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蒙元法典的诞生

元朝的法律制度蒙元法典的诞生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蒙古族人建立的唯一一个王朝。
蒙古族人创立的元朝在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制度和风貌。
其中,蒙元法典作为元朝的法律制度,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文将从法典的诞生背景、内容要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蒙元法典诞生背景1.1 蒙元王朝的统治形式蒙元王朝在政权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军事政权的形式,以征服者的身份进行统治。
直到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元朝,蒙古人才开始稳定统治中国。
然而,作为北方草原军事文化的代表,在面对南方的汉地文化时,发现原有的法律制度满足不了对统治的需要。
1.2 法律多元化的问题在蒙元王朝初期,面临着统治区域广阔、民族众多的现实情况。
汉人、蒙古族、回族、西域各族等多个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差异较大,各族群体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法律风俗习惯。
为了实现统一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制度多元化的问题,元朝迫切需要一个全面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蒙元法典的内容要点2.1 法律编纂依据元朝的法典编纂主要依据汉地、南宋以及草原传统法律。
其中,南宋的法典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经验,成为元代法典编纂的重要参考。
此外,元朝还特别注重将蒙古族传统法律、习惯和经验融入法典中,以适应蒙古族人在南方统治的需要。
2.2 法律编纂背后的意图蒙元法典的编纂目的在于整合各民族的法律制度,实现统一的法律规范。
同时,元朝还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手段,加强对各民族的统治,巩固其地位。
蒙元法典所制定的法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各民族的传统法律,兼顾了不同族群的法律要求。
2.3 法律内容与制度创新蒙元法典在内容上追求公平正义,对各族人民兼顾有度。
它重视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做出明确划定,并为之确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此外,蒙元法典中还规定了税收政策、土地管理制度等各种具体规定,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
三、蒙元法典的影响3.1 法律制度的统一通过蒙元法典的规定和实施,元朝实现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为各族人民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 一、立法概况 – (一)辽代主要立法 –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 (四)刑罚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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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以儒治国 – (二)附会汉法 –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一立法概况一辽代主要立法二金国的主要立法二法制的主要特点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四刑罚残酷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儒治国二附会汉法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况一蒙古汗国的法律二至元新格四大元通制五至正条格六元典章三法制的主要特点一五刑体制的变化流刑和死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 (一)“强干弱枝” – (二)“通商惠工”
•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 1 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 2 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 (二)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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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 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 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 二、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 (二)《至元新格》 – (三)《风宪宏纲》 – (四)《大元通制》 – (五)《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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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元典章》 •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 1 笞刑、杖刑和徒刑。 • 2 流刑和死刑。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式的大一统王朝。
为了巩固统治和管理庞大的领土,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以下是关于元朝法律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治国理念和立法原则元朝的治国理念主要是以“汉法为主,蒙古法为辅”,即在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内,以汉族的法律制度为主要依据,在蒙古族土地上,以蒙古族的传统法律为辅助。
元朝还根据地理、族裔差异和行政需要,将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丞、郡、州、府、县等五个层次,实行相应的地方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和地方行政体制元朝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体系,设立了三院六部,即中书省、尚书省和都察院,以及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和工部。
中书省作为中央政权的核心机构,负责起草、颁布和审查法律法规。
尚书省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人事任免。
都察院则是元朝的最高审判机构。
三、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主要继承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加以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统治需要的修改。
元朝实行军民刑事分开制度,军事犯罪和军中纠纷由军事法庭审判,民事犯罪和民间纠纷由民事法庭审判。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徒刑、徒儿、剐、凌迟、死刑等,不同级别的刑罚适用不同状况和罪行的犯人。
四、律令制度元代建立了完备的律令制度,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以《大元律例》为核心进行修改完善。
这部律令共分为十卷,包括刑法、律令、科举、礼仪、土地和人事管理等内容。
律令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由中书省和都察院负责。
五、官员选拔和管理元朝实行举人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进入官僚体系。
科举分为殿试和院试两个过程,殿试是在皇宫内进行的,通过者称为进士,院试是进士在各地省城参加的会试。
科举完全沿袭了宋代的制度,但元朝为了加强对科举人员的掌控和管理,对科举考试增加了一些限制和规定。
举人通过考试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地方政务实践经验等条件,被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官职或中央官职,进行实际管理和治理。
六、土地制度和农民保护元朝建立了和蒙古族土地制度和汉族土地制度兼容的土地制度。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建立者忽必烈也是一位杰出的统治者。
在他执政期间,忽必烈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完善并统一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本文将从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司法体系的改革等方面来探讨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改革。
一、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蒙古族部落的传统制度的影响。
蒙古族部落在征服其他民族时,往往保留对方的法律制度并加以整合。
