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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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的地方官僚行政体系

北宋时期的地方官僚行政体系

北宋时期的地方官僚行政体系作者:王娜来源:《卷宗》2018年第03期摘要:北宋时期,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上实行的是州、县两级制的地方行政制度。

同时,与州平行地方行政单位还有府、军、监;县以下设有乡、里等基层管理系统。

在这样的政权组织结构下,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地方官僚行政体系,为宋朝的职能运作、地方管理,社会稳定奠定了政治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关键词:北宋时期;地方管理;行政制度;官僚体系北宋建立之初,在地方行政区划上统治者沿袭唐、五代时期的旧制:州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除观察使外,主要以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为州长官处理本州事务;县一级则只设县令、主簿,主要负责民政税赋。

在地方的行政区划上并没有完全确立这种州、县两级制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在沿袭前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上随着统治的需要慢慢发展演变而来的。

1 州级地方官僚行政体系(一)北宋时期州级行政单位的确立宋初,统治者沿袭旧制,州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是以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为州长官进行管理的。

据记载:“宋初太祖、太宗时期的三十多年内,各州长官主要是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都兼有本州刺史衔)和刺史,而权知州(知州)作为长官的比重不大。

”[1]而以“知州府事”代理节度使、刺史等正官的做法,由中央委派京朝官担任,知州府事只是起代理作用,实际权力不大。

“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在北宋前期的半个世纪期间,赴本任担任州长官,是当时州长官的主要官衔。

”[2]宋初最高统治者历经南征北战建立政权后,为了避免北宋成为继后周以后又一个短命的朝代,宋太祖、宋太宗及其后继的统治者首先在地方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宋太宗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尽罢天下节镇所领支郡。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于是虢州刺史许昌裔。

诉保平节度使杜审进阙失事,诏右拾遗李瀚。

往察之。

瀚因言:‘节镇领支郡,多俾亲吏掌其关市,颇不便于商贾,滞天下之货。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诸多创新和变革。

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朝地方行政层级分为路、州、县三级。

“路”是宋朝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设立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

路级机构主要包括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使司,分别负责财政、司法、仓储和军事等方面的事务。

这四个机构相互牵制,互不统属,直接对中央负责,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地方权力的过度集中。

转运使司是路级机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负责管理一路的财政税收,并将财物运往中央。

通过转运使司的运作,中央能够有效地掌握地方的财政状况,加强对地方经济的控制。

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审判事务,负责审查州县的案件,平反冤狱,监督地方司法官员的执法情况。

提举常平司则负责管理常平、义仓、免役、市易等事务,以调节物价、保障民生。

安抚使司主要负责军事和治安,在战时或特殊情况下具有较大的权力。

州是宋朝地方行政的中间层级,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等不同等级。

知州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

为了加强对知州的监督,宋朝还设置了通判一职,通判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中事务,并有监督知州的权力。

县是宋朝地方行政的基层单位,县令或知县是县的行政长官。

县级官员负责征收赋税、维护治安、审理案件等具体事务。

宋朝还在县以下设立了乡、里等基层组织,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理。

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官员选拔和考核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

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和恩荫制度,但科举出身的官员在仕途上更具优势。

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宋朝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官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在财政管理方面,宋朝实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制度。

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中央,只留下少量经费供地方开支。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但也导致了地方财政的困难,影响了地方的发展和治理。

宋代知县、县令荐举制度

宋代知县、县令荐举制度
与 不能 ,初 无分别 。为郡守者 ,常恨知县 、县令之
万 厂 以上县有列入繁 杂县分者 。 口虽 说是划分繁 1 人 简 的标 准 ,但又 不完 全是 ,也 有人 口多但事 不繁 者 ,如 下文 中说 到 的奉新 等一 十七 县 。绍兴 三十 年 ,“ 给事 中王唏亮请 将 山阴等四十大县 以待荐举
其中不泛有精深 独到之处 ,但迄今 为止 , 无人进 行
专 门论述 。

