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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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一)律例与大诰、会典1. 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合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在法制具有重要地位。

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① 吴元年《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所以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

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② 洪武六年《大明律》。

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

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仅仅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后又将《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绝大部分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明清法律文化-第七章

明清法律文化-第七章

第七章清朝法律制度【内容及特点】(一)刑事立法的重要变化1.改变五刑制度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

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十下折责四板,再除去不足五板的零数。

笞十至五十,依次折责为四、五、十、十五、二十小竹板。

杖六十至一百,依次折责为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大竹板。

[⑥]徒刑一至三年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每等递增十杖。

流刑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附加杖一百。

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

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

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五年。

2.增加法外酷刑清朝除以上法定五刑外,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及凌迟、枭首、戮尸等。

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四千里)、烟瘴(四千里)五等。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

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日五日至半年一年。

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此外,清朝还沿用了前代的凌迟、枭首、戮尸等极其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3.调整刑罚适用制度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清朝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1)扩大自首适用范围。

专题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

专题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

、宋元时期的法律(⼀)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宋刑统》中国法制第⼀部刊版印⾏的法典2、编敕宋代在太祖之后编敕成为最主要、最经常的⽴法活动。

3、元典章(《⼤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民事法律1、契约2、禁婚规定(1)年龄的规定,即男年⼗五,⼥年⼗三以上(2)近亲属之间禁⽌结婚,法律禁⽌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但对姑舅姨表兄弟姐妹结婚不在此限(3)禁⽌州县官在其任期内与部下、百姓通婚,违者必须离职3、绝户、⽴继和命继绝户指家中⽆男⼦继承。

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有两种形式。

凡是“夫亡⽽妻在”,⽴继从妻,称为“⽴继”。

凡是“夫妻俱亡”,⽴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4、四等⼈(三)刑罚变⾰与司法1、刑罚变⾰(1)折杖法(2)刺配(3)凌迟2、司法制度(1)审刑院宋太宗时设⽴,宋神宗地被裁撤(2)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路(宋代地⽅⾏政机关分为路、州(府)、县三级)的司法派出机构(3)翻异别勘⼜称翻异别推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律(⼀)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明律(1)《⼤明律》在名例第⼀的前提下,分为吏、户、礼、兵、刑、⼯(2)《明⼤诰》主要特点:⼀是案件的主体是各级官员的犯罪⾏为,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是⽤刑残酷、处罚加重,⽽且⼤多是法外⽤刑。

(3)《⼤清律例》规定了定期修例制度,即“五年⼀⼩修,⼗年⼀⼤修”。

(⼆)罪名与刑罚1、罪名与刑名(1)*党罪(2)充军刑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三)民商事法律1、所有权2、债权3、婚姻与家庭(四)司法制度1、三法司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理寺和都察院2、审判管辖3、廷杖制度4、⼚卫制度5、会审制度(1)九卿园审⼤理寺卿、都察院左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六部尚书。

(2)会官审录(3)朝审(4)⼤审(5)热审(6)秋审。

柏桦法律讲堂讲明清(2篇)

柏桦法律讲堂讲明清(2篇)

第1篇一、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这一时期不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柏桦法律讲堂特此举办了一次关于明清法律的讲座,旨在为广大法律爱好者提供一次深入了解古代法律的机会。

二、明清法律制度的背景1. 明朝的法律制度明朝(1368年-1644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明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和《大清律》为主要内容,其中《大明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为名的法典。

2. 清朝的法律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继明朝之后的又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和创新。

清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清律》和《大清会典》为主要内容,其中《大清律》是清朝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三、明清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体系:明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辅以《大清律》和《大清会典》等法律文献。

(2)刑法:明朝的刑法以刑罚为主,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徒刑等。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

(3)诉讼制度:明朝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分为起诉、审判、执行三个阶段;民事诉讼分为起诉、审理、执行三个阶段。

2. 清朝法律制度(1)立法体系:清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清律》为核心,辅以《大清会典》和《大清律例》等法律文献。

(2)刑法:清朝的刑法继承了明朝的刑罚体系,但在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上有所创新。

清朝增设了“凌迟”、“充军”等刑罚。

(3)诉讼制度:清朝的诉讼制度与明朝相似,但在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上有所改革。

清朝实行了“三司会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四、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的影响明清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德法结合。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和官员常常以儒家经典为指导,追求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八讲明清的法律制度(1368-1644-1840)学习重点:1、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二、清朝的法律制度一、明朝的法律制度(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1、刑乱国用重典:①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②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③“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

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

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见教材P291)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的新体例)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三)法律内容的变化1、刑事法制的变化(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对反逆(皇权)、盗窃(社会治安)、贪赃等重罪(官吏),处罚比唐律加重。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处罚比唐律减轻。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清的法律制度

度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 关系的变化 5、实施严酷的刑罚制度
三、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 的摧残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二)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 (四)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大理司、都察院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巡抚(清)
3、明朝特务机关参与司法
——厂卫
四、明清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秋审 2、朝审
秋审和留养承祀。 3、热审
总之,是“重唐律之所重,轻唐律之所轻”。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一)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2、则例
3、《大清会典》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二、清朝的立法及清律的特点
(三)清律的主要特点
1、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文化专制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
第八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法制的进一步发展与终结时期 公元1368—1840年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368-1644年 明朝
法制特点: 专制集权极端强化的王朝,其所建立的
法制上承唐制,下启清朝,对东南亚各 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历史背景及法制特点
1644-1840年 清朝(封建性质)
法制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专制集权发
四、明清的司法制度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第六章明朝法律 6【明朝法律汇总】(一)大明律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

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图等。

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

丧服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这种新体例的优点是即包罗广泛,繁简得当,又便于官员掌握;在法律语言上,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然条文少于唐律,但其内容的涵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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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1)大明律:名例律——吏、户、礼、兵、刑、工
2)明大诰(朱元璋),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3)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
4)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5)奸党罪
6)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7)故杀:从北魏开始到明;即双方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

清朝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故意杀人。

8)谋杀:
1,唐: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2,明:同唐
3,清: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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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大诰的特征:
①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④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关键词记忆]《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自乾隆五年颁布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①条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②则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③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④成例。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

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记忆]英宗行政法典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纂《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

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关键词记忆]康雍乾嘉光
(二)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及其罪名和刑罚
1.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所突破。

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3)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刑,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

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上强调从轻原则。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窄;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3.奸党罪与充军刑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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