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
沿用《晋律》
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共一百六十余年.基本 沿用晋律,在法制史上少有建树。 这一状况的形成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以后, 作为原来晋王朝统治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逃到江南, 他们根本无意恢复中原,于是偏安一隅,纵情享乐,崇尚 释老,轻视名法,造成玄学佛教大为盛行,朝野上下弥漫 着以清谈为高雅,以论律为俗务的社会风气,法典的编纂 和法律的执行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社会思想状况也大大妨碍了律学的发展,即使少数 几个于正史无传的主持修律者也无意于立法上的成就, “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造成 了“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的局面。与北朝相 比,南朝的法律囿于晋律,至陈而止,对后世封建立法影 响甚微。
(三)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 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孝入律,且疑狱依 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 法律文化的精髓。 程树德先生认为,“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 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谙律之嚆(好音)矢。”
“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 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 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 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 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 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 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第五讲: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五)东晋南朝的立法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 东晋南朝各政权在法律方面建树不大,大体沿用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西晋律,无实质性的改变。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 究其原因,在于南朝士大夫不屑于研求律条,认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为研究津条是“浊官”之务,故无大的发展。
特点: 特点:
“刑法峻急” 刑法峻急”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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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法“科条” 吴法“科条”
制定: 制定: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吴法是孙权应陆逊之请而制定的,称为“科条”。
特点: 特点:
“苛酷”、重刑主义 苛酷”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 忠节在国,孝道立家, 黄武六年,孙权诏书:“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 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 大辟。 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大辟。”严禁在职官员私自奔丧,违者处死。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将领逃亡或背叛,妻子家人都被杀。
中国法制史 Zhong Guo Fa Zhi Shi
(四)《晋律》的宽简与周备 晋律》
律学的发展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 律学:一种解释法律的知识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 代表。 代表。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古代律学兴起于商鞅变法时期。 汉代出现了许多律学家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 西汉前期,律学家多带有官方色彩,如西汉官僚型的律学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家董仲舒、叔孙通;法吏型的张汤、于定国等。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 西汉后期到东汉,私家注律成为风气,社会上出现了以注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律为业的注律世家,如杜周、杜延年父子,郑弘父子等。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东汉时形成不同的注律流派,像郑玄、马融既是经学家,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也是律学家。以经注律,流于繁琐。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1、三国初期:基本沿用汉律 曹操制订《甲子科》;
诸葛亮等《蜀科》; 孙吴:两次“科条”、“科令”
2.第二阶段:制订新法阶段 ——曹魏《新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二是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是“八议入律”; 四是改革刑罚制度:
首先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 ;
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除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 出嫁妇女,一律不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四是将五服制度列入法典,礼律进一步融合;
五是增加律疏注释 ——张杜律。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1.《北魏律》 2.西魏的《大统式》
3.北周的《大律》 4.东魏《麟趾格》 5.北齐的《北齐律》
第六章 三国 两晋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本章重点: 1.各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的表现。 3.法律儒家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立法活动及主要成就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真题链接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 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 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04卷一)
A 《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 为名例律一篇
B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在 “法为治要”的基础上创 制
此制:“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在原赦之例.”(《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真题链接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 思想影响而形成的?(05卷一)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
发展为测立法。 2、创直诉制度 3、死刑复奏制度: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
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魏书韩 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此即唐律“见 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C 《北周律》正式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 制度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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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流刑重现 “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 “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
《魏书·刑罚志》 2、肉刑的逐渐废止
3、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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