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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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此外,宋朝富家巨室也凭借其雄厚的财力买得官职。 根据历史记载,南宋时甚至卖官所得收入已成为国家财 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官吏的考课 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磨勘制:即磨勘转官,是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
定升迁。 历纸制:类似于现代的考勤工作登记。规定官吏按日
自记功过,并上交主管官员,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 所谓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根据宋朝法律的规定,
五代十国形势图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
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依据其不同的流通区域,宋朝将 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
(二)纸币 宋朝的纸币由唐朝的飞钱发展而来。北宋称其为交子
或钱引。南宋称其为会子或关子。其中,交子是宋朝最 早产生的纸币,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纸币。
四、赋役制度 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宋朝的赋税比较多,分得也比较细,除了传统的田赋和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来自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 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 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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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五代⼗国及宋朝法制的概况,理解唐朝之后,宋朝法制在⽴法指导思想、法制内容及司法制度上所出现的变化,重点掌握宋朝法制与唐朝法制的不同之处。

课程内容 第⼀节 五代⼗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律形式的发展。

⼆、法制内容的演变 刑罚空前酷烈;增设罪名,加重量刑;民事法制渐趋完备。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监狱制度。

第⼆节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 ⼆、崇⽂抑武,儒道兼⽤ 三、强调慎法,法贵⼒⾏ 四、义利并⽤,通商惠⼯ 第三节 宋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律形式及⽴法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法学成就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民商事法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义庄;买卖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商事法律。

三、⾏政法制 ⾏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管理制度。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 ⼤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知识点 《⼤周刑统》;刑罚空前酷烈;凌迟;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义庄;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的步骤:“⽴继⼦”、“命继⼦”:“市舶司”:“枢密院”:“三司”;地⽅⾏政机关;监察制度;官吏的选拔、任⽤、考课与待遇;审刑院;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务限制;理雪制度。

考核要求 ⼀、五代⼗国的⽴法概况 识记:《⼤周刑统》。

⼆、五代⼗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识记:刑罚空前酷烈;凌迟。

三、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加强中央集权,防⽌分裂割据;崇⽂抑武,儒道兼⽤;强调慎法,法贵⼒⾏;义利并⽤,通商惠⼯。

四、宋朝的主要⽴法 领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教学重点: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主要内容: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二、宋朝的法律制度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一)立法概况《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③出现凌迟;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二、宋朝的法制制度(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

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

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

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DOC)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DOC)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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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盗贼”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它不仅直接危 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 系,为历代封建刑法锋芒之所向。宋朝自建国初年起,阶级矛盾就 十分尖锐,“盗贼”问题也就成为统治阶级严厉惩处的对象。《宋 刑统》中规定的盗贼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 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应当指出,宋 初鉴于五代时司法黑暗,刑罚奇酷的教训,曾 修订窃盗罪的律条,对于一般窃盗罪,其处罚确实比前代有所减轻, 以此来标榜“仁政”。但对于“大逆”、“谋反”、“强盗” 等罪名的处罚却要比前代重得多。与唐代相比而论,唐律中对“大 逆”、“谋反”等罪名是区别情节,分别处以流绞、斩之刑,而宋 代则是不问情由皆处以死刑,而且刑罚手段残酷,从腰斩、弃市直 至凌迟。唐律中对“强盗持杖不得财”处以流三千里,而宋代则是 处死。北宋至南宋时,凡强盗罪,都要没收家产,甚至罪及家小。 14 可见,宋代对“盗贼”处罚的加重程度远远超过了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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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 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上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 ①唐律在篇条之外未分门,而宋刑统沿袭了《大中刑 律统类》首创分门的传统,在每篇之下又分若干门, 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所谓“门”,就是把性质、 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便于查考。②《宋 刑统》每条后所附的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 年至宋建隆二年,长达一百五十多年间的敕、令、格、 式中的刑事规范,将其附于律文之后,形成了律令合 编的综合性刑事法典的体例结构形式。③《宋刑统》 在刑制上,增设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其他刑 均可折杖行刑。 《宋刑统》虽经多次修改,但变动较少,是宋代一 9 部主要的综合性刑事法典。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

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

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

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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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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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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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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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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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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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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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

其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

如杖刑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是以杖代死刑。

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

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

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

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

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答: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地方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建立了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中央官制。

这一思想也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罚成为“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不再忌讳刑杀;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传统的儒学重生,继续成为正统思想,桎梏人们的精神生活。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统治者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够付诸实施,只有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给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答:一刑统:宋刑统——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基本的一部法典。

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记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编敇:创自于唐代,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式。

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敇——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

三编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敇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特点。

保存至令的是《庆元条法事类》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敇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6.《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有哪些?答:体例上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敇合编。

(2)篇下设门: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反映宋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确及司法实践操作。

(3)立“起请”条:是窦仪等《宋刑统》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起请条——在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

内容上变化四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学成就?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将前人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事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

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

它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载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

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

它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答: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

后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三.刺配:它作为非法定刑,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在宋真宗时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这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被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宋仁宗开始使用凌迟,以后被引入编敇,上升为带有普通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为法定刑。

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明、清。

五.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和盗剥桑拓之禁。

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处以斩刑。

盗剥桑拓之禁——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桑拓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拓树皮,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拓被视为严惩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答;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客户、家内服役者、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都成为主体。

客户——宋代有主客之别,以有无产业划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纳其租的人被称为客户。

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社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有承佃与退佃的自由权,有财产权。

家内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须通过双方自愿签订的雇佣契约才能成立家内服役关系,且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权利,获得主体地位。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

义庄——家族共有即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

三,买卖契约:A 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步骤:(1)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先买权。

亲邻——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都不能优先购买。

(2)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

(4)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B不动产买卖的分类:绝卖与活卖。

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

活卖——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

典当契约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1)婚姻法规:宋结婚年龄男15女13岁。

(2)家族法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取得和亲子一样的权利义务。

按血缘分为同宗与异姓收养,异姓收养只限于被遗弃的三岁以下的幼儿。

.按成立时间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

立继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的收养。

命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

(3)继承法规:立继子竺同于亲子,命继子未尽过赡养义务,只承担祭祀任务,继承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五.商事法律:(1)市场管理法规:实行市易法管理。

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依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侍需要时出售,商贩可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

(2)禁榷法律:禁榷的种类除茶、盐、酒外还有矾、铁、石炭(煤)。

专卖分从生产到销售全部官府经营和官府直接控制下商人经营。

(3)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内容——a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

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责为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

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

B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

呈报-点检-发出海凭据-规定时间返原起航港口。

C征收舶税、收买舶货。

规定抽解和博买制度。

抽解——也叫抽分,指对一切进品物品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作为国家的收入。

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货。

D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得到许可受保护。

受侵犯可越诉。

10.宋的行政法制?答: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三省体制形同虚设,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

军事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

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是“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榷酒等。

(2)地方行政机关: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路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在即位后称为府,地位略高于州,军多由军区演变而来,监多由第一个他去演变而来,县是最低一级。

二,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其中察院权力最重。

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

、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月课——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

三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每三年一次科举为最主要的途径还有制举。

糊名考校法——把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誊录试卷法——在糊名考校法基础上,为考官辩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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