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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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九十九年,对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元朝,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和管理人民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元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并从多个角度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首先,元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朝来说具有一定的特点。

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法律、地方法律和部族法律。

中央法律是由元朝政府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这些法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地方法律是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部族法律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根据部族的风俗习惯和特殊需求制定。

这样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其次,元朝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元朝实行严格的刑罚制度,对于犯罪分子进行了有效的威慑和处罚。

元朝的刑法非常严厉,包括鞭刑、杖刑、罚款、流放等多种形式的惩罚。

此外,元朝还建立了健全的司法系统,设立各级法院和监狱,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刑事审判的有序进行。

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安定和相对公正的社会环境。

除了刑法之外,元朝还重视民法的制定和实施。

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规定了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元朝的民法注重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尤其重视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通过民法的实施,元朝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此外,元朝也注重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元朝设立了统一的巡逻制度,每个地方都有专门的治安官负责维护治安和捣毁犯罪团伙。

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同时,元朝还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实施了严格的商业法规,保护了商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然而,元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元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大。

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各类法律关系成为一个难题。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元朝法律的特点和司法体系的运作。

一、元朝法律的特点元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元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元律》和《大元令》。

《大元律》是元世祖忽必烈于1291年颁布的法典,是元朝法律的核心文件;《大元令》则是根据《大元律》制定的具体法规。

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元朝法律体系的基石。

2. 官府权限:元朝设立了严格的官员系统,并规定了不同官员的权限和职责。

地方设有行省、路、州和县,每个地方设有巡院官来管理和审判案件。

同时,元朝还设立了中央的刑狱司来处理重案和对官员的监督。

3. 法律程序:元朝法律程序相对严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审判环节注重举证和辩护,原则上讲求公正和公平。

不过,由于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官对于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也使得司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元朝司法体系的运作元朝司法体系是一个相对完备的体系,其运作方式与后来的明清时期有一些相似之处。

1. 司法人员:元朝的司法机构由一系列官员组成,从地方的通判、刺史到中央的御史大夫,各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官员在法律实施和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审判程序:元朝的审判程序相对详细,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听证、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听取证人证言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3. 具体案例:元朝的司法体系在具体案例中有一些典型特点。

例如,元朝采用了审判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和中书省官员对于地方官员的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督察;同时,元朝还实行了裁决有期限制度,即规定案件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结起来,元朝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讲求公正和公平。

然而,由于元朝政权的特殊性和官员的权力特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其次,元朝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

元代法律机构主要分为最高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两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元朝设立了丞相、中书省等部门,负责处理政治和行政事务。

在司法方面,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右丞相、中书省司谏、中书省试证院等部门,负责处理司法、法律事务。

同时,元朝还设立了丞相御史台、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审判机构等,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和司法监督。

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得元朝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最后,元朝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汉土、色目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新。

汉土制度是指传统的汉族地区的法律制度,色目制度则是指色目人或蒙古人遵循的法律制度。

元朝在统治中国时,允许汉族地区保留一部分传统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采用了蒙古人或其他少数民族遵循的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颁布了《元朝历法》、《元朝礼仪》等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文化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结来说,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繁荣的法律体系,其发展主要由法律典籍、法律机构和法律惯例三个方面构成。

元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法律典籍,其中最重要的是《元典》和《大元统治格条法式》。

元朝还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包括中书省、御史台等。

元朝法律制度还借鉴了汉土、色目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措施,元朝法律制度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制度:元朝在中央实行中书省制,将全国分为10个行省,并设立了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宗教和民族事务。

在地方上,元朝设立了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2. 军事制度:元朝实行的是军队将领世袭制,即一个地区的军事长官在战争时期可以指挥当地的军队,但在和平时期则只能指挥自己的私人武装。

3. 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元典章》、《大元通制》和《至元新格》等组成,这些法律都是以唐宋律为基础制定的。

4. 税收制度:元朝实行的是赋税制度和摊丁入亩制度,即按照土地和人口的数量征收赋税,同时将税收摊入到田赋之中。

5. 监察制度:元朝设立了御史台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和弹劾。

这些特色制度反映了元朝在中国历史上的独特地位和影响,同时也体现了蒙古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化和传统。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

