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奠定,形成了多种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大力弘扬封建中华传统文化,治理国家,重视法律,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取得了许多的成就。
一、宋代法律制度1.制定了刑律体系在经过一系列加强和完善之后,宋代的刑律体系得到巩固和完善。
宋代制订了《大宋律》和《建炎律》,这些刑律条文丰富明确,准确化和合理化,规定了合理的刑罚程序;考虑到人性因素,对于刑罚也采取了限制性的方法,防止司法机关在实施刑罚时激化社会矛盾和制造不必要的不良影响。
2.完善了商法、民法和国际法宋代的商法制度与汉代的差不多相比较,不过在某些方面比之更加完备。
宋代设有市田司、行商司等机关,对于商业活动进行了精细的管理;此外,宋代还系统地制订了民法等相关规则来保障私人财产的权利。
3.严格肃穆,亦乐治民宋代法律制度以严格肃穆著称。
虽然,当时的法律起源于封建礼教的传统,且削弱了人权,而且在法律实施时有时期的特定性;但是,法律的公开、透明、公正和严格执行都有确凿的展示,并表现了制御国家,保障人民的意含和使命。
4.创立了一定的保障制度宋代设立了许多法庭和监狱,建立了知县和保甲制度,防止了一定的弊端;此外,宋代还对于人身自由、私权和家庭财产实行严格的保护机制,保障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元代法律制度1.刑律体系比较完备元代刑律比宋代更加明确和完备,且在部分内容和罚则方面有所拓展、加强和改进。
元代加强了对于官员违纪的管理和打击,此外还规定了新的刑罚程序以及恢复了鞭刑。
2.明确了地权和封地专政的方针元代坚持了封建地权制度,并且在政治上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其专制行为。
元代还保留了宋代的密探组织,并设立了谍报机构来保障其权利;此外,元代还允许民间制定一些非官署制度来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权利。
3.重视分权制衡元朝重视分权制衡,设立中书省、东厂等机构;此外,元代在部分地区还设立了特别管辖机构,如江南行省,以便有效地对于地方事务进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pptx

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官根据 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宋朝设立监察御史和登闻鼓院等机构,对审 判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
04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宋朝土地制度与土地法
土地私有制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
土地登记制度
宋朝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
宋朝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
宋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的重要性,这为 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为现代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
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
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为现代司法实践中证 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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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维护封建秩序 和儒家道德,对于违反封建秩序和儒家道德的 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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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盗窃 、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严 厉的惩罚。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推动文化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宋初,太祖建 隆四年(963年),令狐祟德、窦仪 等人奉命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即《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法典。
宋元的法律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 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路,路 设安抚使、转运使等官职,与
州平行。
官员选任制度
宋朝的官员选任实行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并按照 出身、资历等条件授予官职。
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 地买卖和租赁,并规定了土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元朝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 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视儒家思想
宋元法律制度注重儒家思想,强调 孝道、忠君和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强化中央集权
宋元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强 化,法律制度也更加注重维护中央 权威和加强中央集权。
严惩贪污腐败
宋元时期,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贪污行为的打 击力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宋元法律制度概述 • 宋元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宋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价值
01 宋元法立与法律制度
宋朝建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 度。
元朝统一与法律制度
犯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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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将犯罪分为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并根据犯罪的性
质和情节进行分类。
法律执行
03
宋朝注重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
执行判决。
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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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宋朝的诉讼程序比较完善,包括起诉、审理、 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审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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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
《宋代法律制度》PPT课件

1、初审制度——鞠谳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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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统统,互相牵制,以 保证审判公正。
鞠司——司理参军、司录参军等 鞠司专管狱讼案件的审理而不兼他职 谳司——司法参军、法曹参军等 谳司专管检法断刑而无权过问审讯 2、复审制度——翻异别勘 指因犯人翻供或申诉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制度, 按其形式,可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 移司别推:对录问翻异和行刑乘冤的案件,由原审 判机关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复审形式。
