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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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

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

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之一,不仅在文化与艺术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还在政治与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

一、农业与土地制度的改革宋朝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业成为国家经济的基础。

在农业与土地制度方面,宋朝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首先,宋朝实施了“均田制”,将土地按户平均分配给农民,减少了土地不均导致的社会矛盾。

其次,宋朝还对土地交易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土地买卖的法律和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二、科举制度的改革宋朝时期,科举制度得到了重视和改革,成为了培养人才和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

宋太祖时,即宋太宗时期,科举制度开始得到规范。

宋太祖颁布了《连珠诏》,明确了科举考试的内容和程序。

宋仁宗时期,科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增加了对文学才能的考核。

宋仁宗还设立了状元、进士、探花等称号,为科举考试增添了竞争和荣誉的色彩。

这些改革使得科举考试成为社会地位提升和名利双收的途径,激发了人们学习和进取的热情。

三、治理体制与法律制度的改革宋朝的治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提高社会管理和司法公正。

宋太祖时期,设立了中书省、枢密院等中央机构,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仁宗时期,推行了“册封制”,明确了官职晋升的途径和规则,减少了官员的贿赂和腐败。

同时,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律,如《大宋律例》等,对犯罪、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这些改革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维护,并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总之,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改革农业与土地制度、科举制度以及治理体制与法律制度,宋朝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后来的历史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宋朝的改革与法律制度也对后世产生了启示和借鉴,为今天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

宋朝的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的改革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律令制度法治与刑罚改革的重要时期。

在宋朝,律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治理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宋朝的刑罚改革也为后世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律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宋朝的律令制度以律为主,以刑为重。

律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通过律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

在宋朝,律令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与完善,不断适应时代的变迁。

首先,宋朝对于律令的开创性贡献在于将律令体制化。

在宋太宗时期,黄庭坚主持编纂了《大宋律例》和《大宋刑统》,这两部法典系统地规定了治安、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律令体系。

其次,在宋神宗时期,钱师徽主持修订了《太平寰宇记》。

这部法典以律令为基础,搜集整理了各地判例,形成了一个地方判例的汇编,增加了律令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律令的执行力度。

在宋徽宗时期,建立了类似于近代警察机构的“必行司”,通过加强巡察、治安维护等措施,确保了律令的有效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二、法治观念的变化与刑罚的改革宋朝的法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体现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

在宋朝之前,刑罚主要以酷刑为主,执行方法残酷而且刑罚种类繁多。

但随着法治理念的兴起,宋朝开始逐渐改革刑罚制度,减少了对酷刑的使用。

首先,宋朝开始强调“脱刑重财”的刑罚原则。

宋徽宗时期,《大宋令》修订了财务刑的具体标准,这一改革使得对于刑罚的使用更加符合法理,减少了刑罚对人身、财产的伤害。

其次,宋朝开始采用“罚金代罪”的制度。

由于官府需要大量的财物来维持国家运转,罚金成为一种比体力劳动更为重要的刑罚方式。

罚金代罪的思想在宋朝逐渐被推广,形成了一种以金钱来替代刑罚的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缓解了原有刑罚制度对人身的侵犯。

此外,宋朝还强调以法为准,规范刑罚的执行。

宋理宗时期,《太平寰宇记》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在刑罚执行中的权力,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后世的法治进程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摘要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ReductionAbstract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 (5)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5)1.1.1 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5)1.1.2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5)1.2 立法思想 (5)1.3 立法概况 (6)1.3.1《宋刑统》 (6)1.3.2编敕 (6)1.3.3编例 (7)1.3.4条法事类 (7)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 (8)2.1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8)2.1.1 刑法适用原则 (8)2.1.2 宋代刑罚特点 (8)2.2 宋代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1)2.2.1 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11)2.2.2 宋代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1)2.2.3 宋代商品经济法规的发展 (12)2.2.4 发达的海外贸易立法—完善的海外贸易体制 (12)2.3 宋代行政、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3)2.3.1 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13)2.3.2 司法制度的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宋代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史论文)

6宋代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史论文)

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参考著作&论文: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载于《史学评林》1983年第1期。

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俊撰文《<宋刑统>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薛梅卿著《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郭成伟、沈国峰《神宗变法与北宋编敕的发展》,载于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江必新、莫家齐在《“以敕代律”说质疑》《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陈绍方的《略论宋代立法特点》,《暨南学报》1998年第20卷第4期。