因此,在元朝初期,成吉思汗政权基本上延续了蒙古族部落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元朝的发展和统治范围的扩大,原有的蒙古族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制度,忽必烈大力推行法律改革,通过制定《大元太祖统一律令》等法典,进一步完善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律法为基础,强调书面法律的约束力。
在元朝之前,中国一直以传统的礼法和风俗习惯为主导,法律具有很大程度的隐性和非书面性。
然而,元朝的法律改革使得书面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进一步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明确。
同时,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还包括法律权威的集中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
忽必烈在推行法律改革时,高度重视统治者的法律权威,通过赋予皇帝以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进一步巩固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元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律令、土地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备性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元朝在法律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体系改革,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忽必烈借鉴了历代王朝的经验,设立了不同级别的法院,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朝的高级法院设立有福建省的“路分”,并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了各级法院,如府院、州院、县院等。
这些法院通过审判案件,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忽必烈还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管理和监察,设立了律令监察机构,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公正性。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第八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立法概况
(一)《大扎撒》——成吉思汗统一建立蒙古国家后,把各 个部落的扎撒(习惯法)合并起来,制定了蒙古第一部成文法 《大扎撒》。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具有原 始性,生活习惯与迷信禁忌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 “以小刀去接触火”、“在火旁用斧子砍东西”、“跨越炊 事用火” 均为在禁之列,故意触犯者可处以死刑。“如果任何人吃入一 口 食物,由于不能咽下去,而把它吐出口外,那么就要在帐幕下 面挖一个洞,把他从那个洞里拖出来杀死,决不宽恕;同样, 如果一个人踏着属于任何首领的帐幕的门槛,他也被以同样方 式处死。”“倚靠在打马的马鞭上,用马鞭去接触箭,捕捉或 弄 死小鸟;用马笼头打马;用另一根骨头去打碎一根骨头;把奶
(三)身份等级法律制度的变化 (四)婚姻制度的变化 表现为蒙古族的收继婚对汉族的影响。收继婚就是未婚男 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父死则妻其母(生母除外), 兄弟死则收其妻”是蒙古旧俗,元朝建立后,收继婚只在蒙 古人中实行,元律禁止汉人、南人采用收继婚,但在实践 中,真正能禁止的只是“子收庶母”。
(二)《元典章》。 性质争论: • ①中央颁布的一部法典; • ②江西行省地方官吏编撰的法律汇编(此为通说); • ③书商的出版物。 《元典章》的意义:创造了一种新的体例——六部(吏、 户、礼、兵、刑、工)分编,前加《名例律》共七篇。是我 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又一大变化,《大明律》、《大清律》都 是按此体例编纂。 《元典章》保存至今,是元朝研究的重要史料。
第八• 13世纪,铁木真(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建立蒙古国家。 • 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扩张。铁木真统一至1293年进攻爪哇兵 败,为时88年。交错进行三次西征三次南征。三次西征,建立 三大汗国。三次东征,灭西夏、金、南宋,建立元帝国。 • 建立元朝后,对日本、缅甸、越南、爪哇等军事征服全都失 败(对日本、爪哇败于大海,对越南、缅甸败在气候)。 • 从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到1279年南宋朝廷灭亡,自 唐“安史之乱”以来近五个世纪之久的分裂割据战乱局面结束, 元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问题:是不是凡是统一就比分裂好?如果是由落后的民族或 国家统一先进的民族和国家的话也是这样吗?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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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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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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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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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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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了解元代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掌握蒙元法制对 唐宋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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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疆域 -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7)《至正条格》:于《大元通制》基础上修订,为蒙元
政权的最后一部综合法典,但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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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行政法制请自行阅读。
(二)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典卖的固定手续: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 税。
1、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刑罚上之变化: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四)经济法制
请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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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 审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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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立法
1、蒙古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2、蒙古建国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蒙元政权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
的结合。
6)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诉讼制度请自行阅读。
五、蒙元法制的特点(见教材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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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贷契约:羊羔息
2、损害赔偿: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及军户不得入赘
但有限制:独子
2)收继婚: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案例——请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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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