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不久,宋太祖赵匡胤制定并颁布了《宋建隆重详订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对《显德刑统》的详订,该法典成为中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二、刑事立法

1、折杖法

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太祖为“洗五代之苛”,故订立。此法将笞刑、杖刑折成臀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后流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是,死刑、以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初在刑罚制度上的慎刑思想。

注: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减刑,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

2、刺配

刺配是将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宋朝初年设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宽贷死刑之意,后来逐渐滥加施用。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实际上,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3、凌迟

凌迟首用于五代,到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北宋仁宗时,增设凌迟,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使用使用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4、重点惩治的犯罪

一是对“盗贼”加强打击,扩大“重地法”范围,加重刑罚。

宋朝“不抑兼并”,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认为“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奸邪指的就是贼盗,为惩治贼盗的体现就是重法地法的产生。

重法地法是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北宋中期,社会治安混乱,宋仁宗时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盗贼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神宗时,颁布《重法地法》,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

只要是第三次犯盗罪,不论前科刑名以及赃物多少,一概处死。重法地区的劫盗罪犯及其家属、窝藏犯都要加重刑罚,武装反抗者被称为“重法人”,不仅要处死本人,而且株连家属。免死的强盗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有些还要配役边州。

二是严惩影响生产和资源的犯罪,代表性的如“盗剥桑柘罪”。

北宋时期,北方地区出现传统燃料危机。历史记载“村人寒月盗伐桑枝以为柴薪”。

然而,类似于桑树、枣树、柘树等对于养蚕、水果等经济活动影响甚大,故早在宋太祖时就有诏令“禁民伐桑枣为薪”。然而现实中砍伐桑枣的现象极多,甚至连军队也出现这种现象。这不仅反映了北方地区传统燃料危机极其严重而致无法令行禁止,也导致了北方地区蚕桑产业的衰败。

注:由于中原、开封地区历史悠久,人口太多,常年砍伐薪柴本就少,加上北宋时期开封连年雪灾,导致地方的百姓没有足够的柴火取暖。最严重的的时候,甚至连官员的薪炭供应都采取严格的供给制。不少百姓为了生存,不得已砍伐桑树枣树等经济作物。更有甚者,连帝王陵墓的绿植也没有放过。北宋沈括《梦溪笔谈》中曾感叹:“今齐、鲁间松林尽矣,渐至太行、京西、江南,松山太半皆童矣。”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 拟试卷2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上请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 D.隋朝 解析:解析:上请制度源于汉朝。 3.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西晋 C.北齐 D.北周√ 解析:解析:北周将流刑分为五等,隋朝在此基础上将流刑改为三等。 4.最早下诏废除宫刑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格”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北魏“以格代科”,使格正式成为法律形式。 6.“式”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编有《大统式》,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 7.皇帝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夏朝 B.西周 C.秦朝√ D.汉朝 解析:解析:皇帝制度最早创立于秦朝,汉朝沿用。 8.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分数:2.00) A.三公九卿制√ B.三省六部制 C.九品中正制 D.内阁制 解析:解析: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皇帝隶属六部的内阁制。 9.汉朝掌管军事的行政中枢机构是( )。 (分数:2.00)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令刺史 解析:解析:汉朝的“三公”中,丞相掌行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令刺史为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 10.“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时期 D.北齐时期 解析:解析: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 11.汉朝为了实施重农抑商政策,颁布的法令是( )。 (分数:2.00) A.告缗令√ B.均输平准法 C.除盗铸钱令 D.推恩令 解析:解析:“告缗令”为汉朝重农抑商法令;“均输平准法”为汉朝平抑物价的法令,以限制商人牟利;“除盗铸钱令”为打击私铸货币的法令;“推恩令”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令。 12.三国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被称为( )。 (分数:2.00) A.州刺史 B.司隶校尉 C.律博士√ D.大理寺评事 解析:解析: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称为律博士。州刺史是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是汉朝掌管京师附近州县的监察机关;大理寺评事为大理寺的副职官员,宋朝以前属于审判官,明朝以后属于复核刑事案件的官员。 13.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北魏律》 B.《开皇律》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 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基础》第三章 刑事法律制度 期末考试拓展学习

地大《法律基础》(三) 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上午,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 [问题] 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 [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对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破坏的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和准备行驶的待用状态。(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是指破坏程度应能够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飞行,如果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被排除,交通工具就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对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 二、[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主要内容: (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 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 (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 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缺陷: 1、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2阶级路线上暴露了左倾主义特征3、国家结构形式上照搬苏联革命经验,套用联邦制模式,违背中国具有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悠久历史传统,脱离中国国情。 抗日民族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政治机关的人员分配,实行三三制原则,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是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主要问题(一)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问题(一)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对颁行于“文革”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改。伴随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一场影响深远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国发生了。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1] 如果对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一简要回顾的话,那么,中国立法机构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还是令人赞叹的。例如,为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和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立法机构对刑事审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对抗式审判模式。2]又如,为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机构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使辩护律师有机会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使那些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再如,为维护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约束检警机构的强制性侦查权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财产保释制度,使得“收容审查”措施得到废止。当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