曾宪义、赵晓耕在《宋代改制与更法的历史启迪》,《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

王侃《宋例辨析》与《宋例辨析续》,分别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6期。

郭成伟《从阿云狱的审理看宋神宗间的律敕之争》,于《政法论坛》1985年第4期。

学者在这一时期关注的主要问题有:1.宋代的《盗贼重法》。

2.《宋刑统》的编纂问题。

3.宋代编敕与“以敕代律”的问题。

4.宋代的“例”。

一、宋代的《盗贼重法》郭成伟《论北宋重典治贼盗》(载于《史学评林》1983年第1期)详细分析北宋“重典治贼盗”的历史现象,提出刑事特别法的概念。

文中指出:仁宗时期的“窝藏重法”的制订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窝藏重法”使得运用惩治“贼盗”的法律审断“窝藏”案件,实际上扩大了“贼盗”的范围,而且加重了“窝藏犯”的处罚。

针对特定人,划分危险地区,颁布特殊法律代替常法实行严厉镇压,是从仁宗朝开始。

中国封建时代在立法形式上,也曾有过和西方类似的两种形式——普通法与特别法,“窝藏重法”就是一部特别立法。

英宗为适应惩治“贼盗”的需要,另定重法,强调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扩大重法实施范围;神宗颁布“盗贼重法”,扩大重法地的范围,提出“重法之人”的概念;哲宗将重法发展到顶点,扩大重法地范围,《盗贼重法》全面代替《宋刑统》“贼盗律”,特别法成为北宋全国法律镇压的基本形式。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哎,您要是问起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那可真是有的聊了。

咱先说说这背景,宋朝是在唐末五代那乱世之后建立起来的,那时候的司法制度,乱得跟一锅粥似的,军人主狱,以暴制暴,冤假错案那是一堆一堆的。

老百姓呢,活得那叫一个苦啊。

宋朝一建立,嘿,人家可不含糊,立马就开始立法,大规模的那种。

法律条文多得跟牛毛似的,啥事儿都管,啥罪都定,那真是“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不光立法,人家还重视官员的法律教育,中央设律学,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考核升迁也得看法律水平。

你说这重视程度,是不是跟咱现在考公务员得考法律似的?咱再聊聊这司法制度的变化。

宋朝啊,它搞了个鞫谳分司,听着就新鲜。

鞫呢,就是审案子,谳呢,就是判案子。

这俩得分开,不能见面,违者重罚。

您想啊,审案的和判案的要是串通一气,那老百姓还哪有活路?这制度啊,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司法正义。

您说这设计,是不是挺巧妙的?还有啊,宋朝它有个“出入人罪”的制度,听着就吓人。

这啥意思呢?就是承审官员要是把无罪的人判了有罪,或者把轻罪判成了重罪,那就叫“入罪”;反过来呢,把有罪的开脱了,或者把重罪判轻了,那就叫“出罪”。

这责任可大了去了,故意这么干的,那更是不得了,得按法律来办。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严厉的?再给您说个翻异别勘,这可是宋朝司法制度里的一大亮点。

啥是翻异别勘呢?就是被告要是推翻了原来的口供,那就得重审。

这重审啊,还得分两种,一种是原审机关内换部门审,一种是上级机关派人来审。

您说这制度,是不是挺公平的?不过啊,这宋朝的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

您想啊,这法律条文一多,老百姓就容易触犯,一不小心就得吃官司。

所以啊,民间这讼学就兴起来了,孩子们从小就学打官司,那风气,真是“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

您说这现象,是不是也挺有意思的?总的来说啊,宋朝这司法制度,那真是变化挺大,进步也挺大。

虽然有些地方还得完善,但人家那创新精神,那法治理念,还是值得咱们学习的。

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研究

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研究

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研究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法律制度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的问题,并探讨这些变迁对宋朝社会的影响。

一、宋朝初期的法律形式在宋朝初期,法律制度相对简单。

治所和地方的官员负责管理和制定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多是以诏书的形式发布。

这种形式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唐朝的传统,但也有所改变。

宋朝的法律条文更加细化,具体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民法、刑法、宪法等。

此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法律,例如典章、章程和断案等。

典章是明确规定军事、行政和司法事务的法律,而章程则是具体规范官员职责和行为规范的法律。

断案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和先例。

二、宋朝法律的变迁1. 法律的细化和完善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增多,因此需要更加精细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调节社会关系。

在北宋时期,陆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条文,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等民事问题。

这些法律的制定对于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法律的统一和标准化在南宋时期,由于南北分治的局面,法律制度出现了分裂的趋势。

为了加强统治,南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重新编修法律条文,统一法律术语和规范标准等。

这种统一和标准化的努力使得整个宋朝的法律制度更加规范和统一。

3. 法律的弊端和局限性尽管宋朝的法律形式和制度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首先,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强,一些官员可以以特殊身份或特权来逃避法律的制约。

