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九十九年,对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元朝,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和管理人民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元朝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并从多个角度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首先,元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朝来说具有一定的特点。
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法律、地方法律和部族法律。
中央法律是由元朝政府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这些法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地方法律是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部族法律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根据部族的风俗习惯和特殊需求制定。
这样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其次,元朝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元朝实行严格的刑罚制度,对于犯罪分子进行了有效的威慑和处罚。
元朝的刑法非常严厉,包括鞭刑、杖刑、罚款、流放等多种形式的惩罚。
此外,元朝还建立了健全的司法系统,设立各级法院和监狱,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刑事审判的有序进行。
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安定和相对公正的社会环境。
除了刑法之外,元朝还重视民法的制定和实施。
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规定了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元朝的民法注重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尤其重视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通过民法的实施,元朝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此外,元朝也注重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元朝设立了统一的巡逻制度,每个地方都有专门的治安官负责维护治安和捣毁犯罪团伙。
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同时,元朝还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实施了严格的商业法规,保护了商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然而,元朝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元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大。
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各类法律关系成为一个难题。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元朝法律的特点和司法体系的运作。
一、元朝法律的特点元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元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元律》和《大元令》。
《大元律》是元世祖忽必烈于1291年颁布的法典,是元朝法律的核心文件;《大元令》则是根据《大元律》制定的具体法规。
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元朝法律体系的基石。
2. 官府权限:元朝设立了严格的官员系统,并规定了不同官员的权限和职责。
地方设有行省、路、州和县,每个地方设有巡院官来管理和审判案件。
同时,元朝还设立了中央的刑狱司来处理重案和对官员的监督。
3. 法律程序:元朝法律程序相对严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审判环节注重举证和辩护,原则上讲求公正和公平。
不过,由于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官对于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也使得司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元朝司法体系的运作元朝司法体系是一个相对完备的体系,其运作方式与后来的明清时期有一些相似之处。
1. 司法人员:元朝的司法机构由一系列官员组成,从地方的通判、刺史到中央的御史大夫,各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官员在法律实施和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审判程序:元朝的审判程序相对详细,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听证、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听取证人证言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3. 具体案例:元朝的司法体系在具体案例中有一些典型特点。
例如,元朝采用了审判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和中书省官员对于地方官员的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督察;同时,元朝还实行了裁决有期限制度,即规定案件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结起来,元朝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讲求公正和公平。
然而,由于元朝政权的特殊性和官员的权力特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行政机构:中书省、枢密院、 御史台
行政处罚:罚款、杖刑、流 刑、死刑
PART 5
元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评价
对后世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对明清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被后世法律所继承和发展 元代法律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和实践对后世法律实践产生了启示和借鉴 元代法律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和实践对后世法律研究和教育产生了影响
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规定了财产继承、转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元代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规:《元典章》、 《至元新格行政监察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法律体系:以 《元典章》为核 心,包括刑法、 民法、行政法等
法律制度:完善 了司法制度,建 立了独立的司法 机构
法律实践:注重 实际效果,强调 法律的执行和适 用
PART 3
元代的司法制度
元代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府、州、县 司法官员:断事官、推官、判官、司吏 司法程序:立案、审理、判决、执行
元代的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元代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以《元典章》为核心,包括《大元通制》、《至元新格》等 立法原则:遵循儒家思想,强调君主集权,注重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 法律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经济活动、社会治安、文化教育等方面 法律执行:设立各级司法机关,实行逐级上诉制度,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
元代的立法原则
元代法律制度的背景和特点
元代的历史背景
元朝的疆域辽阔,包括了今 天的中国、蒙古、俄罗斯等 地区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皇朝,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作为一个大一统的帝国,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推动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机构。
一、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度集权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高度的集权特点。
大都督府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和司法机构,负责统一统治全国,由至高无上的汗权威领导。
这种高度的集权体制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密和有序,为统一国家带来了秩序与稳定。
2. 汉法融合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融合了蒙古族和汉族的法律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元朝法律以蒙古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汉族法律,形成了中蒙法律的独特融合。
3. 重视刑法元朝的法律体系重视刑法,以严厉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
