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医院分管住培副院长、协同基地院长担任副组长,协同基地副院长、医医院科教部、院办、医务部、人资部、财务部、后勤管理中心等科室负责人等担任组员。
职责:负责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准则与规范;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各专业基地的培训工作;审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和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资格;审议优秀基地和优秀带教老师评选名单。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科教部联合人资部、财务部、医务部、质管办、信息中心、在培学员代表及协同基地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有:执行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基地的培训工作;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组织住院医师的招录工作,对各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进行质量评估;组织入院教育,制定培训轮转计划;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最终档案;办理、下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安排规范化培训日常理论、技能培训;组织专家不定期对住院医师日常管理、培训和各项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整改。
三、培训专业基地工作小组专业基地是培训的实施机构,由国家卫计委认定的学科主任担任专业基地主任,协同基地相关学科负责人担任专业基地副主任,下设教学主任、专业基地秘书和学科秘书,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
专业基地主任主要职责:制订基地管理与发展规划;对轮转学员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学员临床理论知识、临床实践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培训过程;审核并确定带教老师名单;按计划落实入科教育、病例讨论、教学查房、小讲课、技能训练等;落实阶段考核、出科考核;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档案的管理;组织基地自我评估工作,并进行总结、反馈;完成培训总结,并报科教部。
专业基地副主任职责:协助专业基地主任各项工作;对协同基地轮转学员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学员临床理论知识、临床实践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培训过程。
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生;员;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发[2011] 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工作,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接受住院医师以提高其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涉及18个培训学科,分别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其中每家临床培训基地至少有一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全科医学学科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临床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申报住院医师培训专业学科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备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湘卫科教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0]21号)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申报,2010年的申报受理截住止时间为11月26日。
联系电话:0731-84822015(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附件: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申请表湖南省卫生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可适用于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医学专业毕业生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场所。
第四条培训基地设置在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或有专科特色的医疗卫生单位,其承担培训的主体是符合本办法的临床医技科室。
第五条培训基地按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性病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普通专科设置,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列入内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具有专科特色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为主,适当结合单位的基本条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住院医师培训质量,规范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临床领域内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医师,具备科学精神和对患者负责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培训、科研培训、教学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周期为3年,其中第一年为初级培训,第二年为中级培训,第三年为高级培训。
第二章住院医师招收与分配第六条住院医师的招收和分配工作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八条拟录取的住院医师应满足相应专业要求,并且通过所在医学院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
第九条住院医师的分配工作应根据其专业背景、培训需求和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第十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建立住院医师培训档案,记录住院医师的学习和实践情况。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住院医师的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培训人员,为住院医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第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住院医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培训过程中表现出色的住院医师,可以给予奖励或提前毕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对违反培训纪律和规定的住院医师,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经训练机构许可后生效,并逐年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为适应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临床住院医师素质,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以及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由院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各二级学科主任担任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教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为成员。
(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培训工作小组。
各培训学科成立学科培训工作小组及教研室,相应学科及教研室科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相应学科骨干医师担任秘书,负责本专业学科培训任务的落实、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
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规划、计划、建设、运行,对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科教科职责: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不定期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科室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科室培训任务的执行.负责住院医师病历质量检查,组织相关业务学习和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及考核等工作.(三)人事科职责:负责拟定住院医师轮转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绩效考核。
(四)科职责: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和发放.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生活补贴、带教老师津贴等。
(五) 后勤科职责:负责教学资源、设备、住宿条件等后勤保障。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科培训工作小组职责:根据专业培训大纲,拟定本专业的培训工作计划,并予以执行和总结。
具体负责学员的培训及考核。
同时做好科室的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学习、教学查房、技能培训记录和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档案记录等。
二、目标:通过全面、正规、严格的制度化、规范化培训,使住院/全科/助理全科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使受训者在完成培训后达到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低年资主治医师水平。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第四条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可以联合相关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与具备一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第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二)相关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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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于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第四条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能够联合关联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和具备壹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第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关联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
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壹)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关联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二)关联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四)能够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能够为住院医师于培期间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和示范教室。
(七)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
第九条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所于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壹)资格申请。
以医院为单位,统壹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壹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
培训基地能够独立申请,也能够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当以壹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
(二)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科室(包括培训协作医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和科室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方案,填写《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申报表》,且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形式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关联规定,于每年6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且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及时回复且说明理由。
(四)实地评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7月组织关联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关联专科培训规模。
(五)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
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于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且择期进行复审。
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六)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8月初于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于公示期限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和依据。
(七)公布。
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
基地名单和基地培训规模由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统壹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布。
(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
牌子统壹标准,全铜材质,规格为500mm×700mm,内容为“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基层实践基地另加“基层实践基地”字样。
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美术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可标注当地民族文字。
壹律从左至右横写。
“协作医院”或者“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换行居中。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壹条培训基地认定周期为3年。
培训基地应当于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当格按照卫生部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关联条件。
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统壹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
作。
对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未经培训基地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且限期整改。
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申报三级医院。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