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其次,元朝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
元代法律机构主要分为最高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两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元朝设立了丞相、中书省等部门,负责处理政治和行政事务。
在司法方面,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右丞相、中书省司谏、中书省试证院等部门,负责处理司法、法律事务。
同时,元朝还设立了丞相御史台、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审判机构等,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和司法监督。
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得元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最后,元朝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汉土、色目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新。
汉土制度是指传统的汉族地区的法律制度,色目制度则是指色目人或蒙古人遵循的法律制度。
元朝在统治中国时,允许汉族地区保留一部分传统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采用了蒙古人或其他少数民族遵循的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颁布了《元朝历法》、《元朝礼仪》等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文化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结来说,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繁荣的法律体系,其发展主要由法律典籍、法律机构和法律惯例三个方面构成。
元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法律典籍,其中最重要的是《元典》和《大元统治格条法式》。
元朝还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包括中书省、御史台等。
元朝法律制度还借鉴了汉土、色目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措施,元朝法律制度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 一、立法概况 – (一)辽代主要立法 –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 (四)刑罚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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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以儒治国 – (二)附会汉法 –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一立法概况一辽代主要立法二金国的主要立法二法制的主要特点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四刑罚残酷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儒治国二附会汉法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况一蒙古汗国的法律二至元新格四大元通制五至正条格六元典章三法制的主要特点一五刑体制的变化流刑和死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 (一)“强干弱枝” – (二)“通商惠工”
•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 1 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 2 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 (二)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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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 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 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 二、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 (二)《至元新格》 – (三)《风宪宏纲》 – (四)《大元通制》 – (五)《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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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元典章》 •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 1 笞刑、杖刑和徒刑。 • 2 流刑和死刑。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第八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总结PPT课件

文官出任知州,另设通判
③建立官职差遣制。
包拯:枢密院副使、龙图阁直大学士、知开封府 11
2.宋朝的科举制的发展
①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②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 ③创造了弥封、誊录和锁宿制 ④考试内容:
进士科考试四场: 诗赋、论、策、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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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官监察
御史台下分台、殿、察三院。 但御史的任用权转移到皇帝手中 ;
门下省设谏院 御史和谏官合称台谏
——台谏合一体制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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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律规范
1.宋代刑法的特点
①普通刑法外有特别刑法,即“重法地”立法 ; ②严惩贪墨罪。限制使用“请减赎当”法;赃官逢赦不叙用。 2. 刑罚制度的变化 ①创立折杖法
(四)条法事类
按“事类” 编排,每项事类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等 5 ——《庆元条法事类》
《宋刑统》的体例变化
①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 ②篇下设门; ③增加起请32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在律文之 后。 ④首创综合性法律之门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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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主要内容的变化
①创立折杖法。 ②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明显减轻。 ③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力度 ④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明显增多。
②创立刺配刑 ③凌迟成为法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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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地”法
宋仁宗时将开封府及所属三县定为“重法地”,颁布 《窝藏重法》,重点惩治“盗贼”窝藏犯,后重法地 的范围又扩大到与开封相邻的四州。神宗时制定了 《盗贼重法》,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 州、军,强化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的镇压, 重惩劫盗窝藏犯,而且增加了重法的对象:连坐妻子、 没收家赀,并奖励告发者。重法地制度实施了40多年, 于宋哲宗时被废除。
第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1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掌握元朝法律主要内容的发展变化、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教学重点:元朝法律主要内容的发展变化、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教学难点:元朝法律主要内容的发展变化、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一、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元初统治者元世祖,元仁宗均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掌握儒学,认识到“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因而继承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传统法条如“准五服以制罪”、“十恶”、“八议”等。
(二)强调“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忽必烈建元后,面对空前广阔的统治疆域和众多复杂的人口,在法制上不能不转换方略。
为此,他接受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
这是因为:统一后的元朝地广人众,事务繁多,粗陋的习惯法无法满足现时的需要;同时,由于中原地区延续已久的封建生产关系受到战争的极大破坏,“行汉法”既可疗治经济的创伤,也可使政治秩序得以安定;另外,中原人民的反抗斗争和汉族知识分子的影响,也与这一思想的确立有直接的关系。
在“附会汉法”思想的指导下,元朝统治者参照唐宋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代法制。
值得注意的是,元朝统治者对待汉法的态度是“附会”和“参照”,而不是简单地模仿和全盘地接受。
这与历史上北方游牧民族进入中原后建立的北魏、金等政权“一以汉法为政”的做法是大不相同的。
事实上,元代在实行和改造汉法时,对许多涉及蒙古贵族统治利益的旧制度、旧风俗做了相当大的保留。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元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附会汉法、祖述变通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大札撒: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扎撒的编成他(成吉思汗)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了一条刑罚。
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扎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扎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
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一)《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二)《风宪宏纲》——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三)《大元通制》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
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
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
(四)《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
《元典章》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五)《至正条格》第二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二)保留传统婚姻习惯1、婚姻关系的成立——婚书2、特殊的婚姻形式——收继婚3、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三)扩大奴隶占有制度蒙古族收继婚制的记载有的时候一个儿子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
因为父母的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因此他必须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这些妻子都带着他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
这时,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法律对于汉族人收继婚的禁止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虽出首,仍坐。
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