Q、为什么要实行禁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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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审刑院:宋时为加强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而增设 的中央审判机关。上诉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 复核,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2、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一般在 州设有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分管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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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宗正府——主审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案件,由札 鲁忽赤负责审理。 3、宣政院——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构,官员由 僧侣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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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认土地私有,严惩盗卖田产
(二)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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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宅买卖契约
田宅买卖,需先问亲邻,再经官府确认,缴纳契税, 后过割赋税,最后原主离业 2、田宅出典契约
程序与田宅买卖相同,禁止一物两典 3、债务契约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4、借贷契约——限制高利
(三)婚姻制度
1、禁止五服内亲属婚姻,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并不 禁止
(二)编敕——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1、概念:将皇帝颁行的单行敕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使 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 2、发展: (1)仁宗之前,敕律并行 (2)神宗变法,以敕代律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案例一: 至元六年,刘从周告官:弟刘瘦汉病死,现有 两个弟弟合收继弟妻许迎仙,但许迎仙父亲许 德不肯。据许德称:至元三年刘瘦汉做十七年 出舍女婿,因年限未满,故未令其女到刘家。 省府判令:刘瘦汉弟刘健健“于许德家内收继 伊嫂许迎仙,出舍另居”。
案例二: 至元七年,一个叫“女儿”的男子病死,其妻丁 定奴为夫守服四年,但公公时小六却不让其归 宗,打算让其次子“两儿”或侄姚驴收纳为妻 。 法司援旧例,否定收继: “汉人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 “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
二、《宋刑统》与刑事法制
(一) 《宋刑统》(教材230-231页)
与《唐律疏义》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篇下分门,共分213门。 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二)其他立法活动:
1、编敕(宋时也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敕 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例: 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 指挥”。
流 刑
徒 刑
杖 刑
笞刑
加 三 二 二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二 役 千 千 千 年 年 年 年 年 百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里 五 里 半 半 、 、 百 三 一 里 十 十
臀 杖
折 杖 脊 法 杖 配 役 放 免 二 二 十 十 二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三 一 一 一 年 年 年 年
二 十 十 十 十 一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十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三、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法制史第六章,发展

2、职官的考课 宋代的考课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专设主管机构,审官院负责京朝官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职官和州县官的考课; (2)考课制度固定化与法律化; (3)考课的方法主要有磨勘制与历纸制两种,前者 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后者指日常的考 勤工作登记; (4)对不同官吏规定不同的考课标准与内容。
2、集权中央,加强地方监管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 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为“四司”(帅司、漕司、 宪司、仓司)。 路下设州,由中央派文官任知州,三年一换。另设通判与 知州联署公文,以防止知州权力过重。
3、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
(二)职官制度
1、职官的任用 科举与恩荫是选拔官吏的两条主要途径。 宋代的科举有了显著发展: (1)录取与任用的范围较宽,而且一经录取便可为 官; (2)殿试考选制度化; (3)创造“糊名”、“誊录”、“回避”等考试方 法与规则; (4)改变只考诗赋的做法,增加经义等内容,并设 “明法”科。
三、宋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商品经济的活跃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更新 1、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尤其发达,主要表现为: (1)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 (2)买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 书; (3)打击盗卖和私自买卖田地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元典章》 《元典章》为英宗朝由江西地方政府主持编纂 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收录自元世祖以来 五十余年间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各 方面的诏令、条格和判例,具有法规汇编的性 质,共六十卷,包括诏令、圣教、朝纲、台纲、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 三百七十二目,目下列条格、断例,是研究元 代法制的宝贵资料。 5、《至正条格》 顺帝至正四年(公元1338年),在《大元通制》 的基础上,编成《至正条格》颁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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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一)契约 1、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 种,都需要 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3种 、 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1)绝卖:一般买卖 )绝卖: ):附条件的买卖 (2)活卖(典卖):附条件的买卖 )活卖(典卖): ):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 (3)赊卖(预付买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 )赊卖(预付买卖): 方式, 方式,而后收取价金 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对借和贷作了区分。借是 、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对借和贷作了区分。 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 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 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规定出举者不得 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三、宋代刑罚