元朝法律制度范文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式的大一统王朝。

为了巩固统治和管理庞大的领土,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以下是关于元朝法律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治国理念和立法原则元朝的治国理念主要是以“汉法为主,蒙古法为辅”,即在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内,以汉族的法律制度为主要依据,在蒙古族土地上,以蒙古族的传统法律为辅助。

元朝还根据地理、族裔差异和行政需要,将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丞、郡、州、府、县等五个层次,实行相应的地方行政管理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和地方行政体制元朝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体系,设立了三院六部,即中书省、尚书省和都察院,以及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和工部。

中书省作为中央政权的核心机构,负责起草、颁布和审查法律法规。

尚书省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人事任免。

都察院则是元朝的最高审判机构。

三、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主要继承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加以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统治需要的修改。

元朝实行军民刑事分开制度,军事犯罪和军中纠纷由军事法庭审判,民事犯罪和民间纠纷由民事法庭审判。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徒刑、徒儿、剐、凌迟、死刑等,不同级别的刑罚适用不同状况和罪行的犯人。

四、律令制度元代建立了完备的律令制度,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以《大元律例》为核心进行修改完善。

这部律令共分为十卷,包括刑法、律令、科举、礼仪、土地和人事管理等内容。

律令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由中书省和都察院负责。

五、官员选拔和管理元朝实行举人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进入官僚体系。

科举分为殿试和院试两个过程,殿试是在皇宫内进行的,通过者称为进士,院试是进士在各地省城参加的会试。

科举完全沿袭了宋代的制度,但元朝为了加强对科举人员的掌控和管理,对科举考试增加了一些限制和规定。

举人通过考试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地方政务实践经验等条件,被分配到不同的地方官职或中央官职,进行实际管理和治理。

六、土地制度和农民保护元朝建立了和蒙古族土地制度和汉族土地制度兼容的土地制度。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忽必烈的法律改革: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建立者忽必烈也是一位杰出的统治者。

在他执政期间,忽必烈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完善并统一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本文将从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司法体系的改革等方面来探讨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改革。

一、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元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蒙古族部落的传统制度的影响。

蒙古族部落在征服其他民族时,往往保留对方的法律制度并加以整合。

因此,在元朝初期,成吉思汗政权基本上延续了蒙古族部落的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元朝的发展和统治范围的扩大,原有的蒙古族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治理的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制度,忽必烈大力推行法律改革,通过制定《大元太祖统一律令》等法典,进一步完善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以律法为基础,强调书面法律的约束力。

在元朝之前,中国一直以传统的礼法和风俗习惯为主导,法律具有很大程度的隐性和非书面性。

然而,元朝的法律改革使得书面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进一步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明确。

同时,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还包括法律权威的集中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

忽必烈在推行法律改革时,高度重视统治者的法律权威,通过赋予皇帝以至高无上的立法权,进一步巩固了法律的权威性。

另外,元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律令、土地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备性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司法体系的改革元朝在法律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体系改革,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忽必烈借鉴了历代王朝的经验,设立了不同级别的法院,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元朝的高级法院设立有福建省的“路分”,并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了各级法院,如府院、州院、县院等。

这些法院通过审判案件,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忽必烈还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管理和监察,设立了律令监察机构,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公正性。

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影响深远。

本文将探讨元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及其刑罚制度,并深入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元朝的法律体系元朝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严格按照中央政权的要求进行。

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刑堂和审理机构,掌握司法权力,确保全国一统的法律实施。

同时,元朝颁布的法律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主要法典,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元朝的刑罚制度元朝的刑罚制度包括了重刑与轻刑两个层面。

在重刑方面,元朝对重大犯罪如谋反、叛乱、煽动民变等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如杀头、凌迟、剐刑等。

而在轻刑方面,元朝也设立了较为宽松的刑罚,如徒刑、罚金、打骂等。

刑罚的选择根据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来调整,以保证公正,符合法律的原则。

三、元朝刑罚制度的特点元朝的刑罚制度在当时有着一定的特点。

首先,元朝对于轻微犯罪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多数犯罪不会被严重惩罚,给予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元朝的刑罚选择侧重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对于低层农民实施的小偷小摸等行为往往只会被轻微处罚,而对于高层官员或地主等身份者犯下的严重罪行则会受到重责。