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元朝(1206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
元朝建立者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完颜阿骨打为了确保帝国的稳定和统一,制定了一系列严明而公正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还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铺下了基础。
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元朝建立了全新的法律体系,以《元律》为核心。
《元律》分为大律、小律、直律三部分,分别适用于国家法、地方法和官员法。
这套法典继承了一些早期王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整合和修改,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二、严明的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以嚣悍著称,对犯罪行为实行了严厉的制裁。
根据《元律》,刑罚分为三种:死刑、鞭刑和徒刑。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性。
此外,《元律》还规定了严禁受贿和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重罚贪官污吏。
三、公正的审判程序元朝法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严格,以确保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审判程序规范,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确保了公正制度的运行。
此外,元朝还鼓励民众参与审判过程,采用陪审团制度,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四、法律保护的范围元朝的法律保护范围广泛,不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还规定了在土地、水利、工商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同时,元朝也建立了严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五、法律传承对后世的影响元朝的法律制度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明朝和清朝都在元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严明、公正和规范的审判程序,成为了后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综上所述,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为当时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套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并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八章元朝的法

(二)保留民族习俗的民事经济立法
1、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1)所有权---基本沿用宋律 (2)契约之债 • 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经官给据”、“先问 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个要件 才能生效。其中“经官给据”乃元朝独创,也是 古代民法史上仅有。
(3)损害赔偿 • 元代以前,法律对损害赔偿一贯采取极严格的限 制,因“侵权行为”造受害人的损害很少可以获 得赔偿。元代对这一原则有所修正,法律中附带 损害赔偿的内容较多。来自三、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
1、中央司法机关--各机构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的司法体系。 •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 宣政院等组成。元朝没有设置大理寺,而是设大 宗正府为中央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 的审判机关。大宗正府地位特殊,它与刑部没有 任何隶属关系,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 受御史台监察,司法审判完全独立进行。 • 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中央审 判机关,其职能形式上大大超过唐宋刑部。 • 元朝设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 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 件。
2、官吏的选拔--科举制的定型 • 元代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殿 试三级,它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 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此制经明代直至晚 清,维持了将近六百年。 3、行政监察制度 • 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 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为便于皇帝控 制,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 院降为殿中司。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 体现了监察权的一体化。 • 元代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简称“行 台”。
• 2、地方司法机关 • 元朝地方司法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十分 普遍。元地方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 各级。元朝地方司法机关的审判权限是杖罪以下 案件,而徒、流、死罪则要由司法监察机关复审 后,再申奏刑部作最后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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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律
一,专卖法 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 二,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 三,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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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二,犯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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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这是元朝在诉 讼制度上的一大建树 2要求诉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 3规定了代诉制度 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立法概况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因俗而治"
二,主要立法 1《大札撒》 《大札撒》 2《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 3《风宪宏纲》 《风宪宏纲》 4《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 5《元典章》 《元典章》 6《至正条格》 《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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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加强了监察立法,使得监察工作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2监察体制的设置相当严密,并且赋予 其较大的权限 3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4监察制度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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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与契约关系 损害赔偿——烧埋银 二,损害赔偿——烧埋银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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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 视的特点
1元初便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 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 压迫 3在行政法律规范上 4在刑事法律方面 5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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