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宋辽西夏金元的法制

①辽政权刑法的特点:四种主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 存在法外之刑。
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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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②金政权刑法的特点: 民族分治,同罪异罚: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维护僧侣的特权:以藏传佛教为国教。僧侣犯罪不受惩罚。 刑法严酷 民事法制 ○ 宋代民法的发展:①所有权②永佃权③契约制度的发展 ④婚姻继承制度:妇女的离婚权与再婚权有所扩大。禁止州县官与部民交婚。禁止 族际通婚。继承法律更加完善(养子等、妇女、遗嘱继承、死亡客商钱物的继 承。) ○ 元代民法的发展:民事主体的三种划分(民族、良贱、身份) 行政法制 ○ 宋朝的行政法制: ①行政机构: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 脱离三省的独立机构 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又设参知 政事。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枢密院长官相当于宰相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中央财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构: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 举常平使(仓司) 路州县乡,与州同级的机关还有府、军、监。 各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分割知州职权。又设通判(监州),后演变为副长官。 ②官吏管理制度 官员选任:科举取士、恩荫补官、流外出职、从军补授、纳粟摄官。 应试者出身放宽;殿试制度化(乡试、省试、殿试) 重视经义策论,设有明法科。 官吏任用: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脱离的差遣制。→官员过多过滥 特旨擢用法、堂除法、吏部铨选、八路定差法。 官吏的考课:中央审官业、商业立法:扩大了私人的自主权,完善的管理制度。 【牙人】说和买卖成立、从中获利的交易中介人。 加强对商业的管理;加强对商人的保护;市易法。 ④对外贸易制度:禁止民间私自贸易,但禁而不止。 中央设立榷易院,地方市舶司(务)。市舶条法。特殊货物国家专卖。 ○ 元朝的经济法制 ①专卖制度 ②外贸制度:市舶公据制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 一、立法概况 – (一)辽代主要立法 –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 (四)刑罚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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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以儒治国 – (二)附会汉法 –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一立法概况一辽代主要立法二金国的主要立法二法制的主要特点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四刑罚残酷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儒治国二附会汉法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况一蒙古汗国的法律二至元新格四大元通制五至正条格六元典章三法制的主要特点一五刑体制的变化流刑和死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 (一)“强干弱枝” – (二)“通商惠工”
•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 1 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 2 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 (二)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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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 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 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 二、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 (二)《至元新格》 – (三)《风宪宏纲》 – (四)《大元通制》 – (五)《至正条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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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元典章》 •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 1 笞刑、杖刑和徒刑。 • 2 流刑和死刑。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习惯法的汇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 大札撒》 编) 2、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 条画五章》 3、元朝建立后 、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5)《风宪宏纲》:元朝关于纲纪、吏治性质的监 ) 风宪宏纲》 元朝关于纲纪、 察法规
5、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 1、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 罪的处罚。 2、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3、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元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其内容却发生了一定的变 化。
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第二节 辽金元行政法律制度
一、辽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1、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北、南枢密院、北、南大王院 、 南枢密院、 大惕隐司等。 宣徽北院 、大于越府 、大惕隐司等。 大惕隐司等 2、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但已 、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 将唐朝台、 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二)地方行政机构——头下州县制 地方行政机构 头下州县制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仿照唐朝州县建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这种单位属于皇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辽夏金元法制2020-11-06演讲人目录1辽2金3西夏4元01辽辽立法概况1、契丹人建立的政权2、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3、辽国最早的法典——《决狱法》,汉人仍适用唐律,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4、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重熙条制》法律制度1、刑法适用原则:八议、赎刑2、罪名:罪名以“十恶”为首,建国之初仅适用于汉人,后来普遍适用3、刑名:死(绞、斩、凌迟)、流、徒、杖辽司法制度1、袭唐宋制度,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分而治之2、立国前,契丹设“决狱官”处理纠纷,为一世袭官职3、立国后,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案件;汉人案件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4、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5、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6、辽圣宗时由分治走向合一辽主要特点1、由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2、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02金金立法概况1、由女真族建立2、立国前尚无成文法,臣服于辽后一度被迫使用辽法,以习惯法为主3、以汉制逐渐统一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混乱4、金国第一部成文法——《皇统制》5、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6、《泰和律义》是金国基本法典,至此,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金法律制度1、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以汉族成文法为主2、特色:(1)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2)严惩赌博盗贼犯罪(3)用汉制五刑代替传统酷刑(4)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金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基本模仿汉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并设有翻译2、地区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3、女真生活地区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4、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行为主要特点1、分而治之:多民族法制文化并存2、立法与执行脱节03西夏西夏立法概况1、党项族建立2、初无成文法律,立国前开始仿效唐宋法律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西夏法律制度1、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重视身份,沿袭“八议”、“官当”(2)罪名:十恶(3)刑名:刑法体系由杖刑、徒刑(分为短期、长期、无期)、死刑构成2、财产法律制度:强调买卖双方以自愿为原则3、开科举取士制度西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立国前无固定的司法机关;立国后仿效宋制,在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设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地方诉讼由州县长官负责2、诉讼制度:程序简单,注重效率西夏主要特点1、法制汉化程度高,但仍不失特色2、法制中有佛教因素3、军事法律发达4、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04元元立法概况元法律制度元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大宗正府、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2、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2)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3)允许代诉元主要特点感谢聆听。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二、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历史背景介绍: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 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 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 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一)辽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二)金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三)西夏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见教材P278)(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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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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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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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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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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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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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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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
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历史背景介绍:
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
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三)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
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
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
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
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
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
先河。
(见教材P278)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
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大宗正府管辖;
2)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而蒙古人则不适用;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处罚不同,蒙古人因争讼或醉酒打死汉人征收
烧埋银了事,同样情况汉人打死蒙古人,立即处死且征收烧
埋银);
3)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见教材P283)
2)借贷契约:羊羔息即一本一利
(2)损害赔偿:(民事制裁方式)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但有限制独子及军户不得入赘。
特殊赘婿“接脚夫”。
2)收继婚:父死则妻从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为什么会这样做?
3、行政法制的主要变化
(1)科举制在元朝的发展
元朝使科举制度化: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讨论:元朝科举考试的贡献?
2、行政建制的变化:行省、路、府(州)、县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见教材P285)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