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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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消防责任事故罪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二, 它违 反 了违 法 必究 的原 则 。 公 安消 防机 构具 有 对 社 但 是 并 没有规 定 防形势基本 符合, 但 随着形势的发展, 该罪在适用中逐渐 出现 会 单位 进 行 消防 安全 抽 查 监督 的责任 和义务 ,
了一些问题, 其应有作用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 。
必须对全社会所有单位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 假如有 甲、 乙
徒刑。
法 监 督管 理 、 单位 负全 责 、 公 民积 极参 与 ” 的主 旨下放 , 实 行 明
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这就保证了从以前 的政府 ( 或者
责 编, 丰家卫 ( 目)
消防部 门) 作为主要 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逐步 过渡到 由单位 决这一问题 , 要扩 充消防监 督员队伍, 扩大消防巡查面, 以减 营造 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或者个人作为主要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因此, 单位也应负起 少甚至消除死角, 消防安全责任, 而 不应该一味地依靠 “ 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第三 , 对各单位 的防火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培训、 考 试, 实

个个严峻的数字摆在我们面前, 使我们不得不对消防责任和 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是对 一部分消防重 点单位实行定期
消防立法高度重视 。 2 0 0 8 年1 O 月, 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抽 查 , 对其 他 单 位 只是 抽 样 检 查 , 并不 是 全 面彻 底 、 定 期 监 督 五次会议修订了《 消防法》,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检查。 而且依我 国目前对消 防监督机构的人员设置情况, 让其
瓣 视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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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责任事故罪存 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曲 捷
【 摘要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立法越来越明显地

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消防⼯作关系到国计民⽣、社会稳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监管机构通知改正⽽拒绝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责任事故罪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防⽕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的⾏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安全管理规则》、《⾼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

如⾏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引起的。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般是指造成多⼈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损失。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伤亡事故,⼀般是指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

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伤亡,也包括重⼤的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1999]30号为依法惩处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对办理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一、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后果未超过上述标准本数,且在失火后能够及时报警,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损失,并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以及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1、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2、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3、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6、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7、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

各地在执行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刑法规定的消防相关的犯罪

刑法规定的消防相关的犯罪

火灾的分类表2-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在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参见图2-4-1)。

图2-4-1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示意(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消防责任事故与追究

消防责任事故与追究

消防责任事故与追究1. 引言消防责任事故是指发生在消防领域中的事故,由于消防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

在这种事故发生后,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追究相关责任是必要的。

2. 消防责任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可将消防责任事故分为以下几类:2.1 火灾事故火灾是消防责任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它可能由电气设备故障、火源接触易燃物、违反消防规定等原因引发。

火灾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爆炸事故爆炸事故一般是由于易燃气体或化学品的泄漏、不当操作或设备故障引起的。

这类事故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巨大能量,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2.3 漏电事故漏电事故是指电气设备发生电漏电流而引发的事故。

电器线路老化、绝缘材料破损或不良质量的电器设备均可能导致漏电事故,给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4 疏散事故疏散事故指发生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由于疏散通道不畅或人员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被困或伤亡的事件。

疏散途中的安全措施和合理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3. 追究消防责任的依据和原则针对消防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的依据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相关法律法规消防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消防相关规定。

例如,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火灾责任的承担和追究等问题,为追究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3.2 事故责任认定对于消防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追究责任的前提。

通过调查和鉴定事故原因,查清责任人员和单位,为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3.3 追究责任的原则在追究消防责任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追究事故责任应当坚持事实公正,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方。

•追究责任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追究责任需要明确责任人员和单位,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消防责任事故的追究方式4.1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消防责任事故,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追究通常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消防重大火灾事故责任

消防重大火灾事故责任

消防重大火灾事故责任一、火灾责任的认识火灾责任是指发生火灾事故后,对于事故的发生和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体。

火灾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导致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二、火灾责任的主体1.单位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主体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在火灾事故中,单位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单位有义务保障员工和用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如果单位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疏忽或者违反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个人责任主体个人的责任主体是指个人在火灾事故中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