其次,一些法律条文过于僵化,无法及时回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再者,法律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些官员和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出现。

三、法律变迁对宋朝社会的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宋朝法律的制定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财产、土地、婚姻等方面的规范,大大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提升了人民的生活品质。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治时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立法机构、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宋代立法机构比较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枢密院、审刑院等,负责刑法的审判和司法审查。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化,即使皇帝有权自行制定法令,但也要征求官员和士人的意见,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判案的规则,例如制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宋代法律内容丰富,包含了刑律、法官事务、地方自治、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刑律方面,宋代对重要犯罪如盗窃、杀人、贪污等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官事务方面,宋代规定了法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独立审判等要求,从而维护了司法正义。

在地方自治方面,宋代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宋代制定了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以便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秩序。

再次,宋代注重法律的实施。

为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宋朝实行了广泛的民众参与制度,包括设立有司法权力的村官和军队镇守制度等。

宋代还设立了决狱司法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各地法院的工作情况,以免法官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

此外,宋朝实行官员门协监督制度,官员之间互相监察,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出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重视法律实施。

这些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持等。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繁琐,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漏洞。

另外,法律权威也受到了皇权的限制,法律的效力容易受到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干扰。

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健全性和先进性,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政权,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得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完善。

本文将就宋朝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进行详细的介绍。

官制和法律流程的改革宋朝在官制和法律流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朝取消了隋唐时期设置的“三省六部”官制,建立了以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为核心的三省制,使政府更加高效和精细。

此外,宋朝还建立了审刑院和刑部,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审判和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些改革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法律典籍的编纂宋朝在法律典籍的编纂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宋国史》和《大宋刑统》。

《大宋国史》是宋朝官方编纂的一部重要史书,其中收录了大量关于政治、法律和历史的资料,成为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大宋刑统》是宋朝最重要的刑法典籍之一,对宋朝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总结。

这些编纂工作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观念的转变宋朝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首先,宋朝的法律更加注重人道主义和保护公民权益。

宋徽宗时期颁布的《瑞应符》就提出了“君子察言观色”等法治原则,强调了法律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条文来衡量事实和判断。

其次,宋朝推崇理学,法律也开始借鉴理学的思想,将法律纳入道德与伦理的范畴中。

这种法律观念的转变为后来法律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法律制度的完善宋朝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宋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建立了更加完善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其次,宋朝加强了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和调解,建立了罚犯法和刑事法的制度,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宋朝还在土地、劳动力、婚姻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的兴起宋朝积极推动法律教育的发展,为后来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

宋朝法律制度范文宋朝法律制度是指在公元960年至1279年期间,中国历史上由三个不同的朝代所统治的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这三个朝代分别是北宋朝、南宋朝和中统一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法典、法官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体系宋朝法律体系建立在对唐朝和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刑法由《宋刑统》和《庆历新刑统》两部刑法组成,民法由《宋律》和《建炎律纲》两部民法组成,宪法由《宋神宗正位律》和《徽宗明辨律》两部宪法组成。

二、法典宋朝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多次出现了多部法律典籍。

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宋律》和《宋刑统》。

《宋律》是北宋制定的一部包括了刑法和民法的典籍,于宋仁宗时期制定,内容十分详尽。

《宋刑统》是继《辨异录》之后宋徽宗制定的刑法典籍,该法典一共规定有623条法律条文,内容涵盖了盗窃、杀人、谋叛等各类刑事犯罪。

三、法官宋朝设立了严格的法官制度。

法官分为审判官和办案官两类。

审判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办案官则负责主持法庭并进行调查取证。

法官由朝廷任命,根据案件的大小和性质分为不同级别的法官。

审判官通常由功臣子弟和科举考试的合格者担任,而办案官主要由朝廷派遣的官员担任。

四、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注重审前、审中和审后的程序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审前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准备案件的审理。

审中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和辩论,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评判。

审后程序包括判决和执行,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后,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执行。

总体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法典丰富,法官制度健全,司法程序规范。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腐败和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