这种刑法选择性强的特点,既反映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要求。

四、元朝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影响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严重犯罪的打击,能够有效防止社会动荡,维护统治秩序。

同时,元朝尊重法律,注重合规,为后来的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元朝法律体系的较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后代王朝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完整严谨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确保了王朝的统一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元朝法律与刑罚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中国历史的法治进程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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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

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采用唐宋以来的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

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

二、元朝的立法(一)立法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

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

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

“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

“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

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

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

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

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

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

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

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一)国家政权体系1、中央政权体系(1)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且仅有此一省,代替了传统的三省制,主观军国大事,提高了国家的统治效率,下设六部(吏、礼、户、刑、工和兵),管理国家各种事务。

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职。

后来为防止中书令专权,元世祖后经常不设,或由皇太子兼领。

(2)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担任,低于中书省,而不再像前朝那样并称“二府”。

枢密使下设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等,有关布防、军籍、军队调遣等军事机密,仅由皇帝与两三个亲近的蒙古人密议掌握。

(3)宣政院专门管理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佛教和吐蕃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长官为宣政司。

(4)蒙古翰林院,负责齐超皇帝诏旨。

(5)通政院:负责管理驿站。

(6)匠作院:,主管工匠。

(7)集贤院:主管学校等事务。

2、地方管理体制:(1)行中书省制元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基本沿袭宋制,但有一显著的变化,即创设行中书省制。

行中书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关,因具有加强中央集权的功效,后便改为常设。

后来总共设立11个行省,除此之外,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

中书省直辖的只有河北、漠南、山东和山西(总称为“腹里”)。

行中书省长官为丞相,权力非常大,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

丞相下置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等官。

“行省制”对于明清省级行政机关的建设,具有明显影响。

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全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交流和融合。

除了行省,还有行枢密院、行御史台,分别行使地方上的军事和监察权力。

(2)行省下的地方政权A 行省以下,腹里地区设路、府、州、县四级,非腹里地区,一般设路、州(或府)、县三级。

路设总管府,长官为总管。

府设知府(或府尹)。

州设州尹(小州称知州)。

县设县尹。

自路开始,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与所在地方的政府长官品级相同,掌管印章和实权,实际上为地方政务的最高负责人。

B 在行省与路之间,还设有两种道:其一,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军民政务的宣慰司,其辖区称道。

其二,遍设全国各地的、负责监察的肃政廉访使司(最初称提刑按察使司),受中央御史台及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领导,其辖区也称道。

C 州县地方官从世袭制到任命制的变化:元世祖采纳汉官廉希宪的建议,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基层组织管理民族压迫和军事镇压色彩浓厚。

A 县以下建立村社、里甲等基层组织。

50家编为一社,社长通常由汉族地主、德高望重之人担任。

社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居民、催收税役等。

B 在社长以上,还有蒙古提点官对各种事务进行监督。

为了加强军事监控,还派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以与民共同编社的名义驻扎在社中。

C 村社以下有里甲,20家编为一甲,由蒙古人或者色目人担任甲主,甲主对居民有很大的权力。

(二)行政法律规范1、《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中都包含着大量的行政法内容。

在《元史·刑法志》中保留下来的一千多法律条文中,调整官吏职守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职制律”,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一。

2、对汉官的监视活动及监察法律。

元世祖时期的《宪台格例》,又称“定台纲36条”。

《察司体察等例》以明确各道宪司的职责。

《行台体察等例》明确行御史台的职责。

随后制定的《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理》和《廉访司合行条例》,十分详尽地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置、职责范围、监察官员的选任、考纠等。

3、行政监察制度元朝的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最具特色。

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

”因此,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两者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御史大夫官阶升至从一品,其内部的人多权重也是历史罕见。

比如,元代废除了唐朝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来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全国则被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负责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纠察、监督,以使他们恪尽职守。