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注意防火安全,做到不漏检查,不违章操作,并参与消防演练和逃生演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如果个人在火灾中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防范火灾责任1.单位防范火灾责任单位在防范火灾责任中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和隐患整改工作。

单位负责人要关注防火安全知识,积极落实防火规定和措施。

另外,单位应当根据特定工作环境和工种建立健全的防火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逃生演练,并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监督。

另外,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漏洞和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性。

2.个人防范火灾责任个人在防范火灾责任中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七不违章:不乱扔烟蒂,不私拉电线,不私拉水管,不乱停车,不乱接电器,不乱堆放,不乱装修。

另外,个人要积极参与防火宣传教育,学习和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知识,随身携带灭火器材,掌握紧急逃生通道,定期参与消防演练和逃生演练。

四、消防责任追究对于火灾责任的追究,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消防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失火罪与火灾事故责任罪

失火罪与火灾事故责任罪

失火罪与火灾事故责任罪一、失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失火罪是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破坏火灾预防工作,或使火势扩大,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

主观方面要求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客观方面要求破坏火灾预防工作,或使火势扩大,导致火灾发生。

构成要件包括:破坏火灾预防工作、使火势扩大和引发火灾。

对于破坏火灾预防工作,主要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消防设施设备,或者未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完全禁止或者控制在安全范围等。

使火势扩大,主要包括故意放火、玩火引火等行为。

引发火灾,主要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未及时报告火情,未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火灾扩散等。

二、火灾事故责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火灾事故责任罪是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了火灾事故。

主观方面要求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客观方面要求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了火灾事故。

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造成火灾事故。

对于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不应该做某事,却故意做了,导致火灾事故。

过失是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事故。

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造成火灾事故,指的是火灾事故的发生和严重后果的造成。

三、失火罪和火灾事故责任罪的刑事责任对于犯有失火罪或火灾事故责任罪的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失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火灾事故责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失火罪或者火灾事故责任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处罚金。

电力行业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例

电力行业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例

电力行业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例
嘿,你知道吗?在电力行业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案例那可真是让人惊心动魄啊!
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吧。

有一家电力公司,平时对消防工作就不怎么上心。

结果呢,有一次设备出了故障,产生了火花,这时候消防设施居然好多都不好使!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却发现枪打不响一样,多要命啊!这火一下子就蔓延开了。

当时现场的工人们都慌了神,有人喊:“哎呀,这可咋办啊!”有人急得直跺脚。

而领导们呢,也是焦头烂额,这到底是怎么搞的嘛!这不就是典型的消防责任没落实好嘛!这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仅设备烧毁了一大半,还差点伤着人呢!这难道不是因为对消防的疏忽而酿成的大祸吗?
再看看另一个案例。

一个小电厂,觉得消防工作麻烦,就应付了事。

结果有一天,一个小小的电路问题引发了火灾。

这时他们才傻眼了,那些平时不认真保养的消防设备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呀!工人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火势越来越大,心里别提多懊悔了。

这不就像你盖房子不打牢地基,风一吹房子就倒了吗?消防工作不做好,事故不就说来就来啦?大家想想,如果我们都能重视消防责任,这些悲剧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电力行业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用电,消防责任更是重中之重啊!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把消防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对待。

要不然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啊!
所以啊,在电力行业中,一定要牢牢记住这些惨痛的教训,绝对不能让
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消防责任重于泰山,绝对不是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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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
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
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犯罪主体,主要是事故单位和住户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

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公共安全,本罪是结果犯罪,即必须具有重大后果。

所谓重大后果主要是指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严重人员伤亡发生,或其他情节严重,给生产、工作或他人生活带来重大损害。

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本罪与失火罪的界线。

虽然都是过失犯罪,都有火灾出现,但消防事故罪必须具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其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失火罪则不需要具备上述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有详细规定,以行政手段进行制裁。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为便于具体分析,将《消防法》有关条文收入“法律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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