1、折杖法 除死刑外,其他笞、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 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流罪得免远徙, 折换成臀杖和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但是,折杖法对反逆、 但是,折杖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 适用。 适用。 2、配役法 配役法在两宋多为刺配。 配役法在两宋多为刺配。
宋徽宗赵佶, 宋徽宗赵佶,同时具有相当高的艺术 造诣。宋徽宗酷爱艺术, 造诣。宋徽宗酷爱艺术,在位时将画家的 地位提高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位置宋徽宗 独创的瘦金体书法至今无人超越。 独创的瘦金体书法至今无人超越。
“婉约一派创始人”南唐李煜 婉约一派创始人” 木匠皇帝” “木匠皇帝”朱由校 宋徽宗在金兵入侵时,传位给宋钦宗去 宋徽宗在金兵入侵时, 对付,自己当“太上皇” 对付,自己当“太上皇”,但是最终却是 无法挽回局势,金国攻破开封,北宋灭亡, 无法挽回局势,金国攻破开封,北宋灭亡, 钦二帝以及官员、 徽、钦二帝以及官员、百姓上万人被俘北 史称“靖康之变” 上,史称“靖康之变”。
二、宋代立法:《宋刑统》 宋代立法: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 宋刑统》 全称《 统》,太祖赵匡胤在位时修订的宋朝新法 典,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 建法典。 建法典。 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与其篇目、 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与其篇目、 内容大体相同,也是30卷 内容大体相同,也是 卷,12篇502条。 篇 条 但在律下分213门,将性质相同或近似的 但在律下分 门 律条以及相关敕、 作为一门。 律条以及相关敕、令、格、式,作为一门。
宋神宗即位后,下令王安石推行变法, 宋神宗即位后,下令王安石推行变法, 振兴北宋王朝,史称“王安石变法” 振兴北宋王朝,史称“王安石变法”,但 因操之过急,最终以失败收场。 因操之过急,最终以失败收场。 宋哲宗重用革新派人物, 宋哲宗重用革新派人物,恢复王安石变 减轻农民负担, 法 ,减轻农民负担,使得北宋国势有所起 色。但是由于新党和旧党之间的党争不但 没有获得解决, 没有获得解决,反而在宋哲宗当政期间激 成为北宋灭亡的重要原因。 化,成为北宋灭亡的重要原因。
南宋开国皇帝, 南宋开国皇帝,宋高宗赵构在公元 1131年迁都临安 重用奸臣秦桧, 1131年迁都临安,重用奸臣秦桧,向金国 年迁都临安, 人屈辱求和,签定”绍兴和议”。 人屈辱求和,签定”绍兴和议” 宋孝宗登基以后,立志光复中原, 宋孝宗登基以后,立志光复中原,收复 河山。 河山。这一时期是南宋政治上比较清明的 时代 。 宋光宗时期, 宋光宗时期,朝政从宋孝宗时的清明转 向腐败。 向腐败。
(二)婚姻 1、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 、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 姐妹结婚例外) 姐妹结婚例外)
陆游:《钗头凤》 陆游: 钗头凤》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2、翻异别勘 在诉讼过程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 在诉讼过程中,人犯否认口供称为“翻 异”; 事关重大案情的, 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 法机关重审, 别勘” 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 3、《洗冤集录》:南宋宋慈编写,世界上 、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编写, 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五、宋代司法诉讼制度
1、提点刑狱司 从宋太宗赵匡义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 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 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定期巡 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 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要, 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要, 上报皇帝裁决。 上报皇帝裁决。
第六章 宋代法律制度
一、从结束割பைடு நூலகம்到南宋灭亡
(一)北宋 宋太祖赵匡胤,北宋王朝的建立者。 宋太祖赵匡胤,北宋王朝的建立者。统 一全国,结束了五代十国分裂混战的局面。 一全国,结束了五代十国分裂混战的局面。 赵匡胤削夺了武官的军权和地位, 赵匡胤削夺了武官的军权和地位,从此 “重文轻武”,加强中央集权。但是矫枉 重文轻武” 加强中央集权。 过正,带来了新的弊端,中央大权独揽, 过正,带来了新的弊端,中央大权独揽, 统得过死,导致了宋朝“积贫积弱” 统得过死,导致了宋朝“积贫积弱”局面 的出现。 的出现。
(三)继承 1、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 、允许在室女、 权; 2、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 、 承权; 承权; 3、(南宋)绝户财产继承: 、(南宋 、(南宋)绝户财产继承: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立继: 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 立继: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命继: 夫妻俱亡” 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宋太宗赵匡义勤于政务,关心民生; 宋太宗赵匡义勤于政务,关心民生; 但两度伐辽失败, 但两度伐辽失败,在他统治时期宋朝比较 强盛。 强盛。 宋真宗赵恒、 宋真宗赵恒、宋仁宗赵祯统治时期治理 有方,国家的管理日益完善, 有方,国家的管理日益完善,北宋进入鼎 盛时期,但同时也是衰落的起点。 盛时期,但同时也是衰落的起点。 北宋从第五代皇帝开始碌碌无为, 北宋从第五代皇帝开始碌碌无为,国家 就此衰落。 就此衰落。
3、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 、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 婚 4、离婚方面,仍实行“七出”、“三不去” 三不去” 、离婚方面,仍实行“七出” 制度,但有所变通。妇女地位有所改善, 制度,但有所变通。妇女地位有所改善,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或改嫁。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或改嫁。 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 《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 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唐婉:《钗头凤》 唐婉: 钗头凤》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倚斜栏。难! 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倚斜栏。 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瞒! 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 瞒!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