廉访司下设使、副使和經歷等官員,職責共有30種。

主要纠察地方官的违法作恶行为、政治过失以及分巡已结案件。

遇到重刑要案时,必须当面复查。

二、民事经济法律(一)民事法律1、所有权,基本沿用宋法。

但有关遗失物(特别是奴婢和牲畜)的所有权归属规定明显增多。

这是出于民族习惯。

比如,遗失的牲畜认领期与宋代相比,缩短为10天(宋朝为30天)。

此外,对于狩猎游牧特别重要的鹰犬,也有专门规定:拾得鹰犬的,应当即可护送到官府,如果隐匿,笞37,没收家产的一半。

2、关于田宅等不动产的买卖和典卖,部分与宋朝一样,强调四个要件: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其中,“经官给据”是元朝添加,即所有权人在出卖土地时要提出申请,经过官府勘查后发给“出据”才可交易。

它虽然可防治非法处分他人的田宅,但手续复杂,不利于交易。

3、婚姻(1)分别照顾各民族固有的婚姻习惯,并不强制改变、强行划一。

“诸色人同类自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对不同民族通婚者,则以男方习俗为主。

但如果婚姻一方为蒙古族,则适用蒙古族的风俗习惯。

比如,汉人兄嫂不得通婚,而蒙古人则可以,各行其法。

(2)在沿用前朝规定的同时,特别强调婚书的重要性。

首先,婚书的内容应明确规定,比如婚书写明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的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别交给各家收执。

对于已经订立婚书或有私约,或者已接受聘财而反悔的人处以刑罚。

其次,私约也具有婚约的效力。

再次,为了改变“聘财无法,奢靡日增”的情况,以及由于聘财争议争执日多的局面,规定“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

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十五匹。

”再次,禁止借用缔结婚姻关系而牟利,媒人不得多要聘财或介绍费。

(3)良贱可以通婚。

禁止重婚,对重婚这强制离异,并笞47。

但蒙古人可依其习惯一夫多妻。

(4)离婚方面,并不以七出和义绝作为条件。

相反,公开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所谓“夫妇不和睦……合离者,不坐。

写立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改嫁。

”此外,如果双方订婚,女年龄已经16岁以上,男方无故在5年内不结婚,或逃亡5年不回,听离,不还聘财。

4、奴隶制(1)奴隶主对于奴隶可以随意处置(2)匠户:是蒙古人在征服中虏获的手工业者,被编入特种户籍,是元朝的一个特殊而庞大的阶层,处于半奴隶的社会地位,由政府作局专门管理。

匠户世代为匠,终身为官府无偿劳动,没有人身自由,不允许脱籍迁徙。

(3)佃户:虽有良人身份,但实际地位却接近奴隶的阶层。

宋朝法规定,佃农有一定程度的的退佃和迁徙自由,因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

但元朝则使得佃农越来越具有农奴的性质,经济负担沉重,人身奴役程度较高。

比如,根据元朝法律,地主打死佃农只需杖107,而佃农杀死地主则要处死。

地主还有权干涉佃户之间的婚姻,佃户不缴纳足够钱财便不能成亲。

在个别地区,地主还可以典卖佃户,甚至让佃户代为出征和受刑。

(二)经济法律1、专卖制度:元朝统治者对盐、茶、酒、金、铁、铜等重要物资实行禁榷制度,实行官营买卖。

违者受笞杖刑。

2、赋税制度,北方征收税粮和科差,男方征收秋税和夏税。

科差包括包银、俸钞、丝料三项。

三、刑事立法(一)刑罚种类1、笞杖刑以“7”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且不列里数,只列地方。

2、凌迟成为常用刑,对于谋反罪的首犯及同情者一律凌迟处死,对子孙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奸夫奸妇杀死本夫者,凌迟。

3、五行之外设立黥(音同情)、劓(音同义)刑。

此外实践中,更有其他的残酷刑罚,元代的刑罚制度是一个倒退。

(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地位不平等,即同罪异罚。

色目人是最早降服蒙古的西域诸国人,物回回、乃蛮、西夏和畏吾儿人。

汉人即黄河以北原金国统治地区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和高丽人等。

南人即黄河以南原南宋统治地区的汉族人及其他少数民族。

比如,蒙古人与汉人打架,如果汉人还手打了蒙古人,会被严刑科罪,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则仅对死者家人赔偿“烧埋钱”即可。

法律规定的“杀人者死”的原则仅适用于汉人杀蒙古人、蒙古人之间的命案以及汉人之间的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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