刑狱任务较重 , 荐举县令 , 为治理大县破格选拔 ^才。 、
天 圣元年 正月 ,“ 开封 府界提 点诸县镇 公事李 识言 : ‘ 内京朝 官知县 , 自今请令 大两省及 知开 畿 封府 同罪 保举 … 一 ’诏 审 官 、吏 部铨 今 后 选差 人
[ 中图分 类号]D6 1 2 [ 9 . 文献 标识 码]A 4 [ 章编号]1 0 —6 2 (0 2 10 1 —5 文 0 92 9 2 1)0 -130
荐举又称保 任 、 奏举 , 是一种 官员选拔和任 用 方式 。有 宋一代 ,资格 法最 密 。在严 密 的资格 法 下 ,循 资升迁 、按格铨注 ,在宋代 知县、县令 的选 任中 占据 主导地 位 。县作为最基层 的行政组织 ,直 接临 民,事 务繁杂冗重 ,面 临的 困难重重 ,各 地实 际情况又 不 同,很难 一概按 铨法平配 。荐举之 制 ,
选 , 陇州’ 知 7 开源县 。 ¨ 庆历元 年六 月,诏:“ ” 陕
西 、河北 、河 东三 路 ,方用 兵之 际 ,而知 州 、通
判、县令 ,有司铨授 ,颇拘 资格 。其令翰林 学士承
[ 者 简介 ] 李 换 平 (9 8一 ) 女 ,河 南 濮 阳 人 ,河 南 大 学历 史 文 化 学 院 硕 士研 究 生 。 作 17 ,

宋朝的地方行政与地方自治

宋朝的地方行政与地方自治

宋朝的地方行政与地方自治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变革较为明显的时期之一。

在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既有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

本文将从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两个方面来探讨宋朝的行政制度及其特点。

一、宋朝的地方行政宋朝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有严格的地方行政组织和管理体系。

地方行政以州县为基本单位,上设路,下设县。

州县是行政管理的核心,负责各种具体事务的处理和执行。

1. 州的行政管理州是宋朝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别,是地方政权的代表。

州的行政管理主要由知州负责,他是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官员。

知州担任行政、军事和司法三方面的职责。

他负责管理州内的税收、土地、工商业和军事等事务,同时也负责审判案件和维护社会治安。

2. 县的行政管理县是宋朝地方行政的基层单位,由县令负责行政管理。

县令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他在县内承担着与知州相似的职责。

县令负责管理土地、税收、工商业、教育和军事等事务,同时也负责处理一些简易的司法案件。

二、宋朝的地方自治尽管宋朝实行了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但也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体现在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可以对本地区的事务进行管理。

1. 地方政权的设立宋朝设立了地方政权,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权通过考试选拔出贤能,组成地方官员团队,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和军事防卫。

这种设立地方政权的措施,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地方自治的实施地方自治体现在地方政府在税收、土地管理、工商业发展、教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政策和法规,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地方行政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在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地方行政和地方自治是相辅相成的。

地方行政提供了一种行政组织和管理的框架,为地方自治提供了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地方自治则通过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策,从而更好地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

历史知识:《宋朝的政治制度》

历史知识:《宋朝的政治制度》

宋朝的政治制度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的重现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权,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以及防御辽、夏等侵扰,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制度。

官制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事堂。

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

宋神宗赵顼元丰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

宋徽宗赵佶时,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

南宋时,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复以参知政事为副相。

宋哲宗元祐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

宋宁宗时,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

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

其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等。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度支、户部三部。

其长官称三司使,号称“计相”。

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

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

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

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

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

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

如何区分古代的县官、县令、县长、知县、县尹、县丞和县尉?

如何区分古代的县官、县令、县长、知县、县尹、县丞和县尉?

如何区分古代的县官、县令、县长、知县、县尹、县丞和县尉?县,行政单位,起源于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秦、楚、齐、吴等国开始设县,秦国和晋国开始设郡。

初期的县和郡并无统属关系,县多在内陆,而郡多在边境。

至战国后期,开始郡统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统天下,在全国正式确立郡县两级制,分全国为36郡。

从此,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直至清亡。

秦灭六国1、县官县官,千万不要望文生义,其并非“一县之官”之意,而是天子、官府的意思。

《史记·绛侯世家》司马贞索隐:“县官谓天子也。

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

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秦初36郡在汉代,对皇帝的称呼就是“县官”。

比如《汉书·霍光传》中有言: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

县官即天子后来,县官又由“天子”引申为官府之意,比如王安石变法中便有:“市易之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

