003次氯酸钙包装要求 • GB18278-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 业湿热灭菌 •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11730-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 • 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 CJ/T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 CJ/T3028.1-1994臭氧发生器 • CJ/T3028.2-1994臭氧发生器臭氧氧浓度、产量、电耗的 测量 • 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技术要求 • 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 GB19084-2003普通脱脂棉口罩
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 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 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 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 制化轨道。
㈠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 • •
《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 《流行性地方斑疹伤寒诊断标准》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诊断标准》 《登革热诊断标准》
• 2、规范:
• • • • • • • • • • • 《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2001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 行)》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 《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 《现场消毒规范》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返 工具的良好卫生状态,首先在山东烟台建立第一个检疫所,继 之建立广安东、图们等17个检疫所。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卫生法

卫生法

卫生法一.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用以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爱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使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法》、《结核病防治办法》等专门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条文。

狭义的传染病防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并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1)总则部分1)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立法宗旨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之外,还增加了“保障公共卫生”。

指导思想除保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外,还增加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防治原则。

2)关于传染病的分类: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勾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

传染病防治制度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对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善的传染病防治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本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全面、高效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四、组织机构1. 中央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全国传染病防治政策,协调各地区的防疫工作。

2. 地方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监测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3.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和隔离工作,同时开展传染病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五、传染病监测和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疫情。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传染病监测数据,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和公众通报疫情。

六、传染病预防和控制1. 加强传染病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实施疫苗接种计划,提高疫苗接种率,减少传染病的发生。

3. 加强卫生监督,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的清洁。

4. 加强传染病的早期发现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5. 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控制传染病的输入和输出。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1. 建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卫生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调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

3.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传染病防治工作评估和监督1. 定期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正文:----------------------------------------------------------------------------------------------------------------------------------------------------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一九八0年六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为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保障进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我国人民的健康,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在卫生检疫工作上应加强疾病监测,注意收集和积累国内外疫情资料,认真总结分析,找出传播及流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卫生检疫机关监测的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下称监测疾病),或卫生部指定的其他病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测疾病的潜伏期规定如下:(一)流行性感冒三日;(二)疟疾:恶性疟十二日,间日疟和蛋形疟十四日,三日疟三十日;(三)脊髓灰质炎十二日;(四)登革热六日;(五)斑疹伤寒十四日;(六)回归热八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船舶、飞机和车辆;所称查验的口岸,是指海港、机场、车站和关口;日的含义均与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上述处所的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监测的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港口,机场、车站和关口内的人群和能传播监测疾病的病媒昆虫、动物、食品、饮水。

第六条监测的内容有:(一)疫情的收集与报告;(二)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三)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四)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五)病媒昆虫的调查;(六)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七)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他资料;(八)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九)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公共卫生领域罪名。

这两种罪行之间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在定罪要件、实施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在入境、出境、经境运输或国际邮件中,隐瞒、伪造、不报告或逃避检疫,或虚假宣告检疫对象的卫生状况,从事携带禁止入境或从境外进口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可以看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国家卫生检疫规定,损害了国境卫生检疫利益。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隐瞒、伪造或不报告身体卫生状况,或带入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或其产品;2. 带入、运输或邮寄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禁运物品;3. 逃避、妨碍卫生检疫、监管部门的工作;4. 违反国际卫生条例或者本国卫生检疫规定,导致境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国家舆论形象。

在国际交往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仅影响到个人形象,更是影响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失;2. 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带入传染病等疾病病原体,可能会导致地方居民疫情爆发,扰乱社会治安和秩序,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3.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

因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导致的疫情爆发,不仅会引起大规模隔离和治疗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当地的旅游业、物流业等经济行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故意传播病原体,以致疫情扩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致使传染病蔓延或者扩大的行为。

此罪名主要是指针对单个病例,是一种传染病防治范畴内的罪行,更加侧重于防控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或治疗;2. 在隔离期间逃避,拒绝接受检疫或治疗;3. 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疫情或病情;4. 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等。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控制措施
1.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 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的要求采取措施;
3、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 除交通工具 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 媒生物的危害。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 公共卫生设 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 、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 处置。
(三)做好计划免疫接种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
依照规
定的免疫程序,在易感人群中有目的、 有计划地进行各种生物制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 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 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 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品的预防接种
(四)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 制度。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 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 和方 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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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城镇
→ →
6小时
农村
12小时

城镇
12小时
乙类
农村
24小时

丙类

24小时
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 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 关信息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b.报告时限
↗ 责
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儿童AIDS
禽 流 感
主要内容:

一、 概述 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 三、 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一、
概 述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
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
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施行
人与动物
动物与动物
人与人

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
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 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决定

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的 — 国务院决定。

疫区解除 —— 原决定机关
四、传染病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 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1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 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霍 乱 给 人 类 带 来 巨 大 灾 难
13471351年
鼠疫(又 名黑死 病)导 致2400 万人死 亡
一 九 九 三 年 宣 布 结 核 病 全 球 暴 发
结核病
WHO
结核杆菌
我国2000年活动性肺TB 患病率为367/10万
流行性感冒
狂犬病
新传染病——
AIDS/HIV在南部非洲 影响加速
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一)、传染病的预防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各 种传播媒介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3、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4、有效管理传染源
5、预防人畜共患病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一般性控制措施

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 人、肺炭疽病人——隔离治疗
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 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 所医学观察 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 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紧急措施包括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 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 制隔离治疗措施。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 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 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我国领域内的 一切自然人 (中国人/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
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
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
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发、流行 — 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 — 宣布疫区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
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
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
法定管理传染病 (37种)
乙类 (严格管理类) 丙类 (监测管理类)
甲类 (强制管理类)
鼠疫
霍乱
甲型H1N1流感 SARS AIDS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等
霍乱是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 急性腹泻性传染病。每年,估计有300万~500万霍乱病 例,另有10万~12万人死亡。病发高峰期在夏季,能在数 小时内造成腹泻脱水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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