刑律条文详尽,刑罚严苛,包括斩、剐、砍、杀等残酷的酷刑,对犯罪分子实施严厉的制裁,以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二、元朝法律体系元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律、民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刑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1. 宪法元朝制定了一部宪法,明确了皇帝的权力与义务,规范了皇帝与臣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2. 刑律元朝的刑律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代表,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刑律包括了盗窃、杀人、伤害等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可完善性。
3. 民法元朝的民法以《大元大统治律平氏法广变篇》为主要依据,主要涉及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方面,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为目标。
三、元朝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机构是整个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执行主体,主要分为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
1. 审判机关元朝的审判机关包括了大都督府、行都督府、行中书省等,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判刑。
审判机关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组成,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决策权威。
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影响深远。
本文将探讨元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及其刑罚制度,并深入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元朝的法律体系元朝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严格按照中央政权的要求进行。
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个刑堂和审理机构,掌握司法权力,确保全国一统的法律实施。
同时,元朝颁布的法律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主要法典,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元朝的刑罚制度元朝的刑罚制度包括了重刑与轻刑两个层面。
在重刑方面,元朝对重大犯罪如谋反、叛乱、煽动民变等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如杀头、凌迟、剐刑等。
而在轻刑方面,元朝也设立了较为宽松的刑罚,如徒刑、罚金、打骂等。
刑罚的选择根据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来调整,以保证公正,符合法律的原则。
三、元朝刑罚制度的特点元朝的刑罚制度在当时有着一定的特点。
首先,元朝对于轻微犯罪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多数犯罪不会被严重惩罚,给予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元朝的刑罚选择侧重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对于低层农民实施的小偷小摸等行为往往只会被轻微处罚,而对于高层官员或地主等身份者犯下的严重罪行则会受到重责。
这种刑法选择性强的特点,既反映了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要求。
四、元朝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影响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通过对严重犯罪的打击,能够有效防止社会动荡,维护统治秩序。
同时,元朝尊重法律,注重合规,为后来的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元朝法律体系的较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后代王朝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元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完整严谨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确保了王朝的统一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元朝法律与刑罚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中国历史的法治进程做出了贡献。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元朝司法制度特点篇一:元朝司法制度元朝司法制度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一)司法机关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
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
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二)监察制度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篇二: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当时具有丰富的特点和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就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进行探讨。
一、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创制与实施。
首先,元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其中最重要的是《元典章》,它是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典。
《元典章》分为十二卷,包括130个篇目,内容涵盖了刑法、律法、户籍法、户田法、婚姻法等多个方面。
此外,元朝还有《大元宪章》、《大元统一律例》等一系列专门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
元朝的法律实施主要依靠地方官员。
元朝实行三司制,设有御史台、监察御史和审刑院等机构,负责监督各地官员的执法活动。
地方官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经过层层上报和审核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元朝还设有刑部,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刑法,坚持重罪重刑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
二、司法体系元朝的司法体系包括审刑院、地方法院和治所法院。
审刑院是元朝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重要的刑事案件,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以及对官吏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审判。
地方法院是在各地设立的审判机构,负责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治所法院是对治所地区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法院,它的审判权和地方法院相当。
元朝的司法体系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审判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考核,以确保其能力和品德的合格。
同时,元朝还注重审判程序和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严禁任意拷打和折磨嫌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元朝法官也注重法律的平等适用,努力实现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惩治罪犯。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稳定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元朝强调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努力保护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元朝有效地遏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及时遏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扩散。
同时,元朝的法律制度也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

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元朝(1206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
元朝建立者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完颜阿骨打为了确保帝国的稳定和统一,制定了一系列严明而公正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还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铺下了基础。
一、法律体系的建立元朝建立了全新的法律体系,以《元律》为核心。
《元律》分为大律、小律、直律三部分,分别适用于国家法、地方法和官员法。
这套法典继承了一些早期王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整合和修改,确保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二、严明的刑法制度元朝的刑法制度以嚣悍著称,对犯罪行为实行了严厉的制裁。
