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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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时期所建立和实施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包括刑事、民事、宪法和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刑事法律以《大宋刑统》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定。

民事法律以《大宋宝刑统》为主要依据,涵盖了土地、房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方面,宋朝的政治体制以宰相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设立了乡、县、州等行政管理机构,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军事法律主要通过兵部和各地军事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加强了军队的纪律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编纂和修订的工作。

宋朝先后有多次法律编纂工作,如南宋时期的《御定大宋刑统》、《御定大宋国史》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范了宋朝的法律制度,还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宋朝还注重了法律实务的推行,设立了司法机构和法院,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朝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平民百姓的权益。

相较于前代法律制度,宋朝注重平民百姓的地位和权益,压低了对罪犯的刑罚力度,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性。

其次,宋朝法律制度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管理也具有独特的特色。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创新,而且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体系和体例,二是具体的法律内容。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和体例主要包括刑法、律例和尚书令制度。

刑法是宋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刑律、疏议、刑统、刑律录等,它们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罪刑的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

律例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律仪、律制、律节等,具体规定了刑法的各项条款的执行细则。

尚书令制度是宋朝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机构,尚书令是掌管刑狱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案件和颁布法令。

其次,宋朝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婚姻法、房产法、契约法、军事法等。

刑法是宋朝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主要规定了婚姻制度和家庭法律关系,如婚姻的缔结、解除和继承等。

房产法主要规定了土地产权和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

契约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军事法则主要涉及军队的组织和纪律,规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军事纪律和军事惩罚等。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严谨性和公正性。

宋朝制定的法律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考虑到了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实际情况,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宋朝法律制度也注重严谨性,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条款进行了精细的划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个体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房产和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完善。

尽管宋朝制定了严格的刑法和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是法律的局限性和陈旧性。

宋朝法律主要依据唐代和前代的法律经验和制度,因此在面对新的社会和经济情况时,律例和刑法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

共12篇,30卷,502条。

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统更定之事。

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

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

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

《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1177),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1181年),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庆元条法事类》。

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第二节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

(1)二府。

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该时期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有着很高的发展水平。

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宋代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1.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宋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形式严谨、程序繁琐、权责分明。

宋代实行刑杖等刑罚手段,刑法规定也较为完备,司法机构层次也比较明确。

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来源于唐代,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演变,继承了唐代的基础,加以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也逐渐成为了历史的记忆,但是其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2. 宋代刑事诉讼程序2.1 侦查程序宋代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环节是侦查。

侦查程序是通过各种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

宋代的侦查程序主要分为刑名、敲轮、举旗、传信等形式。

刑名是指缉捕犯人,由市井百姓或保甲组织进行。

敲轮是指用棍子敲打犯人,强迫其说出犯罪事实。

举旗则是掌旗人引领群众,组成音乐队伍,在犯人面前游街示众。

传信是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的一种方式,用于收集证据。

传信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情进行初步审查。

宋代的审查程序是以诉状为基础的。

在诉状中,要填写被告人的姓名、籍贯、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诉状既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也可以由官府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供。

被告人在接到诉状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和申辩。

在宋代,审查程序还强调了各级法官对诉状的认真审查和筛选。

如果诉状不符合程序要求或者没有实际证据,法官可以不予受理。

2.3 审理程序审理程序是对被告人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阶段。

宋代的审理程序包括举行庭审、进行调查和审判等环节。

在庭审中,法官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证明。

被告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环节则是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法律史马工程《宋朝》

法律史马工程《宋朝》

▪ 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
▪ (一)证据制度 ▪ (二)检验制度 ▪ (三)法医技术 ▪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
“实判”著作,是研究古代法律适用、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及古代司 法文书写作的重要资料
▪ 土地买卖种类:典卖、绝卖、以典就卖。 土地买卖的程序:
先问亲邻 (典主有优先购买权)、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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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 1.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 养子:同宗:


异姓
命继子 立继子
▪ 2.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 户绝:无男姓子嗣之户
▪ 户绝资产包括田宅、店铺、奴婢以及其他资财
(二)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三)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主要法律的制定
▪ (一)制定《宋刑统》 ▪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 ▪ 格、式、起请条。 ▪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 ▪ 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到宋朝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 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
▪ 路设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专管司 法。负责辖区的司法审判和监察
▪(1)复查州县所审断的案件,“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 ▪(2)对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亲赴州县审问 ▪(3)州县已决案件,由提点刑狱司复推
‫( ‫‬二)刑狱审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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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长官躬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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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宋刑统》
宋朝建立不久,宋太祖赵匡胤制定并颁布了《宋建隆重详订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对《显德刑统》的详订,该法典成为中国历史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二、刑事立法
1、折杖法
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太祖为“洗五代之苛”,故订立。

此法将笞刑、杖刑折成臀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后流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但是,死刑、以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

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初在刑罚制度上的慎刑思想。

注: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减刑,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

2、刺配
刺配是将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宋朝初年设定此刑的初衷,原是宽贷死刑之意,后来逐渐滥加施用。

刺配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成为影响恶劣的酷刑。

实际上,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3、凌迟
凌迟首用于五代,到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

北宋仁宗时,增设凌迟,用以惩治荆湖之地使用使用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

4、重点惩治的犯罪
一是对“盗贼”加强打击,扩大“重地法”范围,加重刑罚。

宋朝“不抑兼并”,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激化。

统治者认为“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

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

奸邪指的就是贼盗,为惩治贼盗的体现就是重法地法的产生。

重法地法是对特定地区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

北宋中期,社会治安混乱,宋仁宗时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盗贼的犯罪,清除贼盗的社会基础。

神宗时,颁布《重法地法》,扩大了重法地的范围。

只要是第三次犯盗罪,不论前科刑名以及赃物多少,一概处死。

重法地区的劫盗罪犯及其家属、窝藏犯都要加重刑罚,武装反抗者被称为“重法人”,不仅要处死本人,而且株连家属。

免死的强盗在额头上刺“强盗”二字,有些还要配役边州。

二是严惩影响生产和资源的犯罪,代表性的如“盗剥桑柘罪”。

北宋时期,北方地区出现传统燃料危机。

历史记载“村人寒月盗伐桑枝以为柴薪”。

然而,类似于桑树、枣树、柘树等对于养蚕、水果等经济活动影响甚大,故早在宋太祖时就有诏令“禁民伐桑枣为薪”。

然而现实中砍伐桑枣的现象极多,甚至连军队也出现这种现象。

这不仅反映了北方地区传统燃料危机极其严重而致无法令行禁止,也导致了北方地区蚕桑产业的衰败。

注:由于中原、开封地区历史悠久,人口太多,常年砍伐薪柴本就少,加上北宋时期开封连年雪灾,导致地方的百姓没有足够的柴火取暖。

最严重的的时候,甚至连官员的薪炭供应都采取严格的供给制。

不少百姓为了生存,不得已砍伐桑树枣树等经济作物。

更有甚者,连帝王陵墓的绿植也没有放过。

北宋沈括《梦溪笔谈》中曾感叹:“今齐、鲁间松林尽矣,渐至太行、京西、江南,松山太半皆童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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