”宋朝称皇帝为“管家”也是有“县官”延伸而来。

2、县令、县长、知县与县尹在古代,一县的长官一般被称为县令。

•秦朝的县分大小,县中的居民在一万户以上的长官称县令,万户一下称县长。

因此,县令大于县长。

县令和县长一直沿用到南北朝时期,至隋朝,取消了县长的称呼,统称“县令”。

•唐朝开始出现一个新名词——知县当地方县令空缺时,朝廷直接派佐官管理某县,称为知县事,“知”就是主持的意思。

狄仁杰曾任彭泽县令如:唐大中六年四月,“裴让权知县事”。

但唐朝知县尚不是固定的官职,“因事而设,事已即罢”,县令还是主流。

•至宋朝,县令与知县并存,“知某某县”成为常态和定制。

一般重要的县均由中央派人以朝内官的名义担任,称为“知县”,而通过其他渠道担任的则称“县令”。

因此,知县大于县令。

七品知县•至明清,一县之长统称“知县”,县令消失。

另外,县尹也是“一县之长”的意思,春秋时楚国的县长官。

楚国的县是边防重镇,拥有重兵,其长官称县尹,尊称为县公。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作者:邢琳来源:《中州学刊》2008年第02期摘要:作为县一级的地方行政首脑,知县、县令的职能涉及一县的军政、民政、行政、财政、司法等多方面,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由于宋代过于强化中央集权,知县、县令位卑责重而权限小,任用制度方面又存在某些弊端,以致地方吏治腐败,民众痛苦加深。

关键词:宋代;知县;县令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187—03宋代县长官的职能内容十分丰富,而且涉及面相当广泛,仅凭一篇之作难以尽述。

因而,本文试图通过知县、县令广泛职能的特点,反映宋代中央政府与地方的互动影响与作用。

一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下面对其职权范围分述之。

第一,实户口、征赋税、均差役。

宋初即将州县户口增长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建隆三年规定:“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每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

其州户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以为分。

若抚养乖方,户口兼毫,各准增户法亦减一分,降考一等。

”①此后历朝虽有增益,其增殖户口仍是主导思想。

国家的诏令成为诸多知县、县令上任以后必行之举。

如,钱冶在真宗时为潮州海阳县令,民归业者千余户,由是海阳升为大县,钱本人迁宁国军节度推官。

②高宗绍兴十八年,王镇“知安丰军六安县,江南猾民,冒佃荒田,辄数千亩,君(镇)躬按户籍,丁给百亩,于是流逋四归,愿耕者众”③。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同样,督征赋税也是知县、县令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其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诏,“自今诸县令、佐凡历三年,收赋税并得依限齐足者,超资任以大县;历二年,违限不足者,降资授以小县”④。

宋政府为集财权于中央,在县级赋税征收方面,要求知县、县令负全面责任,县丞起监督作用,主簿负责征督及账簿等事,诸职同受知州、通判及监司的监察,即层层监督把关。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

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摘要:作为县一级的地方行政首脑,知县、县令的职能涉及一县的军政、民政、行政、财政、司法等多方面,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由于宋代过于强化中央集权,知县、县令位卑责重而权限小,任用制度方面又存在某些弊端,以致地方吏治腐败,民众痛苦加深。

关键词:宋代;知县;县令宋代县长官的职能内容十分丰富,而且涉及面相当广泛,仅凭一篇之作难以尽述。

因而,本文试图通过知县、县令广泛职能的特点,反映宋代中央政府与地方的互动影响与作用。

一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下面对其职权范围分述之。

第一,实户口、征赋税、均差役。

宋初即将州县户口增长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建隆三年规定:“州县官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见户每十分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

其州户不满五千,县户不满五百,各准五千五百户法以为分。

若抚养乖方,户口兼毫,各准增户法亦减一分,降考一等。

”①此后历朝虽有增益,其增殖户口仍是主导思想。

国家的诏令成为诸多知县、县令上任以后必行之举。

如,钱冶在真宗时为潮州海阳县令,民归业者千余户,由是海阳升为大县,钱本人迁宁国军节度推官。

②高宗绍兴十八年,王镇“知安丰军六安县,江南猾民,冒佃荒田,辄数千亩,君(镇)躬按户籍,丁给百亩,于是流逋四归,愿耕者众”③。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同样,督征赋税也是知县、县令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其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诏,“自今诸县令、佐凡历三年,收赋税并得依限齐足者,超资任以大县;历二年,违限不足者,降资授以小县”④。