根据《元律》,刑罚分为三种:死刑、鞭刑和徒刑。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确保了刑法的公正性。
此外,《元律》还规定了严禁受贿和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重罚贪官污吏。
三、公正的审判程序元朝法官的选拔和培训非常严格,以确保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审判程序规范,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确保了公正制度的运行。
此外,元朝还鼓励民众参与审判过程,采用陪审团制度,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四、法律保护的范围元朝的法律保护范围广泛,不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还规定了在土地、水利、工商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同时,元朝也建立了严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五、法律传承对后世的影响元朝的法律制度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明朝和清朝都在元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严明、公正和规范的审判程序,成为了后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综上所述,元朝的法律制度严明与公正并重,为当时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套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后世中国法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并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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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篇一:元朝司法制度
元朝司法制度
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一)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
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地方重
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
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二)监察制度
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篇二: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
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族)。
不同等级的民族之间,其政治、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在政治上,蒙古人地位最高、最优越。
如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断事官),主要由蒙古官吏垄断;蒙古人无合适人选,则由色目人充任,与汉人、南人无缘。
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罪严加惩处。
在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
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
为了防止汉人、南人的不满和反抗,元朝颁布大量禁令进行限制和防范。
如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违者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用马匹。
在反元斗争激烈的江南地区,还长期实行宵禁制度,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在法律上,元朝公开维护蒙古族特权,对不同民族实行同罪异罚。
例如:一般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对蒙古人则不准刺字,司法官若“辄将蒙古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
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否则将治罪。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只需“断罚出征,并全
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即处死,还要向其家属征烧埋银。
蒙古人犯轻罪,一般不被监禁;必须收监的逃犯或重犯,单独关押,不受拷打,并由官府提供饮食。
汉人、南人犯罪,则倍受拘捕、监禁、拷打等各种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其僧侣不仅享有法律特权,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元世祖封名僧八思巴为国师和帝师,由他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
此后,元朝各代皇帝都尊封帝师,帝师的弟子等也被封为国师、国公等,享有种种法律特权。
元朝寺庙是一种经济实体,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其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皇帝“赐田”。
元朝法律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
元朝僧侣常常干预司法,最突出的是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放在押重犯。
《新元史·刑法志》即指出:“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据文献记载,从元贞元年(1295年)到至顺二年(1331年)的36年间,国师奏请释放罪囚567名,其中死刑犯181名,其他各类人犯386名。
历代大赦通常由皇帝颁发,而元朝宗教领袖获得这项权力,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干预。
元朝僧侣享有司法特权,他们违法犯罪,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的管辖。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正式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的重大案件。
由于僧侣凭借特权飞扬跋扈,直接危害到
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成宗以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
一些重大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元朝法律制度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蒙古传统的影响,因而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习惯法。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例如: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一部分罪犯及其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
元朝称奴隶为”驱口”、“驱丁”等,并有官奴、私奴之分。
元朝法律虽然强调奴隶犯罪归官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主人将其殴伤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杀死无罪奴婢,仅杖八十七。
相反,奴隶杀伤主人,则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甚至控告主人,也要处刑。
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其次,元朝法律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
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杀死佃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
五十两。
法律禁止佃户私逃,但地主主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而且地主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再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
元朝不拘泥于儒家纲常礼
教的束缚,在婚姻制度方面,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
例如: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母、嫂、弟媳为妻;对居丧期间或亲属之间的相奸行为,处刑也较轻;如“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仅杖一百零七。
最后,元朝刑罚制度也明显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
元朝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迟,并新增了劓、黥、醢、剥皮等酷刑;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
元朝刑罚往往株连亲属,重罪除本人处死外,妻女强行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篇三: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
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
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
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
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
(2)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