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

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

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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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摘要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ReductionAbstract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 (5)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5)1.1.1 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5)1.1.2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5)1.2 立法思想 (5)1.3 立法概况 (6)1.3.1《宋刑统》 (6)1.3.2编敕 (6)1.3.3编例 (7)1.3.4条法事类 (7)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 (8)2.1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8)2.1.1 刑法适用原则 (8)2.1.2 宋代刑罚特点 (8)2.2 宋代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1)2.2.1 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11)2.2.2 宋代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1)2.2.3 宋代商品经济法规的发展 (12)2.2.4 发达的海外贸易立法—完善的海外贸易体制 (12)2.3 宋代行政、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3)2.3.1 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13)2.3.2 司法制度的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3章宋代法律变化的分析及评价. (15)结论 (17)致谢 (18)参考文献 (19)附录 (20)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1.1.1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宋代当时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内部权利斗争日趋激烈,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和外部北方少数民族的崛起对宋朝构成致命的威胁。

因此宋朝采取了“强干弱支,重内轻外”的基本国策。

1.1.2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实行以集权为中心的政策的结果,是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国家百病丛生、“外族入侵时生于外,百姓造反时生于内”,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

在这样的大形势下法律也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变化,立法思想是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动荡,各种各样的犯罪也随之增加,因此加强了刑事镇压。

第二,形成特殊的行政体制。

第三,财政法规因财政问题突出而发达起来。

第四,司法体制也体现集权特征。

1.2立法思想第一,强化中央集权宋初的统治者为防范换黄袍加身的历史重演,采纳臣相赵普“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建议,采取一系列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以达到强干弱枝的目的。

以繁多的行政立法,调整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分散机构原有的权力,政出多门,相互牵制,从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机构的操纵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

同时,将各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中,大大削减了地方厢兵的战斗力。

并下令各州在扣除了地方的财政开支后,将剩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太宗时还在地方设转运使,专司财政税收和钱粮的转运,将财政权牢牢掌握在中央手中。

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和考课官吏的制度,以消除危害中央集权的各种隐患。

第二,重视法制建设大宋王朝,应该是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和非常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

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仁宗则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在此思想指导之下,宋代在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的设置上都多有建树。

宋代立法活动频繁,宋代共制定法典221部,7955卷,为历史上少见。

宋太宗倡导经生明法,法吏通经,“明法科”终宋不废。

宋代把司法官吏的人选视为“天官选吏,秋曹谳狱,具为难才”,极为重视,各州重要的司法官司理参军都由皇帝亲选。

同时对司法官吏明定“以三年为任,以避免其因频繁调动,而决词讼则鲜肯究心,视公局则尤同传舍,薄书案牍,首尾罕详,吏缘为奸,民受其弊”的恶果。

1.3立法概况1.3.1《宋刑统》《宋刑统》乃太祖赵匡胤开国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但是以后历代赵氏子孙不便轻易修改,加之律敕合编的形式可以弥补律文不足之罅漏,故“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1]《宋刑统》以律为主,其后附以相关的令、式、敕、起请条等,不仅完善了唐后期以来出的“刑统”体例,而且开创了后世律例合编的律编纂新体例。

《宋刑统》由于立法仓促,有一半内容因袭了《唐律疏议》,但是,与《唐律疏议》相比,《宋刑统》无论在律典体例上还是在律典内容上都有显著变化。

第一,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第二,篇下设门,将12篇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加以汇编,分成若干门类,或一条一门,或数条一门,总计213门。

第三,增设“臣等起请”条。

第四,对条文难晓不明之处,用“释曰”二字开头加以注释。

第五,在《例律·杂条门》律疏之后,新增20条议文,每条皆冠以“议”字,对原律疏加以补充。

[2]在宋朝规范与制裁人们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中,不仅《宋刑统》律文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敕令格式也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3]这与唐朝主要依据律文及律疏定罪量刑形成了明显差异。

当然,《宋刑统》在体例上最大的成就还是在律文之后附上相关令、格、式、敕、起请条等,“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4]从而“带有一种集大成的价值”。

[5]这一变化,不仅完善了唐后期以来出现的刑统体例,而且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纂的新体例。

1.3.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布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普遍使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因为敕是宋代统治者最得心应手、灵活方便的法律形式,所以对敕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重视。

宋仁宗时就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

神宗时,由于变法改革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虽然还承认《宋刑统》国家大法的地位,但在使用上则敕先于律,而使“律恒存乎敕之外”。

至宋徽宗时,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屡屡“出于法令之外”。

南宋初,官吏“一切以例从事”,孝宗之后,《条法事类》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可见敕令不仅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而且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所以研究宋代的立法和法律变化,必须研究编敕和敕令的变化,包括编敕中的“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断例”等。

虽然这些法规汇编多已散失,但从宋代的大量资料中仍可窥测其概要,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1.3.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1.3.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2.1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2.1.1刑法适用原则第一,敕优于律首先适用的原则第二,世重世轻变通适用的原则宋时常根据社会形势的需要,采取灵活变通的刑法适用原则来加强对社会关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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