宋政府为集财权于中央,在县级赋税征收方面,要求知县、县令负全面责任,县丞起监督作用,主簿负责征督及账簿等事,诸职同受知州、通判及监司的监察,即层层监督把关。

然后把征收上来的赋税,按类上缴府州军,再由府州军按相应征调内容组合,中间多数须经监司,发送上京。

宋政府采取这样的措施,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官吏的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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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⑥《自居易集》卷54《裴克谅权知华阴县令制》。
二、宋代知县、县令的设置及品级
(一)知县、县令的设置 宋代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宋初知县的全称为“权知某县事”。又
称“判县事”后称“知县”或“县令”。①诸县事务要剧者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职 领。②宋初制度凡户口多,地理位置重要,地域广的地区,一般都派京朝官或武 臣担任。称知县事简称“知县”,边远地区的小县一般有选人担任称“县令”。但 后来参用试衔,幕职及三班使臣领县者也称“知县事”。知县习惯上又常称为 县令或令。此外还有军使兼“知县者”。③如仁宗皇祜二年--Yt诏“雄州归信, 容城知县,自今罢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转运司举武臣有才勇及晓两地民情者为 之。”④徽宗崇宁八年“河南府永安军使兼知县事。”⑤
pointed tO the counties of the different levd.
Part three deals with the powers and tenures of the county mag—
istrate.It covers his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the tenure system.in—
注释:
①明·周瑛等《兴化府志》卷1《叙官》,引自朱瑞熙撰写的《中国历代官制讲座——复 杂多变的宋朝官制》,载《文史知识)1986年第4期。
②《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48之25)。 ③④⑤《宋会要》职官48之25至26、32。 ⑥《唐会要》卷69。 ⑦邓小南《试论北宋前期任官制度的形成》。载绀E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2 期。 ⑧参见赵葆寓撰写的《关于宋代县望等级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师院学报》,社科版, 1987年第1期。 ⑨《宋会要》职官11之76。 ⑩《职官分纪》卷42(县令》。 ⑩《宋会要》职官48之25,建隆四年六月。 ⑥《宋会要》职官8之3至4。 @《职官分纪》卷42(县令》。 ⑩《宋史》卷168(职官八》。
The commanding official of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at the
county level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feudal society,of course,Song Dynasty is without exception.The
一、宋以前县令制的沿革
县令在周代称县正。《文献通考》卷63云“周宫有县正,四百里为县,各掌 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
春秋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国家,开始设置郡县。郡县最初都是设在边远 地区,目的是为了加强防守,但郡的地位在县以下。早期的县还带有采邑的色 彩,如春秋初年,晋国赏胥臣以先茅赏士伯瓜衍之县。到春秋晚期,赵鞅还以 县和郡作为将士立功的赏格∞。到了春秋中晚期已有较多的县作为国家的地 方政权建置。晋灭祁氏,羊舌氏后,分其田为十县,每县由中央派人治理,称为 县大夫⑤。正如《文献通考》卷63所言“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邑之长日 宰、日尹、日公、日大夫,其职一也。”
tages.
Part six sums up the status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 in the level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地方官员的选任与管理,这关系着国 家政局稳定与否,财政收入增减,百姓是否安居乐业等重大问题,但是就宋代 县级机构的专题研究成果看,目前能见到的仅有台湾齐觉生的《北宋县令制度 之研究》《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陈振的《论宋代县尉》《论宋代县尉与尉 司》②及李立的《宋代县主簿初探》③等几篇文章。由此看来,宋代县级机构的 研究仍属薄弱环节,故本文试图对宋代知县、县令制度作简要论述,以便作为 县级行政制度研究的引玉之砖。
eluding its disadvantage and reasonout.
Part four analyses the system and operation of selecting the county magistrate in Song Dynasty.
Part five states the checkup system and supervision,the system of rewards and penalties,involving in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
唐沿隋制,但唐代以赤、畿、雄、望、紧、上、中、下之名目划分县的等级。 “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五代 犹然”。@县的长官仍为县令,不过,除称县令之外,已有“权知县令”之称谓。@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封建国家对各地划分出县的等级,这不仅与赋役有 关,而且也与官吏铨注有关,这样更便于国家机器的运转。
·3·
五百户以下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⑨宋政府这样划分县的等级,目的是 不同等级的县,应向国家承担不同数量的赋役,国家也向不同等级的县委派不 同品级和不同数额的官员。故知县、县令的品级在宋前期规定为,赤县令正五 品(开封、祥符县)三京畿县令正六品上,诸州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 上,中下县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⑩如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监察御史 (宋初正八品上,元丰后从七品)王秸知魏县,屯田员外郎(从六品上)于继徽知 临清县。@元丰新制,京畿县令从八品,县令正九品@。元祜时官品又定为,开 封府两赤县令正七品;开封府畿县令,三京赤县令,三京畿县令正八品;诸州 上、中、下县令正九品o。南宋时升诸州上、中、下县令为从八品,余与元}右时 同@。