序的行为规定了消极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由于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该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此后,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独立的解释,制定了各自的执行规则。于是,一些旨在应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变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闲置。刑事诉讼法的施行逐渐出现了危机,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就社会各界非议颇多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律师权益保障以及刑罚执行中的实体变更等重要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调研活动。在这次“执法大检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纠正和制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与此同时,鉴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极为简单,根本不足以发挥维持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作用,而法官在证据适用上又存在着普遍的混乱现象,因此,中国立法机构在法学界的支持下,开始了制定刑事证据法的努力。一时间,诸如沉默权、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之类规则的确立,又成为人们所致力实现的改革目标。 毫无疑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整体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机构和法学者所预期的目标。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表明,立法机构在审判方式、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改革,相对于整个刑事司法

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守则-fashuo.doc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规定了苏维埃

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模拟题及答案(一)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辅导课程汇总: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7557400.html,/guizhou/train/ 一、判断题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11.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13.犯罪的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6.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18.我国现行刑法是(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417557400.html,]在1997年修订的。√ 19减轻处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1.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22.只有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适用我国刑法。╳ 23.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中国刑法有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 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西周时期的主体刑罚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流刑 (D)墨、劓、剕、宫、大辟 2 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D)流刑 3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眚”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4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惟终”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5 西周周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 )。 (A)大理 (B)大司寇 (C)士 (D)史 6 西周时期一般把刑事案件称为:( )。 (A)讼 (B)狱 (C)傅别 (D)质剂 7 西周时期的官府在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称为:( )。 (A)束矢

(B)钧金 (C)傅别 (D)质剂 8 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一种观察方式是:( )。 (A)五刑 (B)五行 (C)五听 (D)五过 9 《尚书.吕刑》中记载的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是:( )。 (A)官刑 (B)三风十愆 (C)五过之痴 (D)大诰 10 西周时期审理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在西周铜器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 )。 (A)成劾 (B)读鞫 (C)乞鞫 (D)爰书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一、单项选择题 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开皇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明律》 3 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大中刑统》 (B)《显德刑统》 (C)《大周刑统》 (D)《宋刑统》

4 凌迟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五代 (D)宋朝 5 刺配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6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A)《法经》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疏》 7 务限法是( )的法律制度。(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8 唐朝的“造意”犯指的是( )。 (A)首犯 (B)累犯 (C)偶犯 (D)惯犯 9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0 “十恶”罪中,唐律把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称为( )。 (A)恶逆 (B)大不敬 (C)不孝 (D)不睦 11 唐朝的类推原则称为( )。

(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B)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C)断罪具引律令格式 (D)自出 12 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3 被后人誉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14 宋代规定在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是( )。(A)务限法 (B)青苗法 (C)两税法 (D)重法地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及对策浅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浅析 根据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为了减少、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教育青少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方面必须紧密配合,注重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一、完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体法规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现状及缺陷 (1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规定与成年人犯罪一起置于统一的刑事法律下,仅是在个别法条中对未成年人做了些特殊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较少,只有第17条和第49条,内容也过于单薄,不成体系。致使现实生活中缺少适应法律的依据。 (2刑法的具体条文上,存在缺陷,生涩难以理解,并容易产生歧义。如《刑法》总则中的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的8种罪,是指8种具体的犯罪还是抽象的犯罪行为,表述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适应起来出现问题. (3关于未成年人能否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适用死刑。但对无期徒刑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等于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默认的态度。 (4非刑罚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刑事立法完善 (1根据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和区别对待的精神,我国应在

适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和与之相应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以及审判方式和规则等。或者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系统的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处罚方式。 (2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8种犯罪,到底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罪名,这个条文没有说清楚,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3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罪犯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以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无期徒刑作为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种,笔者认为不适应于未成年罪犯。这既是正确贯彻我国刑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的需要,也是基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贯彻有关国际公约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以教育和挽救为主、以惩罚为辅的方针,尽量对其做出宽大处理,这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坚持并发扬下去。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根据其犯罪的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其放弃刑罚处罚而采取的宽松的处分方式。对未成年罪犯,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改造而非单纯的惩罚报应。因此,现代国家大多淡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走向社会化过程的起点。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 “子不教,父之过”,孩子能否成材和家长有很大关系,孩子身上能依稀看到家长的影子。大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都与家庭环境有关。家长的言谈举止、文化素养以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新中国成立初期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2.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五四指示”√ B.《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井冈山土地法》 “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年。 3.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B.《中国土地法大纲》√ C.《井冈山土地法》 D.《兴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代表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高成就。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和破坏坚壁财物罪。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最高法庭√ B.高等法院 C.最高裁判部 D.政府审判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庭。 6.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文化;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7.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兴国土地法》 B.《井冈山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制定 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 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l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上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为依据,经过讨论修改,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虽然不是正式的宪法,只是未来制定正式宪法的纲领,因而从形式上较为简单,但在当时具有宪法的效力。该大纲共计17条。l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对其进行过局部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原则,使之更加符合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基本内容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与任务 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至于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2.规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 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3.规定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 4.规定经济、民族和外交政策 承认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拥有完全自决权,苏维埃政权帮助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和统治;外交上宣告同全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同苏联建立巩固的同盟。 (三)历史意义及不足

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

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体例 (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a.礼法合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c.用刑持平;d.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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