本文分六个部分探讨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宋以前县令的沿革。介绍历代县宰,随时代前进而发展变 化的基本概况。
二、宋代知县、县令的设置及品级。介绍“知县”官名的由来及 宋代不同等级的县,派遣不同品级官员的制度。
三、宋代知县、县令的职权与任期。文中介绍知县、县令的职 能、任期和任期制的作用、弊端及其产生的原因等。
注释:
①载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8.19期。 ②载《中州学刊》1987年第6期;《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 ③载《城市研究11995年第4期。 ④《左传》僖公三十三,宣公十五年,哀公二年。 ⑤《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⑥《文献通考》卷63(职官十七》。 ⑦参见彭邦炯所撰写的《从相邦到伍考》,载《文史知识》1984年第4期《中国历代官 制讲喳》。 ⑧⑨⑩《文献通考》卷63(职官十七》。 ⑩《文献通考》卷63《职官十七》;《五代会要》卷20《量户口定州县等级》。
三、宋代知县、县令的职权与任期
(一)知县、县令的职权 县邑之长的职权自秦到南北朝基本未变,令长掌治一县,即“皆掌治民、显
·4 t
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赋、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一::计于所属郡国”。㈦到了 唐代职掌范围变化不大,可更加具体了,《新唐书·百宦志》云:“县令掌导风化, 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终,寺乡饮酒礼,籍帐、传驿、 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随着社会经济≮化的繁荣发展,县级政 权的职能也随之繁重。有关宋代知县、县令的职权、i宋会要》职官48之29 《哲宗正史职官志》载:
秦始皇统一天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县受郡节制,县 级长官“万户以上为令,不足万户为长”,@均由朝廷任命。令长以下置丞。协 助令长办事。同时在少数部族地区则设道相当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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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沿秦制,实行郡县两级制度,但汉高祖鉴于秦朝孤立败亡的历史教训, 大封同姓诸王建立封国。汉代的县仍以户数为标准,《汉书·百官公卿表》日: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 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县一级的编制, 还有其它名称“列侯所食县日国,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王 莽改制把县令长改为宰。
(二)知县、县令的品级 宋代知县、县令的品级是根据宋廷所划分的县的不同而定的等级。宋代 的县分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十等。赤县是指四京,即东京 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所在的县。畿县是指四京所辖 属县。次赤、次畿主要指十个次府所在的县,即颖昌府、真定府、太原府、京兆 府、河中府、风翔府、江宁府、江陵府、成都府、兴元府的治所所在县及其辖 县@。其余是以户口的多寡而定。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十一月诏,四千户以 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
河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宋代知县、县令制度研究 姓名:邢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中国古代史 指导教师:张德宗;苗书梅
20000501
摘要
溴级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在封建社会国家政治体制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宋代也不例外。宋政府深刻地认识到“以县令一职,最为 亲民之尤者,上以宣导王泽,下以阜安百姓,苟非其人,则百里蒙其 害,此固不得不慎也。”故宋统治者在前代的基础上使县级行政长官 制度更加完善。卜一r一
rulers of Song Dynasty made the system more perfect on the basis of
the predecessors’one. This paper consists of six parts: Part one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official
作为县级行政长官“知县”这一官名,不是宋代新创,它经过一个漫长而曲 折的发展变化过程,唐代后期,藩镇往往擅自派僚属摄知其辖区内的州县事, 而不向中央申阙,代宗时曾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这种局面。曾诏“诸州府录事 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以后,吏部不在 用缺之限。”@这种藩镇,径自差人假摄的状况,使中央人事权力遭到严重削 弱。到了五代时期,各府州县邑的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武夫悍将之手, 或系武人视职,或经藩镇辟署。中央政权深知其中利害,因而倚军事实力为后 盾,进行着集中权力的斗争。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五代各中央又对诸道武夫 专横之弊进行惩治,渐以派朝官(主要是文臣)开始出知军州事,知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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